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辦案件業務知識

2021-03-04 09:53:24 字數 4659 閱讀 5794

1、 什麼是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

答:廣義上的違紀行為,泛指黨的組織和共產黨員一切違反黨章和黨內法規,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

狹義上違紀行為,專指上些違紀行為中,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應當受到追究的行為。

2、什麼是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答:指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行為。

3、黨紀處分和行政處分種類有哪些?

答:黨紀處分有五種: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行政處分有六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4、處分黨員必須履行哪些手續?

答:⑴、必須經過黨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⑵、黨支部大會討論對黨員的處分時,應通知受處分黨員到會,允許本人申辯,也允許其他黨員為他辯護。

⑶、黨組織作出的對黨的的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認真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⑷、黨組織作出的處分決定(或結論),經上級批准後,應給本人乙份,並在適當範圍內宣布。⑸、處分決定批准後,要及時將批覆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有關部門。

5、黨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對違紀黨員的處分時為什麼要通知犯錯誤黨員到會?

答: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時,除特殊情況外,應當通知受處分的黨員本人到會。一方面便於犯錯誤黨員行使自己的權利,有利於充分發揚民主。

另一方面使黨組織有機會更好地聽到犯錯誤黨員本人的申訴,有利於更全面地考慮和處理問題,作出正確的、恰當的決定。黨支大會通過處分決定後,應當把書面的處分決定交給本人閱看,讓他簽署意見,然後報上級審批。

6、在犯錯誤黨員未到會的情況下,支部大會作出的處分決定是否有效?

答:一般情況下,本人不在不要急於召開黨支部大會,更不要急忙作出決定。特殊情況下,如本人關押、出走或長期外出不歸,黨組織無法通知本人參加黨支部大會,在本人缺席的情況下,支部仍可作出處分決定。

如果犯錯誤黨員本人拒不參加支部大會,要做棄權論,支部大會通過的決定同樣有效。

7、黨支部書記犯了錯誤,支部召開大會討論給其黨紀處分,應由誰來主持會議?支部大會作出的處分決定由誰來簽名蓋章?

答:召開黨支部大會時可以由支部副書記主持會議,但須有上級黨組織派人參加。未設支部副書記的支部,應由上級黨組織派人參加主持會議。

支部大會形成處分決定後,由主持支部大會的人寫出說明,代表支部簽名蓋章。

8、支部大會討論對違紀黨員的處理時,可不可以要求非本支部的辦案人員在會上介紹案情?

答:根據《黨章》和有關規定精神,辦案人員受黨支部委託,列席會議介紹案情是可以的。但最好的辦法是辦案人員可先將案件的調查情況向支部負責人或支委會作詳細匯報,召開支部大會時,由支部成員介紹案情,辦案人員可根據支部的要求作補充。

9、支部大會討論對黨員的處分時,有兩種意見,人數各佔一半時,支部以支委會的多數意見決定給這個黨員的黨紀處分並上報,這種做法對嗎?

答:支部大會討論對黨員的處分,在兩種意見人數各半的情況下,以支委會多數人的意見決定給予某種處分上報是不妥的。支部大會上兩種意見人數各半或有幾種意見分歧不能形成決議時,支委會不要匆忙地做出決定上報,應進一步向黨員介紹違紀黨員的錯誤事實、性質,並結合學習《黨章》、有關黨紀處分條規等,充分醞釀後,再次召開支部大會進行討論。

如果仍然不能形成決議,支委會應將支部大會討論情況和各種意見一併上報上一級黨組織,按照審批許可權,由上一級黨組織作出對該黨員的處分決定。

10、黨員違犯紀律,未經支部大會討論,可否由支部委員會決定免予處分?

答:黨組織在決定對違紀黨員進行處分時,應當認真調查和研究有關材料,仔細聽取本人申訴,交黨小組討論。在集中黨意見的基礎上召開支部大會討論處分決定。

未經支部大會討論,支部委員會無權決定免予處分。

11、臨時黨支部是否有權處分黨員?

答:臨時黨支部一般由執行某項臨時任務的黨員組成,他們臨時在這個支部過組織生活,沒有賦予臨時黨支部執行紀律處分黨員的取權,因此不能對違紀黨員作出處分決定。

12、黨員犯了嚴重錯誤,支部大會決定開除其黨籍,在上級黨委(紀委)批准之前,是否可以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答:黨員犯了嚴重錯誤,仍然可以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因為支部大會的決定,必須經過上級黨委(紀委)的批准,才能生效。

13、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決定是由誰作出的?

