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期與競業限制期有區別嗎

2021-03-04 09:45:22 字數 2383 閱讀 1982

王某離開愛嬰中心後又到華夏愛嬰早教中心任職,從事了與愛嬰中心方生產、經營同類服務的職業,違反了當事人之間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且愛嬰中心與王某已約定了在工資中考慮了保密費用,王某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愛嬰中心主張由王某支付違約金133,401.00元的請求,該院予以支援。

因王某承擔了違約責任,,該院不予支援。

因王某是與愛嬰中心解除勞動關係後,才到華夏愛嬰早教中心任教的,故華夏愛嬰早教中心不承擔本案連帶責任。

據此,一審判決:

一、由王某賠償愛嬰中心東方愛嬰早教中心培訓費8,000.00元、並支付愛嬰中心違約金133,401.00元,共計141,401.00元,限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愛嬰中心東方愛嬰早教中心其他訴訟請求。

三、華夏愛嬰早教中心不承擔本案責任。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王某負擔;申請訴訟保全措施費300.00元,由愛嬰中心東方愛嬰早教中心負擔。

王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1.雙方的競業限制條款無效。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協議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東方愛嬰早教中心與上訴人王某簽訂的《保密協議》第三條約定:

乙方(上訴人王某)承諾,自離職之日兩年內,不得參與開辦類似甲方(被上訴人東方愛嬰早教中心)經營模式、服務模式的機構;不得從事與甲方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提供同類服務的其他企業、社會團體內擔任任何職務,包括但不限於股東、合夥人董事、監事、經理、**人、顧問等。

雖雙方在訂立《保密協議》的同時,又訂立了競業限制條款,但從工資表中反映:基礎工資(基礎工資250.00元、崗位工資300.

00元、司齡工資100元.00);福利工資:(全勤100.

00元、誤餐及交通補助90.00元、保險補貼230.00元);效益工資(月獎、課時費、測評、教具提成等),王某每月工資在1,000.

00元不等。且也沒在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補償金,被上訴人東方愛嬰早教中心與上訴人王某在簽訂的《保密協議》條款中只對保密工資報酬做了約定,而對上訴人王某競業限制補償金如何支付沒有約定,被上訴人東方愛嬰早教中心發給上訴人王某的工資中也沒有競業限制補償金範疇。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雙方在《保密協議》所訂立的競業限制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雙方保密協議無效。從該保密協議約定的保密條款內容,雙方訂立的《保密協議》實質上就是競業限制協議,只有競業限制才能限制不能參與同行同類的工作。而本案上訴人王某只是服務於另一連鎖店,被上訴人東方愛嬰早教中心沒有約定給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內容,其條款與法律相衝突,故應認定為無效協議。

2.王某洩密的證據不充分。被上訴人東方愛嬰早教中心認為上訴人王某違反了《保密協議》所約定的保密義務,華夏愛嬰早教中心構成侵權,其主張損失16,599.

00元雖提供了收款收據、簽到表,作為證明生源流失的證據,但該證據不能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東方愛嬰早教中心的損失依據,也不能充分證明上訴人王某對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資訊洩漏程度。因此,被上訴人東方愛嬰早教中心向上訴人王某主張承擔保密義務違約責任的請求,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援。

一審法院雖認定事實清楚,但認定上訴人王某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二審法院判決王某賠償愛嬰中心培訓費8,000.00元;駁回被上訴人東方愛嬰早期教育中心向上訴人王某主張承擔保密義務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

解: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點:

● 《保密協議》既可以包含有保護商業秘密的內容,也可以包含有競業禁止的內容。

● 保密義務與競業禁止義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屬於法定義務,後者屬於約定義務,二者對應的期限也會有相應的區別。

● 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或其他檔案中有關工資中包含了「保密費」的約定,不能排除用人單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義務。

本案中,公司與王某簽訂了《保密協議》,不僅約定了保密事項,還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

由於愛嬰中心與王某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時並沒有約定競業限制補償金,所以二審法院認定雙方《保密協議》中的競業限制條款無效。

同時,依據協議的內容法院認定該協議實質上是競業限制協議。但是,由於該協議中競業限制條款不符合法律的規定,被認定為無效。另外,愛嬰中心無法證明王某有洩密行為。

最終愛嬰中心承擔了敗訴的後果,只有培訓費部分獲得支援。

需要注意的是,二審法院關於競業限制條款無效導致整個保密協議無效的觀點是值得討論的。本案中,將保密協議的性質看作是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協議合併的協議更為合理。競業限制條款無效並不必然導致其他保密條款無效。

不過本案中愛嬰中心無法證明王某違背了保密義務,所以二審法院的上述判決不影響判決結果。

操作提示:

1)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時,不宜明確承擔保密義務的具體期限,勞動者承擔保密義務沒有期限限制,但應當明確勞動者承擔保密義務的具體要求,並約定違約責任條款。

2)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條款時,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且應對勞動者進行補償,否則,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沒有約束力。

3)為避免實務中引起混淆,將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協議分為兩個協議,似乎是可行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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