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重大事故逐級快速報告制度

2021-03-08 09:56:20 字數 942 閱讀 7075

為做好我校師生的安全工作,提高師生的安全意識,保證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落實安全責任制,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及時控制和消除發生於學校內的校園安全事故的危害,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使我校的安全隱患降低到最低限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制度所稱「校園安全事故」是指發生於學校之中,對在校教職員工、學生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對學校財物造成重大損害的事故。

第二條學校每天安排安保檢查人員,處理並記錄值班期內的偶發事件,特殊情況向校行政報告。 雙休日、節假日及其它重要日期,學校安排專人值班巡邏,有情況及時與領導取得聯絡。

第三條任何人對學校安全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教職員工、安保人員應當發現後立即向校長報告;學校應當在發現的1小時內向教育局報告,並同時按事故類別、性質向相關部門報告。

1、發生火災等引起重大傷害事故的;

2、發生或有明顯徵兆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3、發生或有明顯先兆可能發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發生致人**或者可能致人**的暴力傷害事件的;

5、發生或可能發生在校師生被綁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校師生人身傷害或者造成在校師生人身重大危險的事件。

第五條本制度第四條範圍以外的其他校園安全事故應當於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向教育局報告或書面報告。

第六條班級內出現一般安全問題由班主任、值日老師負責登記並處理,出現較大安全事故分別由班主任、值周老師負責及時向校長報告並逐級上報。

第七條發生校園安全事故後,學校就該事故保持與教育局密切聯絡,及時將事故處理情況和調查情況向教育局進行匯報。

第八條校園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24小時內,負責老師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校長進行全面匯報,再逐層上報。

第九條安全事故報告的必要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情況、事故簡要經過、採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其它應報告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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