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022-01-15 03:45:24 字數 1817 閱讀 4136

1 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動土作業的安全要求和《安全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2 術語和定義

動土作業

挖土、打樁、鑽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

3 職責

3.1動土申請單位負責辦理《動土作業安全許可證》,並負責管理作業現場。

3.2 動力部負責動土作業範圍內隱蔽工程的現場確認。

3.3 安環部負責審核動土作業安全措施的審核。

3.4 生產排程室負責與生產有關的動土作業的審核。

4 《作業安全許可證》管理

4.1 《許可證》由申請單位指定專人至少提前一天辦理。

4.2 《許可證》一式四聯,由申請單位在安環部領取《許可證》後,逐項填寫其應填內容後交審批部門審批。辦理好的《許可證》第一聯交作業單位,第二聯由動力部留存,第三聯安環部留存,第四聯交生產排程室留存。

4.3作業影響涉及多個部門的由排程室以書面方式通知相關部門。

4.4動力部安排專人到動土作業現場核對圖紙,指認地下管線、電纜等隱蔽工程設施,查驗標誌,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簽發《許可證》。

4.5乙個施工點、乙個施工週期內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

4.6 《許可證》應至少保留1年。

5 安全要求

5.1 作業前,專案負責人應進行施工現場危害辨識,並逐條落實安全措施。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著裝並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

5.2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5.3 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定護欄、蓋板和警告標誌,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

5.4 嚴禁塗改、轉借《許可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5.5 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

5.6 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採取措施後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5.7 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5.7.1 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准採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嚴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5.7.2 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當使用可攜式木梯或可攜式金屬梯時,所使用梯子應符合安全要求。

作業時應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准人員站立、行走。

5.7.3 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定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

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 m,高度不得超過1.5 m。

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後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徵兆,應立即停止工作,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7.4 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採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5.7.5 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後拆舊的。

5.7.6 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並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採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後方可作業。

5.7.7 所有人員不准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5.8 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5.9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生產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並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5.10 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國家及廠內有關安全要求。

5.11 施工結束後應及時回填土,並恢復地面設施。

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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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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