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合同

2021-03-04 09:46:39 字數 4821 閱讀 8156

合同編號:[201 ] 第號

借款人:

抵押人:

貸款人即抵押權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本著平等、自願、誠信的原則,就貸款事宜,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各締約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款條款

第一條貸款種類

本借貸行為為民間借貸行為。

第二條借款用途

貸款用途 (該貸款須用於合法用途),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將貸款挪作他用,貸款人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

第三條貸款金額

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申請,同意向其發放貸款金額人民幣(大寫小寫 。(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第四條貸款期限和形式

貸款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貸款人於貸款起始日將本合同約定的貸款一次性足額發放給借款人,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日一次性全額償還貸款人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本金。

實際貸款日與上述貸款日期不一致,以借貸雙方辦理的借款借據上所記載的日期為準,實際還款日依次順延,借款借據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貸款利率和計息方式

本合同項下貸款期限內貸款利率按月利率千分之整執行,利息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計算。經協商一致,借款人採取下列第種方式償還貸款利息:

1. 按季付息,每三個月為一期,共期,每期元。

2. 按半年付息,每六個月為一期,共期,每期元。

3. 一次性付息:共元。

4. 其它方式付息

首期付息借款人於簽訂合同之日起乙個月內付清,每期付息日為實際放款日次 (季/半年)起的前一日為每期對應日,以此類推。無對應日的,付息日為該期最後一日。最後一期付息日為不超過貸款到期日。

第六條提前還款

1. 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的,應於擬定還款日前十五日向貸款人提交書面通知。

2. 借款人提前還款應滿足下列條件:

a 自貸款之日起,貸款期限不足三個月(含三個月),不得提前還款;實際用款時間超過三個月的,除按實際日數計息外,應額外支付貸款人二十日的利息。

b 部分提前還款的,還款金額不少於貸款金額的一半金額。

c 在提前還款時,在本合同項下不存在到期應付未付的任何款項,包括但不僅限於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

d 提前還款部分按第五條約定的利率和實際使用天數計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金的應結清全部利息。

e 由於借款人提前還款而造成貸款週期發生變化的,未償還部分按原貸款利率計息。

第七條貸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本合同項下貸款,需要辦理貸款展期時,應在貸款到期前三十日向貸款人提前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展期的,雙方另行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如貸款人不同意展期,則借款人仍應按本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

第七條借款人承諾

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本合同項下貸款,需要辦理貸款展期時,應在貸款到期前三十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展期的,雙方另行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如貸款人不同意展期,則借款人仍應按本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

第八條借款人承諾

1、 本合同項下貸款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將借款挪作他用。

2、 保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額償還貸款本息,繳納本合同約定的各類費用。

3、 當借款人出現危及貸款安全的情況時,應最遲在事件發生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並提前償還貸款本息。

4、 對貸款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給予保密。

5、 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或其他資料,並積極配合貸款人調查、審核與貸款有關的個人資信情況(個人資產、還款能力及貸款使用等)。

6、 接受貸款人及其授權**人通過合理方式對借款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7、 如要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應當書面通知貸款人並徵得貸款人書面同意。

第九條貸款人承諾

1、 保證資金**合法。

2、 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家庭資產、財務資料、生產經營方面的個人資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及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3、 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額發放貸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遲延的除外。

4、 應妥善保管抵(質)押權屬證明及其他有關檔案資料。

5、 有權了解、核實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身份、還款能力、個人信用和家庭財務狀況,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申請、使用有關的資料、檔案。

6、 有權要求借款人按期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和費用,有權行使本合同約定的其他各項權利,要求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各項義務。

第一十條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兩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應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對全部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貸款人有權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和應付未付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提前收回貸款

貸款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貸款。貸款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貸款,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償付辦法由雙方另行約定。

如出現下列影響貸款安全的因素,貸款人有權在一下任何一項或多項發生時,隨時要求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前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違約金),而無須為正當行使上述權利所引起的任何損失負責,並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書面解除合同通知到達借款人時解除:

