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質押合同

2021-03-03 23:27:50 字數 6674 閱讀 7990

合同編號: 車質第( )號

出質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位址:質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位址:為確保年月日當戶(借款人) /甲方與乙方所簽訂的編號為( )的《車輛典當借款合同》 (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其所有或享有處分權的車輛質押給乙方,為其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擔保。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設定質押。

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經協商,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質物

1.1 甲方自願以本(單位/人)品牌為車輛號牌為發動機號為車架號為的車輛(以下簡稱該車輛)作為質物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車輛為主合同項下債權之抵押擔保。

1.2 「該車輛」質物清單見本合同附件。

第二條擔保的債權範圍

2.1 當金及利息、綜合費,違約金、賠償金和乙方代墊的費用及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戶稅費等)。

2.2 續當所產生的利息、綜合費、違約金、賠償金及續當期限屆滿後(含絕當後)所產生的利息、綜合費、違約金、賠償金,乙方代墊的費用及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戶稅費等)。無論續當是加重當戶息、費率負擔還是減輕當戶息、費率負擔的,均屬於擔保範圍。

當戶不續當的,典當期限屆滿後(含絕當後)所產生的息、費均屬於當物的擔保範圍。

2.3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續當時將甲方拖欠的利息、綜合費、逾期違約金等轉入續當後的本金的,該等部分所產生的利息、綜合費、逾期違約金等亦屬於當物的擔保範圍。

第三條質權的存續期限

質權的存續期間為甲方全部償還乙方《車輛典當借款合同》項下全部債權為止。

第四條質押登記

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二日內辦妥質物登記手續,質物有關登記檔案的正、副本由乙方儲存。

第五條質物的佔管

5.1 本合同項下的質物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占有和保管。

5.2 甲方應將有關質物所有權證書或使用權證明檔案的原件交乙方保管。

第六條保險

6.1 質權存續期間,甲方應根據有關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險種、投保期限、投保金額辦理質物的財產保險,並以乙方為第一受益人;如質物已保險,應將第一受益人批註或變更為乙方。保險金額不低於主合同借款本息,保險期至少應長於借款合同履行期間三個月;如保險期限屆滿,甲方未償清借款本金、利息和費用等的,甲方應對保險期作相應延長。

6.2 在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費用等償清之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甲方中斷或撤銷保險,乙方有權續保或代為投保,其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對乙方因保險中斷或被撤銷而蒙受的一切損失負全部責任。

6.3 保險單正本及保險權益轉讓書應由乙方保管。

6.4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質物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賠償金應當全額支付到乙方指定賬戶上,作為乙方債權的保證金擔保。

第七條質權的行使

7.1 絕噹發生以及出現主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乙方有權行使質權。

7.2 乙方在行使質權時,有權自行決定以拍賣、變賣方式處置質物,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7.3 乙方依據本合同第7.1條以及主合同約定方式處分質物時,甲方應給予配合,不得設定任何障礙。

第八條特別約定

質權存續期間,質物有損毀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權利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擔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賣或變賣質物,並與甲方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九條處置抵押財產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清償:

9.1 乙方代墊的費用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戶費等)。

9.2 當金息、費、違約金、賠償金。

9.3 當金本金。

第十條通知與通訊

10.1甲方****通訊位址電子郵箱

10.2乙方****通訊位址電子郵箱

10.3 任何一方變更****、通訊位址、電子郵箱,必須在變更後三日內通知另一方,否則另一方向上述通訊位址、電子郵箱,郵寄、傳送檔案等視為送達。

第十一條管轄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如無法協商解決則可以向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

12.1

12.2

12.3

第十三條合同效力及費用承擔

13.1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13.2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13.3本合同項下有關公證、保險、見證、登記、過戶、稅費、保管、年檢、維修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13.4 本合同未盡事宜,以《車輛典當借款合同》的內容為準。

第十四條宣告條款

甲方已閱讀本合同所有條款,應甲方要求,乙方已經就本合同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甲方對本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知曉並充分理解。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車輛交接證明書

車輛交接證明書

車輛狀況

1、 狀況

(1)車架號2)發動機號

(3)已使用年限4)里程數

備註:2、 外觀(正常打「√」損傷打「×」)

(1)引機蓋2)前後燈3)前後保險槓 □

(4)前後擋風玻璃□ (5)翼子板6)前後輪胎 □

(7)前後門8)左右ab柱 □ (9)後備箱 □

(10)車頂11)車門玻璃 □ (12)底盤 □

備註:3、 車內(正常打「√」損傷打「×」)

(1)儀錶盤 □ (2)空調3)音響 □ (4)安全帶 □

(5)燈光 □ (6)玻璃公升降器 □ (7)座椅 □ (8)倒車鏡 □

(9)後備箱 □ (10)車頂 □

備註:4、 路試(正常打「√」損傷打「×」)

