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行政監察工作管理細則

2021-03-04 09:33:55 字數 4007 閱讀 4629

1目的為維護規章制度的嚴肅性,加強管理,強化監督約束機制,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保障企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2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監察工作組織領導、監察物件、範圍、違紀預防及案件查處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公司內部行政幹部監察工作管理。

3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集團公司管理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試行)》

4 定義和術語

效能監察:是監察部門依法對監察物件管理效能,即對監察物件履行職責、依法管理的效率、效益、效果的監察。

5 職責

5.1紀委監察部

5.1.1 負責監督檢查監察物件在遵守、執行規章制度情況。

5.1.2 負責檢查指導各單位開展效能監察工作。

5.2 公司各單位

5.2.1 負責組織開展效能監察工作。

5.2.2 負責本單位效能監察成果總結。

6 活動描述

6.1 監察工作組織領導

6.1.1公司的行政監察工作,由公司總經理主管,下設監察部,配備部長一人(由紀委書記兼任)、副部長一人和專職監察員一人。

監察部在公司總經理的領導下和吉化集團公司監察部的指導下開展監察工作。

6.1.2監察部是公司行政領導負責的內部行政監察專門機構,是受理、檢查、處理公司行政監察物件違法違紀行為的職能部門。

6.2預防監察物件違法違紀、促進廉潔

6.3.1由監察部負責對公司所屬監察物件進行遵紀守法和廉潔自律教育,增強法律和紀律觀念。

6.2.2發現監察物件有違紀苗頭,及時進行誡勉談話並進行有針對性教育,把問題解決在萌芽之中。

6.2.3及時發現公司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下達監察建議、及時進行整改,在客觀上不給監察物件留有違紀方便條件。

6.3調查處理政紀案件

6.3.1受理違紀案件

6.3.1.1 公司領導批辦或上級監察部門轉辦的案件。

6.3.1.2有關部門或有關單位移送,屬於監察部管轄範圍內的案件。

6.3.1.3群眾反映、檢舉、揭發、控告監察物件違法違紀的案件。

6.3.1.4監察物件自述或申訴的有關案件。

6.3.2 立案

6.3.2.1立案標準

凡已受理的案件,經對案件初核後,發現確有違紀事實而又構成給予政紀處分的,立案進行調查。

6.3.2.2立案手續

6.3.2.

2.1 對需要立案的案件,由監察部提出立案報告,填寫立案審批表,涉及正科級的案件報請公司董事長審批,涉及副科級的案件報請公司主管監察工作的總經理審批。並將立案情況通報吉化集團公司監察部。

6.3.2.2.2副科級以下幹部違紀的案件需要立案的,由監察部決定,並提出立案報告,填寫立案審批表,報請監察部主管領導審批,並將立案情況通報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

6.3.2.2.3監察人員違紀需要立案的,由公司總經理提出,由董事長批准,並上報吉化集團公司監察部。

6.4責任

監察物件違紀需要立案的,有關單位不申報或申報後監察部門不予立案,將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6.5裁決

監察部門在申報或決定對監察物件違紀行為給予立案時,如果與公司領導意見不一致時,由吉化集團公司監察部裁決。

6.6案件調查

6.6.1案件調查工作基本要求

6.6.1.1對違紀案件經報請公司有關領導審批同意,確定立案後,根據案情,慎密制訂調查方案,及時協調組織辦案力量。

6.6.1.2對於立案調查的案件,一般應在三個月內結案,重大案件不超過六個月,逾期不能結案的,要向公司領導說明原因。

6.6.1.3被調查的監察物件所在單位,要積極支援和主動配合公司監察部辦案人員的案件調查工作。

6.6.2案件調查取證原則

辦案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實事求是的辦案原則,嚴禁逼供誘供。

6.6.3對案情的處理

案件調查工作結束後,辦案人員要及時寫出調查報告,向監察部門領導匯報,監察部門領導及時把案件調查情況向公司有關領導報告,對屬於檢舉失實或尚未構成行政處分的案件,經公司有關領導審批後予以銷案;對已構成違紀的案件並需要給予政紀處分的,辦案人員要將案卷移交專人審理。

