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2022-11-25 20:39:05 字數 787 閱讀 7746

地質副總工程師是煤礦生產過程中地質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地質工作範圍的技術組織、管理等工作。地質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地質副總工程師應積極協助總工程師開展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煤礦地質技術管理水平。

一、崗位責任

第1條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國家的安全、技術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各類安全規章制度。

第2條在總工程師領導下,搞好地質安全技術工作,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技術工作負責。

第3條協助總工程師抓好礦井地質勘探計畫、地質報告的編制,地面控制測量與岩層移動觀測,礦圖測繪,礦井原始地質資料收集,地質說明書、地質和水害預報的提供,儲量計算與管理,煤炭資源**與管理,水害預防與處理計畫的制訂,探放水設計,斷層、防水、隔離煤柱的留設等與礦井地質測量有關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4條深入井下,深入現場,完成規定下井數,及時發現解決生產中的重大機電問題,狠反「三違」。

第5條按時參加礦井隱患排查會,認真排查分管範圍內存在的安全隱患,並及時制定整改措施,督促落實整改。

第6條參與分管範圍內事故搶險救災工作,參與分管範圍內事故分析,提出事故原因、責任和防止事故重**生的措施。

二、責任追究

第7條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地測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四)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指令的;

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1 在礦長 經理 領導下,負責生產技術的安全工作,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2 貫徹執行黨和 生產方針 政策 法律 法規 條例以及上級的指示和決定,按照職責要求抓好分管範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證安全生產和技術工作的順利進行。3 參與或主持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責...

機電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機電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 在礦長領導下,對全礦的機電 運輸 礦井通訊和供電安全管理工作負主要責任。2 組織貫徹並認真執行 煤礦安全規程 和上級有關礦井安全的政策 方針 規章 條例,並根據本礦情況組織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3 堅持 安全第一 的方針,凡不符合 煤礦安全規程 和其他有關規章 安全質量要...

技術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技術副總工程師是採煤 掘進專業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採掘工作的技術組織 管理等工作。技術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 取得安全資格證。技術副總工程師應盡職盡責,積極協助總工程師 技術負責人 開展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煤礦採煤技術管理水平。一 崗位職責 第1條積極配合總工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