1、 借款人未完成適當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承諾、保證、義務或責任。

2、 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或隱瞞重要事實。

3、 借款人將該貸款用於非法活動或未按本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

4、 借款人的資信惡化,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還款能力,危及貸款資金安全的。

5、 借款人拒絕或者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 借款人與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於貸款人權益的合同。

7、 借款人發生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蹤或被宣告失蹤,或者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無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財產代管人,或者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財產代管人拒絕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

8、 本合同項下擔保發生了不利於貸款人貸款債權的變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新的擔保的。

9、 影響貸款本息按期足額償還的其他情形。

10、 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訴訟、仲裁、糾紛,對其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

11、 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債務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後未予清償,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或者其他義務,已經或可能影響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第二部分抵押條款

為確保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的履行,抵押人願意以其所擁有的、有處分權的房屋所有權及其占有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房地產,向貸款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

貸款人經審查,同意抵押人以其所擁有的,有處分權的房屋所有權及其占有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作為借款人履行債務提供擔保。為明確抵押人、貸款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及其他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條款。

第十二條抵押財產

為確保借款人正當履行還款義務,抵押人自願以其所擁有並有處分權的位於房權證號房屋建築面積平方公尺,和位於房權證號建築面積平方公尺的抵押財產抵押給貸款人,作為履行本合同的擔保,抵押財產共有人對此表示同意。

關於抵押財產的抵押價值,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並自願按建設部頒發的《房地產抵押評估指導意見》,確認市值元,抵押率為 %,對抵押財產價值的約定,不作為抵押人處分抵押財產的估價依據,不對抵押人行使抵押權構成任何限制。抵押財產的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財產的淨收入為準。

抵押期間,無論何種原因導致抵押財產價值減少並影響擔保債權的,借款人、抵押人應在三十日內向貸款人提供與抵押財產所減少的價值相等的抵押等擔保。

抵押財產因故換發新的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證書(明),,抵押人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除非抵押人和貸款人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抵押財產上因附和、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為貸款人債權的抵押擔保,借款人、抵押人應根據貸款人的要求辦理必要的抵押登記等手續。

如果抵押財產因自然因素或者第三人行為損失、滅失、被侵害、價值減少、脫離抵押人控制,抵押財產權屬發生爭議或權利證書(明)被登出,借款人、抵押人均應立即通知貸款人,並按照貸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第十三條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種類

抵押人所擔保的主債權種類與主合同項下債務的種類相同。

第十四條主債權數額及期限

抵押人提供抵押擔保的主債權額為人民幣萬元,抵押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十五條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

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包括本合同項下的主債權及利息、違約,實現債權可能產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不僅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及逾期應支付中介方的服務費等)和所有其他應付的費用。

第十六條抵押登記或交付

本合同簽訂後兩日內,抵押人應持押財產憑證和其他有關證件協同借款人和貸款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辦理完畢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機關允許領取抵押財產權利證書兩日內,貸款人必須辦理領取手續並向借款人全額發放貸款。

第十七條抵押財產的占有與保管

1、 抵押人應妥善地對抵押財產進行占有、保管和維修保養,合理使用抵押財產,維持財產完好,按時繳納與抵押財產相關的各項稅費。

2、 抵押人委託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財產的,應當告知第三方貸款人抵押權的存在,並要求其保持抵押財產的完好、接受貸款人對抵押財產的檢查以及不妨礙貸款人實現抵押權。抵押人不因此免除前項中的義務,同時應對該第三方的行為承擔責任。

3、 抵押財產造**身或財產損害的,應由抵押人自行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貸款人因此遭到索賠而承擔了責任,或為抵押人墊付了賠償金,則貸款人有權向抵押人追償。

第十八條抵押財產的保險

若貸款人提出要求,借款人應對抵押財產辦理財產保險,並以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投保期限等同本合同借款期限,若借款展期,借款人需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如被保險房產在投保期內出現理賠之情形,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貸款人有權從保險賠償金中優先收回抵押貸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和法定抵押權行使期內至人民法院執行終結,當抵押財產因保險事由毀損滅失時,貸款人為該保險賠償金受益人及支配人,保險賠償金如不足清付貸款本息和罰息,貸款人有權另行追索。

民間借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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