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2021-03-03 22:28:17 字數 1854 閱讀 3690

技術副總工程師是採煤、掘進專業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採掘工作的技術組織、管理等工作。技術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技術副總工程師應盡職盡責,積極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開展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煤礦採煤技術管理水平。

一、崗位職責

第1條積極配合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在煤礦原煤生產過程中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標準等,搞好本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協調好相關部門的安全工作。

第3條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煤礦的長遠規劃,對煤礦的生產布局方案及接續計畫進行審查,確保礦井持續正常,喲、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

第4條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煤礦年度、季度、月度生產計畫。

第5條組織有關人員編制採掘專業的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現場條件發生變化時,技術副總工程師應及時組織制定、補充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6條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作業規程進行審批。

第7條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進行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8條參加採煤工作面投產驗收,對掘進巷道進行竣工驗收。

第9條對採煤工作面初採、初放、回撤等進行技術指導。

第10條對採掘工作面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經常檢查採掘工作面工程質量和規程、措施的執**況。

第11條必須盡職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技術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3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技術副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4條未及時組織進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的處分。

第15條技術副總工程師按照分工對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6條煤礦技術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等規定,技術副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17條未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或編制的措施不合理,技術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18條作業規程有明顯不足或缺陷,審查中沒有發現的,技術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19條採煤工作面初採、初放、回撤期間未進行專門的技術指導,技術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0條未按規定檢查採煤工作面規程、措施的執**況,技術副總工程師負重要責任。

第21條現場條件發生變化時,未及時制定、補充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技術副總工程師應負主要責任。

第22條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技術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3條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位及時採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技術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4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採煤副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技術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5條分管的專業發生技術責任事故的,技術副總工程師負領導責任。

第26條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1 在礦長 經理 領導下,負責生產技術的安全工作,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2 貫徹執行黨和 生產方針 政策 法律 法規 條例以及上級的指示和決定,按照職責要求抓好分管範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證安全生產和技術工作的順利進行。3 參與或主持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責...

機電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機電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 在礦長領導下,對全礦的機電 運輸 礦井通訊和供電安全管理工作負主要責任。2 組織貫徹並認真執行 煤礦安全規程 和上級有關礦井安全的政策 方針 規章 條例,並根據本礦情況組織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3 堅持 安全第一 的方針,凡不符合 煤礦安全規程 和其他有關規章 安全質量要...

採煤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 抓好業務管轄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範圍內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 法規,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勞動條件,實現安全文明生產負技術責任。二 對分管範圍內事故隱患的技術措施的落實負直接責任。三 每月協助總工程師和分管副礦長組織事故隱患排查,進行隱患等級確認和上報。四 每月協助分管副礦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