136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021-03-04 09:29:52 字數 3125 閱讀 7131

1.目的

為加強施工動土作業安全管理,保證人員安全,避免地下隱蔽設施受破壞,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進行地面挖土、打樁或鑽孔入土深度0.5公尺以上,以及建築物拆除等各項動土作業。

3.職責

3.1公用電儀部土建工程師負責《動土作業許可證》申請和動土施工(包括委外施工)安全管理。

3.2公司各專業主管負責人負責《動土作業許可證》動土「專項安全措施確認」並落實相關安全措施。動土專項安全措施確認責任人為:

地下排水、雨水管網、地下電纜—-公用電儀部土建工程師,地下工藝管網—所屬區域工藝工程師和裝置工程師,地下通訊電(光)纜—生產管理部it專員。

3.3生產管理部負責《動土作業許可證》審核和動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與外協動土施工單位《安全協議》的簽訂並履行安全告知義務。

3.4生產副總經理負責《動土作業許可證》審批。

4.工作程式

4.1動土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4.1.1專案承擔部門將動土工作內容以《工作聯絡單》書面通知公用電儀部土建組。

4.1.2公司土建工程師按照動土工作內容填寫《動土作業許可證》,經土建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經簽字確認後的《動土作業許可證》報生產管理部安全工程師、部門負責人審核,經生產副總審批後方可實施。

4.1.3《動土作業許可證》一式三份,生產管理部、土建工程師、施工單位各執乙份。

4.1.4《動土作業許可證》有效期在生產區內施工最長不超過5天。不能在限期內完成動土作業要重新辦理《動土作業許可證》(續批)。

4.2動土作業安全管理

4.1.3土建工程師做到無《動土作業許可證》不動土。

土建工程師必須按《動土作業許可證》簽發條件所示內容落實各項措施,嚴格落實相關地下給排水管網、高低壓電纜、通訊電(光)纜等專項安全措施中各專業制定的方案及措施。

4.2.2如外協動土施工單位作業的,在動土施工前土建工程師應督促外協動土施工單位與公司安全主管部門簽訂《安全協議》。

4.2.3各專項安全措施審核負責人和公司安全工程師接到動土施工申請後,審核人必須檢視施工現場,對照有關圖紙,確認無損地下隱蔽設施,不妨礙建築物基礎的安全時,方可確認並簽字。

如遇有地下隱蔽設施,而動土工程又無法避開時,必須與土建工程師及工程專案負責人共同確定動土施工的專項防護措施,也可採取改變隱蔽設施的措施,但改變後必須同時修改圖紙。

4.2.4 對地下情況複雜、危險性較大的動土專案,土建工程師通報安全主管部門後,由安全主管部門根據情況組織各涉危專業負責人聯合進行現場地下設施交底,根據施工區域相關地質、水文、地下管道、埋地電纜等情況,向施工單位提出具體要求。

4.2.5 動土施工單位負責人應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明確作業現場安全負責人,由其對施工動土過程中的作業安全負責,動土作業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督促有關安全措施的落實。

4.2.6 當動土施工過程中如果暴露出不能辨認或者在動土作業許可證中沒有註明的設施或物體時(如電纜、管線等),必須立即停止作業並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作業許可證》審核相關負責人處理,經確認准許可以施工後,在落實防範措施情況下方可繼續作業。

4.2.7動土施工單位在作業中要注意施工安全,特別是在靠近地下管線、電纜、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基礎等處施工時,不能採用機械挖掘,尤其對於下方鋪設電纜的部位,禁止使用鎬頭和鐵棒施工,還須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造成生產或人身事故。

4.2.8 土建工程師應督促施工單位在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根據需要設定護欄、蓋板和警告標誌,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後要及時回填、夯實,並恢復地面設施。

4.2.9 動土施工作業中,挖出的土石方等要堆放在指定地點,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陰井,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嚴禁影響正常生產操作及安全通行;竣工後要及時平整,清理施工現場,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4.2.10 當動土作業涉及到占用或挖斷消防通道時,必須獲得廠區安全主管部門的確認簽字後方可實施,施工單位負責在路口設定交通擋桿和斷路標識。

4.2.11 當動土作業挖掘過程中遇到和地漏、下水道、物料管線相連時,相關安全措施要增加。

遇可燃、有毒物質相通的上述設施時,按照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動土作業需要動火時,按照動火作業管理。

4.2.12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施工單位挖掘土方應該自上而下垂直進行,不准採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在挖掘深度超過1.5公尺的坑、槽、井、溝時,要視土壤性質設定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和材料堆放至少要距離坑、槽、井、溝的邊沿0.8公尺,高度不得超過1.

5公尺;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後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徵兆,應立即停止工作,並採取措施;遇大雨或暴雨時嚴禁挖掘深度超過1.5公尺的坑、槽、井、溝;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要採取有效的固壁措施;所有人員不准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4.2.13動土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公尺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4.2.14 在動土作業附近存在裝置和框架基礎的情況下,若動土作業的深度可能達到或者超過裝置和框架的基礎深度時,由土建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現場確定,應與基礎保持足夠的安全間距,若不能保證安全間距,必須在開挖時對基礎採取可靠的加固保護措施。

4.2.15 動土施工區域所在專案(車間)及有關部門,應對所屬的設施、裝置負責,必要時應會同施工單位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由施工單位組織實施。

4.2.16在危險場所動土前,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採取措施後方可施工;作業時要與施工區域所在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絡,當化工生產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施工區域所在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4.3罰則

4.3.1發現無《動土作業許可證》動土者,生產管理部有權制止施工,並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罰款100~1000元。

4.3.2無《動土作業許可證》動土者,在動土過程中損壞地下電纜、通訊、給排水管網等照價賠償,並承擔相應事故責任和損失賠償。

4.4 附則

4.4.1 本制度中未作規定的內容,參照《化學品生產單位動土作業安全規程》(aq3023-2008)執行。

4.4.2 本制度由江蘇海欣纖維****生產管理部負責解釋。

4.4.3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5.引用檔案

《安全責任制》

6.相關記錄(表單)

《動土作業許可證》

《安全協議》

《安全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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