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對船舶抵押合同糾紛是否具有管轄權

2021-03-04 09:58:06 字數 1484 閱讀 1702

2014-07-01 09:55:29 | **:中國法院網 | 作者:鄒文勝

【案情】2023年9月3日借款人吳某向信用社申請貸款120萬元,並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時間兩年,自2023年9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月利率7.8‰。同日,保證人付某與信用社簽訂保證合同為該筆貸款提供保證擔保,同時還以自己本人所有的贛南昌貨0767船舶為該筆貸款提供抵押擔保,並於2023年2月2日在江西省南昌市地方海事局進行了抵押登記。

吳某借款期滿後至今未還款,於是信用社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證人付某承擔保證還款責任。

【分歧】由於在《民事訴訟法》專屬管轄中未對船舶抵押糾紛作出管轄規定,在立案過程中,地方法院對本案的管轄產生了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意見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中,信用社向縣級基層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屬於一般的保證合同糾紛,而不是上述法律規定中的專屬管轄範疇,。為此,地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2023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第六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因海事擔保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擔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因船舶抵押糾紛提起的訴訟,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本案的法律關係為船舶抵押糾紛,符合上述規定的因船舶抵押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由擔保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的規定,為此,本案應由海事法院管轄。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其理由為:

一、從法律競合的適用上分析

《民事訴訟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在同一法階,均為國家法律。《民事訴訟法》是一般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是特別法,在同一法階的法律適用上,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為此,本案應適用特別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對於專門管轄的規定。即,因海事擔保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擔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因船舶抵押糾紛提起的訴訟,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本案中,保證人付某以自己所有的貨船作為抵押物,並在地方海事局予以了抵押登記,其抵押合同成立有效。本案的法律關係為船舶抵押糾紛,符合上述規定的因船舶抵押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的規定,為此,本案應由海事法院管轄。

二、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上分析

(2023年1月6日[2002]民四他字第37號)中的答覆如下:船舶抵押合同糾紛案件應由海事法院專門管轄。船舶抵押合同為從合同時,債權人同時起訴主債務人和抵押人的船舶抵押合同糾紛案件,一律由海事法院管轄;債權人直接起訴船舶抵押人的船舶抵押合同糾紛案件,亦應由海事法院管轄;地方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應當移送有關海事法院。

本案中,涉案的擔保物為在海事局登記的船舶,為此,應由海事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因本案的法律關係為船舶抵押糾紛,其屬於海事法院管轄範圍,為此,地方法院不具有船舶抵押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應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

(作者單位:江西省宜黃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