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作變動人員辦理交接的管理規定

2021-03-03 22:40:13 字數 730 閱讀 1761

對離職人員離校手續辦理,實行本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按離職單會簽。

1、離職人員在所屬部門辦理交接完畢後,首先由所在部門負責人確認,並在會簽單上簽字,以示所在部門工作交接及相關事務已移交清楚、準確。

2、職能處室包括:教務處、院辦、圖書館、總務處、財務處等部門,需根據本部門的職能職責,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或授權人認真核對離職人員與本部門職責相關事宜,並對辦理情況會簽意見,以示與本部門相關事宜已辦理完。

3、會簽完畢,由離職人員本人將會簽單交人力資源處,人力資源處審核後,再辦理其它相關手續,並對出現的問題及時處理。

第六條:離職人員應本著對學院和本人負責的態度,認真辦理工作交接,以便後續工作的順利開展,對工作交接中不認真、不負責或故意隱瞞、刁難接交人的,學院人力資源處和督察室將聯合現場辦理交接手續。

第七條:所有在崗教職工提出辭職,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報告學院,經學院批准後,按規定程式辦理離職手續。

第八條:根據教師職業特點,所有在崗教師不得在學期當中或接受教學任務後提出辭職,否則離職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對因離職給學院造成經濟和信譽影響的,視其影響程度學院將保留追究權利。

第十條:校內崗位調整的交接

1、校內崗位調整人員工作交接內容及程式參照本管理規定第二條執行。

2、校內崗位調整人員工作交接不清,影響後續工作的學院將按規定追究被調整人員責任及部門主要領導人的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人力資源處負責解釋。

時間:202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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