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質押借款合同簡便版

2021-03-04 09:57:39 字數 1448 閱讀 3741

第四條約定事項

4.1未經出借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將質押物出讓、交換、贈與、轉讓、再抵押、抵償債務或其他方式處置。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損失由借款人承擔。

4.2借款人如與第三人就此質押物發生任何糾紛,保證在三日內書面通知出借人。

4.3借款人根據要求提供相應的檔案及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檔案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4.4借款人的居住地、****等發生變更,必須在變更前三日內書面通知出借人。

4.5出借人或出借人的委託人保管質押車輛,有義務保護車輛不受損壞,合同到期完好無損交付借款人。

第五條違約及違約責任

5.1本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即構成借款人的違約,出借人有權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並與借款人協議處置質押物或申請法院執行。

(1)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期限償還借款本金或利息的:未超乙個月的應自逾期之日起對逾期的本金及利息按日息千分之三向出借人支付違約金;超過乙個月的按借款本金及利息的30%支付違約金。

(2)借款人借款到期,沒有足額償還借款本金、綜合費用及利息,也沒有申請延期的;

(3)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因各種因素造成質押物貶值不足以擔保其債權時,又未在出借人要求的期限內追加其他抵押物、質押物的;

(4)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5)借款人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還債務能力事件的;

(6)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合法繼承人、受贈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5.2如發生上述任何一項違約事件,出借人有權採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措施進行處理:

(1)宣布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立即到期並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借款本金、綜合費用、利息及相關費用。

(2)按合同第五條5.1的約定就所有逾期金額向借款人計收違約金和逾期管理費。

(3)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作為擔保的的抵押物、質押物或其他擔保。

(4)按合同約定處分質押物,清償借款本息、綜合費用及相關費用。

第六條公證條款

6.1出借人、借款人同意並確認,本合同經公證為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後,借款人未按期清償所欠出借人的借款本息和其他應付的費用、或借款人有違反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出借方有權向公證處申請出具執行證書,並憑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和執行證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借款人同意無條件的接受強制執行並放棄抗辯權,出借人在執行完借款人、處置質押物後對仍不能償還出借人的部分放棄抗辯權,並有權向借款人追償。

第七條其他條款

7.1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借據、催款通知書及其他債權債務憑證等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享有與主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7.2本合同項下的借款、質押等相關條款是合同各方意願的真實表現。

7.3本合同一式兩份,借款人、出借人各乙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4 如發生爭議,由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合同簽訂地(鄭州金水區)法院管轄。

借款人出借人:

(簽字或蓋章簽字或蓋章)

合同簽訂地:鄭州金水區

簽訂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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