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部工作交接管理標準

2021-03-03 21:50:14 字數 1593 閱讀 6442

工作人員的調動變更是會計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現象,做好會計工作交接,有利於保證會計工作的連續性,有利於明確相互之間的會計責任。根據會計法及其他會計相關法規的規定,特別是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要求,結合煤炭工業會計核算特點制訂本標準。

1. 基本要求。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離職。單位領導人應督促經辦人員及時辦理交接手續。

2. 辦理移交前準備工作。

會計人員在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辦理完畢未了的會計事項,包括:

2.1 對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製會計憑證的應填製完畢;

2.2 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2.3 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說明;

2.4 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支票簿、發票、檔案、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資料磁碟(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3. 專人負責監交。交接時要有專人負責監交,以保證交接工作的順利進行。

3.1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

3.2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單位派人會同監交。上級主管單位派人會同監交有以下幾種情況:

3.2.1 所屬單位領導人不能監交,需要由上級主管單位派人代表主管單位監交的,如因單位撤銷等;

3.2.2 所屬單位領導人不能盡快監交,需要上級主管單位派人督促監交的,如單位領導人以各種理由拖延不辦理交接的等;

3.2.3 不宜由單位領導人單獨監交的,如可能會藉機刁難移交人員的等;

3.2.4 上級主管單位認為有必要派人會同監交的其他情況。

4. 按照移交清冊逐項移交。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照移交清冊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4.1 現金、有價**要根據會計賬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數量、金額均要賬實、賬賬相符,不一致時移交人員限期查清;

4.2 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其他資料必須完整無缺;若有短缺現象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4.3 銀行存款賬戶餘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餘額調節表調整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要與總賬有關賬戶餘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賬戶的餘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4.4 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資料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4.5 交接工作結束後,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以明確責任;同時移交清冊由交接雙方以及單位各執乙份,以供備查。

4.6 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接交的會計賬簿的不得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5. 臨時工作交接。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並辦理交接手續;恢復工作時相應也要辦理交接手續;臨時工作交接也可委託他人辦理,但委託人不得藉口推脫責任。

6. 移交後的責任。移交人員對自己經辦並且已經移交的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不能因移交而推脫責任。

財務交接管理規定

一 會計交接是會計人員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離崗時,為明確工作責任和保證會計工作前後銜接而與後繼人員辦理的移交接管手續。二 會計人員因工作調動或因故離崗,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因故離崗。三 會計人員調動或因故離崗,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移交清...

財務部工作職責標準

一 負責公司日常財務核算,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二 根據公司資金運作情況,合理調配資金,確保公司資金正常運轉。三 蒐集公司經營活動情況 資金動態 營業收入和費用開支的資料並進行分析 提出建議,定期向總經理報告。四 組織各部門編制收支計畫,編制公司的月 季 年度營業計畫和財務計畫,定期對執 況進行檢查分...

工作交接管理辦法

工作交接管理方案 一 交接內容 交接內容分為兩項 工作交接和實物交接 一 工作交接 主要是交接人將所負責的工作一部分或全部移交給他人,包括工作許可權範圍的說明 工作崗位的職責 工作內容的描述 未盡事宜的說明。二 實物交接 1 日常工作中使用的辦公用品 公司配備的交通通訊工具 如筆記本 手機 汽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