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抵押合同可供填寫

2021-03-04 09:46:02 字數 4178 閱讀 5319

合同號借款抵押合同

出借款人

借款人抵押人擔保人

二○一二年月日

提示:為了維護您的利益請您認真仔細閱審後簽署。

借款抵押合同

出借款人(債權人

身份證號

聯絡**

賬號資訊

借款人(債務人

身份證號

聯絡**

抵押人身份資訊

擔保人法定代表人

擔保人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物權法、民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本著平等、真實、自願的原則,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款

第一條借款種類:本借款行為為民間借貸(債權人與債務人均為自然人)。

第二條借款用途: 借款人保證合同項下借款不用於非法活動。

第三條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圓整,(小寫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第四條借款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計個月。借款借據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條借款利率和計息方式:本合同下借款利率、計算方式、給付方式如下:

(1)借款利率

(2)計算方式:月利息應於每月最後一工作日前給付,若未足額給付利息,除承擔違約責任(滯納金、違約金)外,未給付部分與借款本金相加計入全部欠款本金,按拖欠時間同算利息。

(3)給付方式:月利息應於每月最後一工作日前給付。

第六條提前還款:借款人若提前還款,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出借款人;提前還款,除按實際借款天數計息外,應就提前還款額另行支付三十天的利息。

第七條借款人承諾:

1、保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時償還借款本息,如逾期付息、還本,每日按借款金額千分之三的違約金率支付違約滯納金,並同時承擔借款人追償本息過程中的必要費用(包含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交通費、通訊費等)。在法院發出支付令或強制執行通知規定的還款期限後,逾期利息和借款違約滯納金按雙倍計付,即每天按千分之六支付。

2、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和其他資料,在出借款人審查其資信材料、還款能力、借款用途、借款使用情況時應積極配合。在雙方簽訂合同後,如因借款人提供的資料等無法辦理抵押,自願向出借款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百分之伍的違約賠償金。

3、當其出現危及借款安全的情況時,應最遲在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出借款人,並提前償還借款本息。

4、變更住所、聯絡方法等情況時,應及時在三日內通知出借款人,保守出借款人的一切資料,未經同意不得告知他人。

5、訂立、執行本合同所需費用(包括:抵押、登記、公正、評估、服務費等一切費用),由借款人負責支付。

第八條出借款人承諾

1、 保證資金**合法,保守借款人的一切資料。

2、保證收款賬戶真實、有效。

第九條提前收回借款:

借款人無不正當理由不得提前收回借款,如因生存和經營之必需確要提前收回借款的,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借款人,利息雙方協商解決。如因下列影響借款安全的,出借款人有權在以下任何一項發生時,隨時要求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違約滯納金),而無須為正當行使上述權利所引起的任何損失負責。

1、借款人將本借款資金用於非法活動或違反本合同借款中的任何承諾。

2、借款人、抵押人或擔保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死亡且無繼承人或受贈人不能承擔本合同債務的。

3、借款人、繼承人或遺贈人或財產代管人拒絕為借款人償還借款本息。

4、借款人未按時支付借款利息,或到期未全額償還借款本金。

5、借款人的資信狀況惡化,危及借款資金安全的。

6、抵押物損失或滅失,不足以實現本合同擔保之目的,借款人、抵押人和擔保人不能提供出借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擔保的。

第二部分抵押與擔保

第一十條抵押人、保證人自願提供以下抵押,以擔保本合同項下的主債權。

1、 抵押物:為確保借款人正當履行還款義務,抵押人自願為借款

人以其有權處分並擁有所有權的位於包頭市區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產權證號的合法房地產抵押給出借款人,作為履行本合同債務的擔保,抵押財產共有人和同住人一致同意抵押。抵押值:項下抵押房地產抵押額為人民幣(大寫)伍佰萬元圓整,(小寫)¥5,000,000.

