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就業管理辦法

2021-03-04 09:47:27 字數 3326 閱讀 5348

*****〔2009〕169號

關於印發《***

高職應屆畢業生提前就業(頂崗實習)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學部:

現將《***高職應屆畢業生提前就業(頂崗實習)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高職應屆畢業生

提前就業(頂崗實習)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滿足社會經濟建設發展需要,推進高職教育教學改革,進一步規範我院應屆畢業生提前就業(頂崗實習)工作,提高就業率和畢業生就業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日制高職應屆畢業生,非應屆畢業生不准予提前就業(頂崗實習)。

第三條學生提前就業(頂崗實習)的申請條件

(一)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或勞動合同;

(二)按照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繳清有關費用(特困學生按照學院有關資助規定辦理);

(三)在校期間無嚴重違紀現象;

(四)第

一、二學年專業考試合格;

(五)操行評定合格;

(六)已參加學生平安保險或其它保險。

第四條提前就業(頂崗實習)分為兩類。由學院與用人單位批量集中簽署就業協議的,稱為集體就業(頂崗實習);由個人與用人單位簽署就業協議的,稱為分散就業(頂崗實習)。

第五條提前就業(頂崗實習)的學生,頂崗實習期間教學計畫內的課程免修不免考,既往不及格課程須按時返校參加畢業前補學分考試。

第六條集體就業(頂崗實習)學生,如確因實習單位需要,不能按時返校參加考試,需在離校前,徵得教務處和所在學部同意,單獨安排考試,公共課考務工作由教務處負責組織實施,專業課考務工作由所在學部負責組織實施。分散就業(頂崗實習)學生原則上不單獨安排考試。

第七條凡提前就業(頂崗實習)的學生,均應由所在學部配備專職指導教師,同時,每個學生都要有對應的兼職教師,接受兼職教師的指導與管理。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出具學生頂崗實習鑑定意見,並根據學生在頂崗實習期間的技能發揮、勞動態度、紀律性等綜合評定成績(《學生頂崗實習綜合評價表》),該成績佔頂崗實習成績的60%。

學生在提前就業(頂崗實習)期間均需完成實習日誌和實習報告,專職指導教師應對學生的頂崗實習日誌和實習報告的質量、內容進行評閱,並結合巡視檢查情況給出成績,該成績佔頂崗實習成績的40%。

學生頂崗實習成績的綜合評定:學生頂崗實習成績=企業評定成績×60%+學校評定成績×40%。學生頂崗實習成績為不合格的,當年不能畢業,所欠各應修讀教學環節必須重修。

第九條學生辦理提前就業(頂崗實習)的工作程式:

(一)學生持用人單位要求其提前就業(頂崗實習)的證明材料,以及就業協議書或勞動合同(原件和影印件),到所在學部聯絡辦理提前就業(頂崗實習)相關手續;

(二)學生本人填寫《學生提前就業(頂崗實習)申請表》(一式三份),隨同用人單位的證明材料、就業協議書或勞動合同,一併交給所在學部。

(三)學部輔導員(班主任)負責初審,學部分管領導同意並簽署意見後,與學生及其家長簽訂《提前就業(頂崗實習)協議書》。

(四)學生持上述材料到教務處辦理審批手續,經批准可提前參加就業(頂崗實習)。

第十條學生在提前就業(頂崗實習)期間,要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經批准提前就業(頂崗實習)的學生,其上崗期間的管理、人身財產安全及其它相關責任由用人單位、學生本人及其家長負責。在此期間學院不負責學生的監管。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負責對學生進行勞動紀律、職業道德和工作業績考核,學院所在學部負責學生的學業和操行考核。

所在學部應保持與學生本人以及用人單位的聯絡,積極掌握學生就業(頂崗實習)的動態,在學期末要向用人單位徵求對學生的考核意見,作為操行考核的重要依據。凡勞動紀律、職業道德和工作業績表現差以及被用人單位辭退者、私自離崗者,學生操行考核應定為不合格等級。所在學部應將學業和操行考核結果及時告之學生。

第十二條提前就業(頂崗實習)的學生,如中途被用人單位辭退,需到用人單位人事部門辦理離崗手續,一周內持離崗證明到學院辦理復課手續,凡私自離開用人單位又不辦理相關手續者,視為擅自離崗,自離開用人單位之日起按曠課處理。被辭退的學生和擅自離崗的學生均緩發畢業證書,並視具體情況進行一定的處理。

第十三條提前就業(頂崗實習)的學生,在畢業前夕應按所在學部要求及時返校報送相關材料,辦理相關畢業手續。

第十四條各學部要積極開展校企合作,創新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加強對提前就業(頂崗實習)學生的教育和引導。凡在第五學期已落實就業單位擬集體就業上崗的,由學生所在學部負責與就業單位合作編制教學做一體化教學方案,報教務處審核備案並作為教學監控和考核依據。凡以個人名義擬就業上崗的,由學生所在學部向學生下達就業上崗期間的學習和實訓任務書,由學部存檔備案並作為學業監控和考核依據。

第十五條各學部要認真做好畢業生提前就業(頂崗實習)手續的審批工作。畢業生提前就業(頂崗實習),涉及到學生、家庭、用人單位的切身利益,各學部要安排專人負責,認真審核,完善手續,保證質量。特別是輔導員(班主任)要深入了解情況,掌握第一手資料,把好第一關。

對提前就業(頂崗實習)的學生要繼續做好就業指導工作,引導他們正確處理就業頂崗實習中遇到的種種問題,實現積極就業、充分就業,全面提高就業質量。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3年秋季學期起實施,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附件1:學生提前就業(頂崗實習)申請表

附件2:提前就業(頂崗實習)協議書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1:

學生提前就業(頂崗實習)申請表

備註:本表一式三份,教務處、學部、學生本人各乙份。

附件2:

提前就業(頂崗實習)協議書

根據簽約單位需要,經學生本人及其家長申請,經相關部門認定,本學部研究,批准班同學提前就業(頂崗實習)。為明確責任、避免糾紛,經學生所在學部、學生本人及其家長共同協商,三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申請人保證所提交的《就業協議書》、《學生提前就業(頂崗實習)申請表》及簽約單位要求其提前就業(頂崗實習)證明等材料真實,並確保在上述單位頂崗實習。如有不實,本人願意承擔一切後果。

第二條學生本人保證在就業(頂崗實習)期間,嚴格規範自己的行為,保證遵守簽約單位的規章制度,認真實踐,安全生產。不從事與頂崗實習工作無關,有損學校形象的活動。

第三條申請人承諾對學生本人在就業(頂崗實習)期間的人身財產安全和一切言行舉止全權負責,並與學院無關。

第四條學生本人保證在頂崗實習期間的通訊渠道暢通,經常與家長、指導教師及輔導員(班主任)保持聯絡。不論何種原因,一旦中止頂崗實習,保證及時返校辦理相關手續,保證按時返校參加課程考試或畢業前補學分考試,否則後果自負。

第五條學院建議學生本人購買頂崗實習期間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條本協議有申請人(學生本人、學生家長)簽字同意及學生所在學部籤蓋後方可生效;協議書一式兩份,學生所在學部及學生本人各執乙份(家長本人不能來校簽字的,須附其同意以上條款的證明材料,並有家長簽字)。

申請人(學生簽字) 年月日

申請人(家長簽字) 年月日

學生所在學部籤蓋)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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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離校就業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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