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成牌闆兩套

2021-03-04 09:53:25 字數 4699 閱讀 5498

1、認真落實井口搜身制度,嚴禁攜帶菸草和點火物品入井,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

2、主要通通風機房、絞車房、變電所、 器材庫、木工房、油脂庫等地點嚴禁煙火。井口房、通通風機房20公尺範圍內嚴禁煙火。

3、杜絕延燃電纜、延燃風筒和非阻燃皮帶入井。高瓦斯工作面嚴禁使用耙矸機裝煤巖。

4、井下巷道、硐室不准存放可燃油類,井下使用的潤滑油 、棉紗等要放在帶蓋的鐵桶內,使用過的殘油嚴禁亂倒亂放。

5、井下炸藥庫、機電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膠帶輸送機或液力耦合器的巷道以及採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都必須配備滅火器,滅火砂及消防鏟等。

6、所有皮帶機頭、機尾配齊(不少於兩台)滅火器、灑水設施並正常發揮作用,按規定裝好清煤器、過流、過熱保護、煙霧保護和堆煤保護,並保證正常使用。

7、井下機電硐室、火藥庫、風動工具清洗硐室及充電硐室的出口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

8、井下消防水的水質、管路,必須符合《規程》規定,井下供水管路系統,每隔100公尺設支管和閥門。

9、井口房20公尺範圍內及井下所有工作面的確需要焊割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並有礦長、礦總工、安檢科、通風隊、機電科、排程室批准,現場必須有安檢人員、瓦檢員、施工單位負責人監督。能在井上解決的,或其他辦法解決的,決不要在井下燒焊,每燒焊一次若沒有措施罰款1000元。

10、井下炸藥庫和所有機電硐室,都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11、井下區域性反風設施和主通風機反風設施都必須嚴格按設計要求進行設定,並經常檢查維護,確保安全可靠。

12、井上下一旦發生火災,必須立即啟動救援預案和災害預防處理計畫。現場人員按制定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並以現場滅火為主,電氣裝置著火時,應首先切斷其電源。在電源切斷前,只准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所有井下工作人員都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並熟悉本作業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13、嚴禁非專人及非緊急事故類時使用及移動消防設施、裝置,否則按《織金縣蒼海煤礦消防設施、裝置、器材維護及使用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

第一條為了加強消防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保障人身和財產的安全,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礦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由公司領導統一消防工作,將消防事業的發展納入我礦經濟和總公司發展規劃,保證消防基礎設施的建設與消防隊伍的裝備水平同我礦經濟和公司發展的需要相適應。

礦內消防規劃必須納入礦區總體規劃。

第四條安通部是消防工作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消防管理、監督工作。 其他部門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機構予以協助。

第五條關心和維護公共消防安全,預防火災,保護消防設施,參加滅火和災難救助,是全礦每個職工的共同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顯著成績的部門或個人,我礦(公司)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安通部依照許可權履行下列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檢查指導消防工作;

2、參與編制並實施礦區消防規劃,監督礦區消防規劃的執行;

3、負責礦內工程專案消防設計的審核和施工中的消防監督,並對工程專案的消防部分進行竣工驗收;

4、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責令火險隱患的整改;

5、組織指揮火災撲救,負責火災原因的調查鑑定(認定),進行火災統計;

6、參與社會搶險救援;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1、制定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防火、滅火方案以及火災發生時保護人員疏散等安全措施;

2、按國家規定配備滅火器材,落實定期維護、保養措施,確保其完好有效,改善防火條件,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

3、管理本單位的群眾性義務消防隊或防火員;

4、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滅火訓練;

5、組織火災自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原因調查。

第十條安通部、辦公室等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礦職工消防安全意識。

第十一條各部門和各施工工隊必須合同中訂立有關消防安全的內容,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履行消防職責。

第十二條全礦職工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學習消防知識,懂得防火、滅火常識,安全用火、用電。禁止以下行為:

1、損壞消防設施和器材或擅自改變消防設施用途;

2、在樓(房)走道用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違反規定拉、接電氣線路和安裝電氣裝置;

4、擅自傾倒液化石油氣殘液或損壞燃氣管道;

5、在火災危險場所擅自使用明火。

6、監護人應當對被監護人進行防火教育。

第十三條公司應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按規定配備礦山輔助救護隊員,定期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第十四條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工作需要建立礦山輔助救護隊,協助做好本單位的防火和滅火工作。

