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交接管理規定

2021-03-16 08:13:21 字數 1161 閱讀 9410

一、會計交接是會計人員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離崗時,為明確工作責任和保證會計工作前後銜接而與後繼人員辦理的移交接管手續。

二、會計人員因工作調動或因故離崗,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因故離崗。

三、會計人員調動或因故離崗,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移交清楚。接管人員應認真接管移交的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宜。移交後如發現原經管的會計業務有違反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等問題,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四、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製會計憑證的,應填製完畢;

(二)尚未登記的各類賬目,應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名章;

(三)應裝訂的憑證、賬簿、賬表必須裝訂完畢,同時加蓋名章;

(四)銀行餘額調節表、懸記賬清單等應核對無誤,銀行不符金額、懸記賬款應逐一標明;

(五)整理應移交的各項財務資料,對未了事宜要寫出書面材料。

(六)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移交的憑證、賬表、懸記賬清單、銀行餘額調節表、公章、現金、支票、有關檔案、財務資料和其他物品的內容。

1五、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員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派駐人員交接,由本單位負責人及市局計財部派人會同監交。

六、移交人員要按照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一)現金、有價**要依據賬簿餘額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必須與賬簿餘額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要在規定的時間內負責查清處理。

(二)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負責。銀行存款賬戶餘額要與銀行對賬單相符。

各種存貨要按照清單進行盤點核實;固定資產及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餘額,要與總帳有關賬戶的餘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賬戶的餘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三)移交人經管的各類公章和其他實物,也必須交接清楚。

七、會計派駐人員移交時,還要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及會計人員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及重大的財務收支問題,應寫出書面材料,同時單位負責人要在書面財料上簽字。

八、交接完畢後,並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移交清冊應填製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乙份,存檔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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