00元。

2、 抵押物:為確保借款人正當履行還款義務,抵押人自願為借款人以

其有權處分並擁有所有權的作為履行本合同債務的擔保,抵押財產共有人和占有人一致同意抵押。抵押值:項下抵押額為人民幣(大寫) 圓整,(小寫元。

3、保證人為合同項下主債權提供無限連帶保證,保證在債務人到期未全額清償或僅部分清償時,對未清償的債權承擔清償責任,保證期限為主債權到期後的兩年,清償義務自債務人之債務到期還款日開始。

4、保證人為合同項下主債權提供無限連帶保證,保證在債務人到期未全額清償或僅部分清償時,對未清償的債權承擔清償責任,保證期限為主債權到期後的兩年,清償義務自債務人之債務到期還款日開始。

第十一條抵押人(抵押物之所有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第二十條之規定,以抵押值為限,為本合同債務人之借款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保證人自願按照本合同第二十條之規定,以自有之全部財產(包含但不限於動產、不動產、應收債權等)為本合同中債務人提供保證,保證債務人在還款期到期日足額償還欠款,如到期未償還,保證人自願代債務人償還借款。

第十二條抵押登記:本合同簽訂後兩日內,抵押人應持房地產權證和其他有關證件書面通知出借款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期為24個月。如因抵押人提供虛假材料或掩蓋重要事實導致抵押無效或抵押登記塗改的,借款人和抵押人應對出借款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抵押人應對出借款人支付借款金額百分之拾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抵押擔保及保證人擔保的範圍:本合同項下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擔保,保證範圍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逾期借款利息、違約滯納金、損害賠償金、出借款人實現債權的訴訟費、律師費、交通費、通訊費等所有索款的一切費用和其他所有應付的費用。未清還借款前,擔保人、抵押人無條件承擔連帶償還債務及發生的一切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保證人對企業分立、合併、股權轉讓、以物抵債等形式變相減少財產時,須經甲方書面同意並就抵押財產減少的價值向甲方另行提供擔保;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內,簽訂涉及價值佔總註冊資本之百分之五的合同、法人變更、股權變更、章程變更、與第三人引發訴訟、經營性負債達到總註冊資本百分之十時,應書面通知債權人,並附有相關說明附件。

第十五條抵押物保管及風險: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應妥善保管抵押物並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隨時接受出借款人的監督;抵押物在抵押期間所產生的一切滅失、毀壞風險由抵押物之所有人承擔。

第十六條補充擔保:無論何原因使抵押物價值減少,借款人或抵押人應在五日內向出借款人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抵押人提供第二擔保,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率,擔保人視為本合同締約人,自願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權力限制:抵押期間,未經出借款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出租、轉讓、抵債或設定其他負擔。經出借款人書面同意出租和轉讓的,租金和轉讓所得應先用於償還借款本息。

第十八條抵押物評估:抵押物抵押期間,若出借款人認為有必要對抵押物重新估價,抵押人必需予以合作,重新估價後,抵押物價值不足以擔保其債權的,借款人或抵押人應補充新的抵押物作為擔保。

第十九條抵押物的處置:如借款人不能正當履行本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出借款人有權根據法律規定的途徑處分該抵押物,並就其變現款優先受償。處置抵押物的評估費、鑑定費、執行費、拍賣費、過戶費、出借款人律師費等一切費用由借款人、抵押人、擔保人共同負擔。

第二十條抵押人、擔保人承諾:如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出借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抵押人、擔保人自願放棄抵押房產的居住權,十日內自行落實住所或接受第二住所擔保人提供的住所,並將抵押房內戶口遷至他處,為出借款人處置抵押房產,實現債權提供便利。在無法自行解決抵押房內人員住處或第二住所擔保人提供的住所無法落實的情況下,抵押人應無條件授權或接受出借款人在本市轄區內租賃小面積房屋替換已抵押房屋,所需一切費用由借款人、抵押人、擔保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抵押登出:出借款人應在借款人償還全部款項三日內協助抵押人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抵押登出登記。

第三部分其他

第二十二條生效、變更、解除或終止:本合同自各方當事人簽字成立,辦理完抵押登記出借款人拿到借款借據之日生效,借款人在本合同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及所有其他費用清償完畢之日終止。如合同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各方共同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合同各款仍然有效。

如需辦理變更登記,應由本合同簽約各方共同辦理。本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簽約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的解除,也不影響合同中有關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第二十三條債權債務的轉讓: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出借款人可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轉讓給第三人,但應書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擔保人,借款人、抵押人、擔保人必需繼續履行本合同的責任和義務。未經出借款人的書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擔保人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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