(1)動力聲音 □ (2)助力轉向 □ (3)排氣管音 □ (4)剎車 □

(5)離合器 □ (6)變速桿 □ (7)轉速測試 □ (8)高速 □

備註:違章情況

確認欄委託人(甲方保管人(乙方):

經辦人(簽字經辦人(簽字):

當戶 (簽字):

附件:質押財產證件資料清單

質押財產證件資料清單

一、質押財產證件

1、車輛購置原始發票 ;2、車輛購置稅證 ;3、車輛行駛證 ;4、機動車登記證書 ;5、車輛保險單(正本) ;6、養路費證 ;7、車船稅證 ;8、車輛鑰匙 。

二、出質人資料

1、營業執照及影印件 ;2、組織機構**證 ;3、稅務登記證 ;4、法人代表身份證影印件 ;5、單位對經辦人的委託書 ;6、身份證影印件 ;7、戶口薄原件及影印件 ;8、結婚證或單身證明 ;9、共有人同意質押典當的書面證明 。

甲方和財產共有人保證以上「質押物清單」中所提供的資料真實有效,同意質押並簽字確認。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車輛抵押貸款合同

合同編號: 年字第號

抵押人名稱:

住所: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負責人:

開戶金融機構:

帳號:**:

郵政編碼:

抵押權人名稱:

住所: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負責人:

**: 郵政編碼:

簽訂合同日期:

簽訂合同地點:

抵押人(以下稱甲方):

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

為確保年字第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自有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用作抵押的財產為(詳見抵押財產清單):

第二條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大寫) 萬元整,抵押率為 %。實際抵押額為萬元整。

第三條抵押財產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責任如下:

1.抵押財產中的待甲、乙雙方封存後,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財產中的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在抵押期內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2.抵押財產中的由甲方交乙方保管,並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抵押價額 %的保管費。乙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不准挪用抵押財產。

第四條抵押財產中的必須由甲方辦理財產保險,並將保險單交乙方儲存。

第五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和饋贈抵押財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六條抵押財產意外毀損的風險承擔: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公證、保險、鑑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本合同生效後,如需變更主合同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抵押財產不列入破產清算範圍,乙方並有權提前處分其抵押財產。

第十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財產:

1.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償還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償還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產;

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貸款本息還有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一條抵押權的撤銷: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償還借款本息的,抵押權即自動撤銷,由乙方保管的甲方財產和財產保險單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二條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1項的約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毀損,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抵押財產。

2.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2項的約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毀損,甲方有權用主合同中尚未償還的借款與被毀損的抵押財產相抵銷,並可追索剩餘價款。或者要求乙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者要求乙方賠償其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3.甲方違反第五條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乙方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原狀,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並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總額 %的違約金。

4.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5.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第十二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 %的違約金,並應賠償對方因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

6.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

第十四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十五條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六條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附:抵押財產清單一式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負責人:簽章

年月日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負責人:簽章

年月日簽訂合同地點:

第四章經營範圍

第二十八條經批准,典當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動產典當業務; (二)財產權利典當業務; (三)房地產典當業務; (四)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 (五)鑑定、評估、保管及諮詢服務;

(六)依法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九條典當公司禁止經營下列業務:

(一)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二)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

(三)發放信用貸款;

第三十條典當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金融機構、股東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借款;

(二)超過規定限額從金融機構貸款;

(三)從事典當行業外的權益性投資。

第三十一條典當公司不得收當下列財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經被採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二)贓物和**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槍枝、彈藥,軍、警用標誌、制式服裝和器械;

(五)國家機關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財物;

(六)國家機關核發的除物權證書以外的證照及有效身份證件;

(七)當戶沒有所有權或者未能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財產;

(八)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物。

第三十二條典當公司收當國家統收、專營、專賣物品,須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五章當票

第三十三條當票是典當公司與當戶之間的借貸契約,是典當公司向當戶支付當金的付款憑證。

典當公司和當戶就當票以外事項進行約定的,應當補充訂立書面合同,但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當票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典當公司機構名稱及住所;

(二)當戶姓名(名稱)、住所(址)、有效證件(照)及號碼;

(三)當物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估價金額、當金數額;

(五)利率、綜合費率;

(六)收當日期、典當期限、續當期限;

(七)當戶須知。

第三十五條典當公司和當戶不得將當票轉讓、出借或者質押給第三人。

第三十六條典當公司和當戶應當真實記錄並妥善保管當票。

當票遺失,當戶應當及時向典當公司辦理掛失手續。未辦理掛失手續或者掛失前被他人贖當,典當公司無過錯的,典當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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