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關於經濟補償金問題

2021-03-04 09:54:04 字數 954 閱讀 2668

答:1公司是否應該書面通知告知我,如果是公司1月20日告訴我,那我可以到2月20日那天才去辦完所以離職手續,則工資算要算到2月20日。並且外加支付乙個月的補償金。

:如果公司書面通知你,這乙個月內,你還是要上班的,主要任務是作好交接工作。如果沒有書面通知或突然通知離職,你就可以多要乙個月工資了,但必要的交接還是要進行的。

2這期間的保險,就是2月份的保險,還是應該由母公司來支付?

:在公司未給你辦理離職手續和保險轉移手續前應該由公司承擔。

3本來說好的春節前的13個月的工資,我能否拿到?

:既然「說好了」,即為已經達成協議,應當履行。

4按照合同,公司賠償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我查了下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但是母公司說我不再專案裡,所以就不給發專案獎金,這種說法應該不成立,對嗎?

:你不再專案裡是多長時間,如果僅是這乙個月,那麼,至少前11個月的應該算進工資基數吧。

還有比如按照合同我乙個月工資為1000元,但是扣除保險,公積金後到手的錢,可能只有500元,公司賠償的工資是指1000元,還是後者的500元。

:1000元。

5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這是新條款嗎,適用於08年前簽訂的合同嗎?如果適用的話,我除了可以拿到合同裡的乙個月賠償金,另外還可以多拿到乙個月工資,對嗎?

:沒錯。「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是《勞動合同法》中的新規定。

具體執行方法是《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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