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廠與出版社合同糾紛

2021-03-04 09:45:21 字數 2023 閱讀 1314

【案情介紹】

原告某印刷****生產科以原告的名義與被告某出版社的代表劉某(該社文史編輯部主任)於2023年9月28日簽訂了關於印刷某商務全書的合同(該合同未有雙方法定代表人的簽字,也未蓋公章),雙方約定印書12萬冊,印刷費749 529元。其中還約定印刷該書的一切費用由原告與第三人同心公司結算。同日,被告某出版社又與第三人簽訂了關於發行該全書的合同。

合同簽訂後,原告陸續按約定完成了印刷任務,並由被告某出版社派人取走。被告出版社於2023年12月9日給原告出具了某商務全書2萬冊的「出書通知單」。但第三人同心公司只支付了原告14萬元,尚欠原告印刷費61萬元,雖經原告多次催要,仍未付。

原告於2023年7月12日訴請法院解決。

【不同觀點】

本案由於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第三人向合同一方當事人履行給付的內容而成為涉他合同。對於涉他合同的效力,有人認為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理,涉他合同無效,原告只能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義務;有人認為合同有效,原告應該起訴第三人要求其履行合同義務。

【評析】

首先,該糾紛的解決可以適用《合同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雖然該案中發生糾紛的合同成立於《合同法》生效以前,但對於沒有簽字或蓋章而訂立的合同的效力問題和涉他合同問題,合同成立時生效的法律均未作規定,而屬《合同法》創設的新的法律制度,因此該案的解決可以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其次,本案中的印刷合同依法成立並生效。我國《合同法》第37條規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結合本案,雖然劉某以出版社的名義與原告某印刷公司生產科所簽訂的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均未簽字或蓋公章,但原告依約印刷完2萬套書後,即表明其履行了主要義務;出版社發出「出書通知單」,即表明其接受原告的履行。應認定合同成立。同時,該合同中又不存在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因而是有效合同。

最後,本案中的印刷合同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可以分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束己合同是指嚴格遵循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當事人為自己約定並由自己承受權利、義務,第三人不能向合同當事人主張合同權利和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張合同權利和違約責任的合同。

實際上也就是指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只能對合同的當事人具有效力,不會約束第三人。為了適應社會經濟生活的快速發展,有一些合同已經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當事人在合同中為第三人設定了權利或義務,這種合同就是涉他合同。涉他合同包括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兩種。

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當事人為第三人設定了合同權利,由第三人取得合同利益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為第三人約定了合同義務,由第三人向合同中的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合同。我國《合同法》對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作出了規定,《合同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依據該第65條的規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不需要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第三人只是合同的履行主體,而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對於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它只能將第三人作為債務履行的輔助人而不能作為合同的當事人來對待。

(2)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第三人單方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與債務人達成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協議,但是第三人與債務人的約定不能據此對抗債權人。本案中,某出版社在同一天簽訂了兩份內容相關聯的合同,乙份是其與同心公司的發行合同,另乙份是其與原告簽訂的印刷合同,基於簡化交易方式的考慮,在印刷合同中作出了「一切費用由一方(某出版社)同同心公司結算的條款」的約定,這顯然是乙個由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合同,理應適用《合同法》第65條的規定。

結合本案,在原告完全履行了合同約定的印刷義務而第三人未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下,作為債權人的原告有權要求債務人出版社而不是第三人同心公司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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