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解讀第五十四條

2021-03-04 09:54:47 字數 1557 閱讀 8794

合理規定醫療損害責任,必須充分考慮診療活動特點。診療活動的主要特點有:(1)未知性。

醫學是一門探索性、經驗性的學科,直至今天,我們對許多疾病的發生原因還不了解,已知發病原因的,也有一半難以**,對許多藥品***的認識非常有限。(2)特異性。人體的基因不同,體質不同,情緒不同,所處環境不同,因此患者疾病表現、**效果也不同。

如大家熟知的青黴素,有人過敏,有人不過敏,即使青黴素皮試過關,也不排除有過敏反應的可能。(3)專業性。醫務人員是救死扶傷的白衣天使,據了解,培養一名專科醫師至少需要15年時間。

衛生部《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一級科目有32類,二級科目有130類。

疾病的發生有患者原因,疾病的**需要患者配合,在診療糾紛中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也沒有哪個國家實行無過錯責任。不問青紅皂白,一律實行過錯推定,將助長保守醫療,不利於醫學科學進步。對診療活動引起的糾紛,應當適用一般過錯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才承擔賠償責任,原則上由原告承擔過錯的舉證責任。只在特殊情況下如醫務人員有違規**行為或者隱匿、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醫學資料,才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發生舉證責任倒置。患者和醫院之間資訊不對稱問題,應當通過資訊交流和資訊公開等辦法解決。

關於醫療侵權的歸責原則,各國大都按照過錯責任原則處理,如德國、法國、日本、美國等。德國處理醫療侵權案件的法律依據是《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的過錯責任原則,即原則上由病人承擔舉證責任,病人需要證明醫生沒有遵守相應的標準、醫生存在過錯、醫生的過錯與其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只有當醫生出現重大過錯時,才由醫生承擔沒有過錯和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

一些國家將醫療侵權歸人專家責任範疇,如英美法國家的不當執業概念包含醫生、律師、會計師的失職行為,奧地利民法典對專家責任作了規定,適用範圍包括醫療侵權。無論是適用侵權法的一般條款,還是適用專家責任,過錯原則都是解決醫療侵權的基本原則。我國台灣地區司法實務中曾試圖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處理醫療侵權責任。

台灣地區法院曾認為,醫療行為係屬醫療機構提供服務之消費行為,而依據台灣地區「消費者保**」第7條的規定,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有台灣學者認為,醫療行為終究不是商品,也不是以消費為目的的營利性服務,自然不宜適用消費者保**。2023年台灣地區「醫**」第82條規定: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病人損害,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依該條的立法目的以及文**釋,顯然已經改變「消費者保**」第7條規定的原則,使醫療侵權責任轉變為過錯責任。

本章規定的「診療活動」,包括診斷、**、護理等環節,對此可以參考《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的有關規定,即診療活動是指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

本法第四章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本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還有一點需要說明,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除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條件外,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還要與患者的損害具有因果關係,醫療機構才承擔賠償責任。因果關係的條件適用於各種侵權行為產生的侵權責任。本條規定的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的損害,指的就是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有因果關係的損害。

侵權責任法解讀

第一部分侵權責任法與其他法律的關係 一 與其他民事法律的關係 2 與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3 侵權責任法 第五條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4 最高院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 1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對同一問題,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確定 侵權法有規定...

《侵權責任法》之醫療侵權責任解讀

侵權責任法 將於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部法律涉及了民事權益的諸多方面 生命權 健康權 隱私權 婚姻自主權 繼承權等人身 財產權益。法律施行後,人們將有了一部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 行動指南 該法的第七章為 醫療損害責任 對於醫護人員工作行為,處理醫療糾紛起到了規範 指導作用。人民網邀請了北京大...

侵權責任法逐條解讀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解讀 此條明確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即明確 預防 制裁侵權行為。首次在法律條文中規定侵權損害賠償具有制裁 懲罰性。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 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