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大學學生申訴辦法

2021-03-04 09:48:43 字數 1817 閱讀 8765

(2023年8月12日廈門大學2023年第16次校長辦公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規範學生的申訴行為,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作出的取消其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決定(以下簡稱「處理或處分決定」)不服,向學校提出複查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校內接受學歷教育的各類學生。

第二章申訴機構

第四條學校成立專門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委員會」),負責受理和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五條申訴委員會由有關校領導、學校法律事務辦公室和監察審計處(以下簡稱「監察處」)負責人以及有關教師、學生代表組成,組**員必須是單數。

第六條申訴委員會主任由學校有關領導擔任。

第三章申訴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條申訴委員會授權監察處受理學生的申訴。

第八條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學校送達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監察處提出申訴。

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九條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遞交書面的申訴書。申訴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1、申訴人的姓名、所在院系、專業和年級、住所、****、通訊位址及其他基本情況;

2、申訴的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3、證據和證據**。

第十條監察處應當在收到申訴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將受理決定告知申訴人:

1、如申訴人、申訴事項和期限均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和第八條的規定,予以受理;

2、如申訴人、申訴事項或期限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或第三條或第八條的規定,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申訴人未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準備申訴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訴人限期補正。申訴人補正材料之日為申訴受理之日。申訴人未按期補正的,視為自動撤回申訴。

第四章申訴的處理

第十二條申訴委員會應當對申訴進行複查。複查一般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申訴委員會可以採用以下方式對有關問題進行複查:

1、向申訴人和有關部門及人員詢問,要求申訴人和有關部門及人員作進一步的書面說明或提交證據材料;

2、自行組織調查;

3、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三條申訴委員會對於申訴案件,經過複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處理或處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規章制度正確的,作出維持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的複查決定;

2、原處理或處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訴委員會認為需要變更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的,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學校重新作出的決定即是複查決定:

(1)適用規章制度錯誤;

(2)認定事實錯誤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3)嚴重違反處理或處分程式。

如上述需要變更的原處理或處分決定屬於退學處理或開除學籍情形的,應提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四條申訴委員會應當在申訴受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維持或變更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的複查決定,並將複查決定書送達申訴人。

第十五條申訴人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福建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六條在申訴期內,不停止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十七條在複查決定作出之前,申訴人可以向監察處書面要求撤回申訴。撤回申訴的,視為未提出申訴。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雖然學生未受學校處理或處分,但學生認為學校、教職工的其他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可以向監察處提出申訴。

此類申訴的提出、受理和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對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台僑學生、留學生的申訴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監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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