答: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決定是由黨支部大會作出的,上級黨委(紀委)下達的是批覆。

14、處分決定與本人見面時本人不簽意見怎麼辦?處分決定是否生效?

答:經黨組織正式討論對犯錯誤黨員作出的處分決定,同本人見面時,本人對處分決定要簽署意見。受處分黨員如果拒絕在處分決定上簽字,有關黨組織應在處分決定上註明「已經本人閱過,但拒絕簽署意見」,以便備查。

受處分黨員是否在處分決定上簽署意見,不是處分決定是否生效的條件,即使受處分的黨員拒絕簽署個人意見,只要處分決定按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經有關黨組織批准,即可生效。

15、同一案件中涉及多個不同級別的人共同違紀,且都應給予黨紀處分,應怎樣履行審批手續?

答:按照級別管理原則,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是按照其中職務級別最高的黨員的批准許可權進行統一審批。

二是由有批准許可權的黨委、紀委對所有違紀人進行統一平衡後,提出處分意見,然後按照處分批准許可權分別審批。這個有批准許可權的單位指對職務級別最高的違紀黨員有批准許可權的黨委、紀委。

16、黨員犯錯誤後調到別的單位,應怎樣處理?

答:黨員犯錯誤違犯了黨紀,只要本人工作調動之前參加了討論對他處分的黨支部大會,本人也表示了意見,調離後原支部的上級黨委可以審批對他的處分,但要抓緊辦理。如果調離時沒有召開黨支部大會,原支部就不要再討論其處分,可將有關情況轉給調入單位。

17、對受刑事處罰的黨員進行黨紀處理時,需要哪些材料?怎樣履行審批手續?

答:黨組織對受刑事處罰的黨員進行黨紀處分時,除需從司法部門取得判決書或不起訴決定書,摘抄或複製主要證據材料處,還必須按照《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的要求,寫出審理報告。黨組織履行黨紀處理的手續,仍須根據黨章的規定,由支部大會作出處分決定,按照批准許可權、程式報批。

18、給予因違法犯罪被關押、判刑的黨員黨紀處分時,怎樣履行審批手續?

答:一般應按規定的程式辦理。特殊情況下,如果確實無法與本人見面,應將這一情況記錄在案,報有關領導批准後,在一定範圍內宣布,將上述材料存入檔案。

19、黨員在**職務期間違紀需要給予處分的,是否應按當時所**的職務報批?

答: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凡是由領導臨時指定或口頭宣布**某項職務的,在**期間犯了錯誤,需給予黨紀處分時,按其原職務的許可權審批。

如是組織正式行文任命**某項職務的,在**期間違紀需給予黨紀處分,應按所**的職務的許可權審批。

20、對離休、退居二線的黨員幹部給予黨紀處分由誰審批?

答:對離休、退居二線的黨員幹部,給予黨紀處分,仍按原任職務規定的批准許可權辦理報批手續,離休或退居二線後提高了政治待遇的,按提高後的職級報批。

21、黨員幹部因犯錯誤被停職檢查的,在正式處分決定作出後,是否需要辦理撤銷停職檢查手續?

答:在正式處分決定作出後,如果所給予的處分是撤銷黨內職務以上的處分,則不需要辦理撤銷停職檢查措施的手續,如果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及以下處分或免處,則應將處分決定抄報批准採取停職檢查措施的機關,由他們辦理撤銷停職檢查手續,恢復正常工作。

22、對嚴重違反黨的紀律的黨組織應當如何處理?

答:根據《黨章》規定,對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應該給予改組或解散。給予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紀律處分,由該組織的上一級黨委作出處分決定,並需報再上一級黨委審查批准。

對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對於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於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並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宣布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23、如何理解撤銷黨內職務和留黨察看處分?

答: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出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

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的職務,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24、黨紀處分的時限是如何規定的?是否辦理解除或撤銷手續?

答:黨員受到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公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得新入黨。另有規定不准重新入黨的,依照其規定。受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後要求重新入黨的,由縣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核後,報縣委審批。

25、對公務員的政紀處分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處分期限:行政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記大過18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公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公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26、如何解除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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