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抵押合同

2021-03-04 09:46:02 字數 4147 閱讀 5028

出借人(債權人暨抵押權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聯絡**

借款人(債務人暨抵押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聯絡**

本合同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真實、自願的原則,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條借款額度

1.1 借款金額(本金):人民幣(大寫小寫

1.2 借款用途:借款人保證借款資金使用合法,用於

1.3 借款期限(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期限):____個月。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額度項下實際借款金額和起止日期在本合同約定範圍內以借款借據為準。

1.4 借款利率:

1.4.1 借款期限內的本金的月利息_ _%,即年利率百分之_ _,該利率為固定利率,不隨中國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變動而調整;

1.4.2 如借款本金逾期,借款期限外的逾期利率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逾期利息計算至借款實際清償之日止;

1.4.3 借款人實際收到出借人交付的借款本金之日開始計算。

第二條借款本金交接

2.1 借款人指定銀行賬戶用於接收借款本金:

開戶銀行

卡號戶名

2.2出借人有權指定第三方代為將借款本金劃入借款人指定的上述賬戶,借款人對此不得有異議。

2.3 若在本金交接時房產他項權證未辦理完結,借款人及抵押人承諾:不論因何種原因導致出借人未能領取到房屋他項權證,借款人及抵押人同意與出借人簽署的本《借款抵押合同書》及借款借據等檔案立即終止到期,並保證立即償還借款本息,借款人及抵押人以其名下所有財產對此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2.4 因借款發生的有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評估費、公證費、律師見證費、抵押登記費、居間服務費、查檔費等均由借款人承擔。無論借款人最終是否使用該筆借款,上述費用已產生即概不退還。

第三條還款

3.1 借款人按以下方式還款:每月歸還本金元,到期支付利息。

3.2 每月的日為還款日,遇節假日不順延。

3.4 借款人應按時足額的歸還本合同項下的本金和利息,任一期未按時足額還款,出借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全部借款,並對未歸還的借款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利率計收罰息。

3.5 借款人提前還款:

3.5.1 借款人可以提前還款,但借款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3.5.2 借款人提前還款時,必須提前15日書面通知出借人,經出借人同意後方可提前還款。

3.5.3 部分提前還款的,每次提前還款的金額不得少於人民幣萬元。提前還款後每期還款額相應變更。

3.5.4 借款人提前還款,應向出借人支付補償金。

該補償金應由借款人隨提前還款本金和應付利息一併支付給出借人。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提前還款金額×提前還款天數×本合同約定的利率(日利率=年利率/360)。

提前還款時間不到30天的,按實際天數計算,超過30天的,只按30天計收。

3.6 出借人提前收回債權:

3.6.1 出現下列任意一種情形時,出借人有權提前收回債權本息:

(1)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資金;

(2)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還款付息條款按時足額還款;

(3)借款人或抵押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被宣告失蹤、死亡且繼承人(遺贈人)不及時承擔債務;

(4)借款人經濟狀況明顯惡化,危及出借人資金安全的情形;

(5)本合同約定的其他出借人有權提前收回債權的情形;

(6)其他法律規定的影響債權安全的因素。

3.6.2 出借人提前收回債權時,向借款人發出提前還款通知(以手機簡訊、**信、律師函、報紙公告等形式),借款人在要求的期限內必須清償全部債務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違約金等),出借人無須為正當行使上述權利所引起的借款人的任何損失負責。

第四條抵押

4.1 為確保借款合同的全面履行,維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抵押人願意以其享受所有權的房地產(以下稱抵押房地產)向出借人提供抵押擔保:

4.4.1抵押房地產位於房地產權證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公尺,用地面積______平方公尺。

4.4.2 本抵押房產的本次抵押為最高權力價值抵押,經抵押雙方當事人協商確認本抵押房產、地產價值為人民幣不再另外提供房地產評估報告書。

4.1.3 本抵押房產擔保的債權數額為人民幣

4.2 抵押期限(即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為期____個月。

4.3 抵押擔保範圍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訴訟費、執行費、律師費、公證費、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誤工費、交通費、不良資產處置費等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