6.7案件審理

6.7.1案件審理主要任務:

嚴格把好案件違紀事實和案件定性關,確保辦案質量。

6.7.2案件審理基本要求

審理後的案件必須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手續完備。案件審理工作結束後,案件審理人員要寫出審理報告,連同案件調查報告和案件其它相關材料一併報請公司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6.8對重大案件的處理

6.8.1對違反政紀同時又違反黨紀的案件,待公司領導對案件審議並對監察物件做出政紀處分決定後,由公司監察部負責,將被處分監察物件違紀事實材料移送給公司黨委、紀檢委。

6.8.2對違反政紀同時又違反法律的案件,按照法律程式將案件移交給有關司法部門,待司法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後,再給予政紀處分。

對於司法部門辦案並判決的案件,待接到判決書後,對監察物件作出政紀處分。

6.9承辦的事項

6.9.1公司對違紀監察物件作出政紀處理決定後,由監察部門負責承辦處理決定的行文和發放工作。

6.9.2有關部門、單位在接到公司對涉案人員的處理決定後,必須立即執行並報告執行結果,如有不同意見及時向監察部門反映。

6.10案卷立卷歸檔

6.10.1案卷立卷原則

實行誰辦案,誰立卷的原則。材料齊全、組卷科學、編目清楚、手續完備。

6.10.2立卷歸檔材料及排列順序

6.10..2.1批准立案手續。

6.10.2.2調查報告及證據。

6.10.2.3被調查人所在單位意見。

6.10.2.4被調查人對違紀事實認識的檢查材料。

6.10.2.5案件性質結論和政紀處理決定。

6.10.2.6與案件有關的其它證據材料。

6.10.2.7整理組卷歸檔,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6.11迴避制度

6.11.1案件承辦人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迴避:

6.11.1.1是本案被調查人的近親屬;

6.11.1.2與本案被調查人有其它特殊關係,可能影響公正查處案件的;

6.11.1.3本人或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6.12紀律

6.12.1案件承辦人必須嚴格遵守下列紀律

6.12.1.1嚴禁對被調查人和證人使用逼供、誘供、指供等違法手段;

6.12.1.2保護檢舉人和證人,不准將檢舉人和證人的姓名洩漏給被調查人和無關人員,不准將調查材料和證明材料交給被調查人及其親友;

6.12.1.3不准把案情向無關人員洩漏;

6.12.1.4堅持原則,秉公辦案,不准接收被調查人及其親屬、朋友的錢和物;

6.12.1.5在案件調查過程中,辦案人員如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在發生有較大分歧時,應報請主管領導裁決,不准將分歧意見告訴被調查人和無關人員。

6.13參加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依據事實提出處理建議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按公司領導批示意見或會議決議,依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相應程式對事故責任人做出處理。

6.14效能監察

6.14.1選題立項

由專案所在單位根據以確定的選題,填寫效能監察立項審批表,報公司監察部,由公司主管監察工作的領導和監察部長負責對所立項目的審批。專案得到批准後方可實施。

6.14.2專案實施

設立效能監察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對所立效能監察專案過程中的具體工作的實施,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建議,堵塞管理漏洞,屬違紀問題及時上報公司監察部。

6.14.3成果

專案執行結束後,由專案所在單位寫出效能監察成果報告,填寫效能監察結項審定表,由專案所在單位和專案所涉及的專業部門、財務部門簽署意見後,報送公司監察部。

6.14.4成果發布

根據公司各單位報送的效能監察成果報告,經公司效能監察工作領導小組審查通過,評選出效能監察先進單位、對所取得的成果評選出相應獎項,並進行獎勵,對所取得的成果在公司組織的效能監察成果發布會上進行發布。

7 記錄和表單

a、《效能監察立項審批表》

b、《效能監察結項審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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