礦山輔助救護隊應接受公安消防(礦山救護)監督機構的業務指導和培訓,開展業務訓練。遇有重大火情,必須服從公安消防(礦山救護)監督機構的統一調動、指揮。

第十五條作業地點由兩個以上單位使用的,應由公司和使用人共同建立消防安全組織,負責協調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條下列場所應當設定疏散指示標誌、事故應急照明裝置和必要的消防設施:

1、辦公大樓、集體宿舍、倉庫;

2、井下各施工作業點;

3、公共場所和集會地點;

第十七條禁止在火災危險場所擅自動用明火。確需動用明火,應事先經煤礦施工措施規定審核批准,並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進行電焊、氣割、砂輪切割以及其它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必須依照有關安全要求操作。

第十八條在消防管道及其配套設施上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堆放物品,必須符合消防技術規範規定的安全距離。

第十九條電器裝置等礦用裝置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電器裝置的安裝和電氣線路、消防管道的設計、敷設必須符合安全技術規定並定期檢修。避雷裝置應定期檢測。

第二十條使用、儲存易燃、可燃物的場所、倉儲場所與生活場所應分開設定。禁止在生產、倉儲場所內混設宿舍。

第二十一條設有消防水源的同時負責消防水源或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消火栓、消防水喉、消防水池、消防吸水碼頭、消防水井等消防水源或設施,應設立醒目標誌,不得設定、堆放妨礙消防水源或設施使用的障礙物。未經消防監督機構批准不得拆移消防水源設施或改變消防水源的用途。

第二十二條設有火災報警、固定滅火等自動消防系統的部門,應加強自動消防系統的維護和管理,保持其良好執行。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不得關閉、拆卸。

第二十三條消防設施的管理、維護人員,以及從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經營、儲存、運輸、裝卸的人員,必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培訓合格,方可定崗操作。

第二十四條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迅速報警。任何部門、個人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方便。嚴禁謊報火警。

第二十五條發生火災,安通部門應當立即引導在場人員疏散,並及時組織力量撲救火災。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

第二十六條礦山輔助救護隊接到報警後,必須在60秒內出動趕赴火場撲救,礦山輔助救護隊協助公安消防部門撲救火災。

第二十七條火災的現場撲救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 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火場總指揮員有權決定:

1、使用多種水源;

2、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3、劃定警戒區,實行區域性交通管制;

4、利用臨近建築物和有關設施,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場的建築物、構築物;

5、調動供水、供電、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協助滅火。

第二十八條火災撲救後,**單位和個人應保護好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查明火災原因,核實火災損失。

第二十九條消防給水、消防通道、消防通訊、消防站和消防指揮系統等公共消防設施應當按照煤礦消防規劃與其他礦區規劃基礎設施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三十條建築工程專案的設計和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消防技術規範的要求。設計單位應當嚴格履行消防設計自審職責。

第三十一條安裝、維修火災報警或固定滅火系統等自動消防系統工程或從事公共建築內裝修工程設計施工的施工企業,應具有相應的消防專業資質等級。

第三十二條建築工程竣工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應通知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參加工程竣工驗收。

第三十三條禁止使用玻璃鋼、油毛氈、竹蓆搭蓋廠房、宿舍、倉庫等易燃簡易建築。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公共走道、樓梯和安全出口設定障礙物。安裝防盜設施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條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取得消防安全許可證,並嚴格按照核准地點、品種、數量經營和儲存。

第三十六條銷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必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及有關部門核准。

第三十七條安通部對所轄區域內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險隱患。

第三十八條安通部在檢查中發現有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應當及時發出《消防監督檢查意見書》;發現有重大火險隱患的,應在3日內發出《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在緊急情況下,有權責令危險部位立即停止作業。

第三十九條接到《消防監督檢查意見書》、《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的部門和個人,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整改,並在規定期限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安通部。安通部應在接到書面報告之日起1日內複查驗收, 發出《複查驗收意見書》。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謊報火警的;

2、擅自傾倒液化石油氣殘液或造成燃氣洩漏的;

3、在火災危險場所擅自動用明火的;

4、安排未經消防培訓合格的人員定崗操作的;

5、工程專案選用消防產品未報備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部門(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1、職工違反消防安全用火用電的;

2、未按規定設定消防安全標誌的;

3、損壞、拆除、停用或不按規定安裝、配置消防設施、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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