4.4 在抵押期間,抵押房地產由抵押人管理,抵押人應當維護抵押房地產的安全與完好。在抵押期間,抵押人需徵得抵押權人的同意後,可以轉讓、出租、改變用途、拆除、改建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

抵押人出租、轉讓抵押房地產所得的價款應提前清償借款本息。

4.5 抵押人隱瞞抵押的房地產存在共用、已設定他項權利、產權爭議或者被查封等情況的,抵押人須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4.6 無論何種原因造成本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本合同抵押條款仍然有效。

第五條借款人、抵押人的保證與承諾

5.1 借款人應如實提供個人和家庭的收入、財產等出借人要求的相關材料,並保證所提供的檔案和資料的真實、完整、準確;並以個人和家庭收入、財產作為還款保障。

5.2 未經出借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以轉讓、贈與、設定擔保物權等任何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

5.3 未經出借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出租抵押房地產。

5.3.1 經出借人書面同意出租時,必須在租約內明確:(1)所出租房地產已抵押給出借人;(2)出借人行使抵押權時,承租人須自出借人發函之日起10日內搬離抵押房地產。

5.3.2 抵押人出租抵押房地產所得的租金收入,應存入出借人在《借款付息清單》中指定的收息帳戶內,作為每月還款**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5.4 抵押人保證合理使用並妥善保管抵押房地產,不做任何使抵押房地產價值減少的行為。

5.5 抵押人接受並保證配合出借人對抵押房地產的使用、保管、保養狀況及權屬情況進行檢查。

5.6 借款人或抵押人變更住址、聯絡**的,應自變更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出借人。

5.7 抵押人確認,抵押房地產不是抵押人及其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出借人根據本合同約定行使抵押權時,可依法拍賣、變賣抵押房地產,抵押人放棄就此抵押房地產主張保留其基本生活需要住房的要求。

5.8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抵押人應於情形發生之日的次日內書面通知出借人,出借人有權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要求借款人追加擔保或提前收回債權:

(1)抵押房地產損壞;

(2)抵押房地產滅失;

(3)抵押房地產權屬發生爭議;

(4)抵押房地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

(5)抵押房地產受到第三方侵害。

5.9 出借人有權要求定期由出借人認可的評估機構對抵押房地產進行價值評估,評估費用由借款人承擔。如抵押房地產價值明顯下降(相比本合同4.

1約定的抵押房地產價值下降10%),出借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歸還部分借款、更改還款方式或提供出借人認可的其他擔保措施。

5.10 在履約期內,借款人和抵押人有義務按照出借人的要求提供最近3日內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個人徵信報告》,當借款人或抵押人提供的《個人徵信報告》顯示有明顯逾期時,出借人有權採取以下措施:要求借款人歸還全部或部分借款、更改還款方式或提供出借人認可的其他擔保措施。

第六條違約

6.1 本合同簽署後,若抵押人不配合辦理抵押登記、或抵押登記無法辦理、或借款人因其個人原因不接收借款資金,即構成借款人及抵押人共同違約,借款人須向出借人支付借款本金3%的違約金,抵押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6.2 如借款本金到期,或被出借人宣告提前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時清償本金,自逾期之日起,對逾期金額按每日萬分之六計算罰息,本合同1.4.2條規定的本金的逾期利息正常計算。

6.3 如借款人未按約定時間支付利息,自利息應付之日起每日按應付利息額的千分之六計算罰金。

6.4 本合同履行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出借人有權要求借款人追加出借人認可的擔保措施或提前收回全部債務,並有權處置抵押房地產:

(1)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約定歸還本息;

(2)借款人或抵押人違反其所作的陳述或保證;

(3)借款人轉移財產、抽逃資金;

(4)借款人在履行與出借人或其他第三人簽訂的其他合同時,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

(5)在履約期內,借款人及抵押人的個人徵信報告顯示有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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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本合同簽訂之後,甲方應將與抵押物有關的一切原始單證 票據交給乙方。3.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遺失 毀損,甲方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毀損,應在十五天內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4.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轉讓 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甲方如違反前款規定,乙方有權立即暫管抵押物,並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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