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以欺詐手段訂立勞動合同的認定與處理

2021-03-12 04:35:00 字數 1772 閱讀 6220

【案情簡介】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進念室內設計裝飾****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鬱海偉

鬱海偉於2023年4月9 日應聘進入上海進念室內設計裝飾****(以下簡稱「進念公司」)。同年5月11日,雙方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0日,試用期自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5月10日。合同約定鬱海偉任進念公司總**師,並約定了鬱海偉的月工資、獎金、保密補貼等。

2023年9月30日,進念公司認為鬱海偉在工作中嚴重失職且工作態度差,並認定鬱海偉偽造同濟大學學歷及曾在上海榮欣家庭裝潢****任工程總監的工作經歷,故作出《關於對鬱海偉處理決定》:免去被上訴人總**師職務,並予以立即辭退。同年10月28日,鬱海偉辦理了離職人員移交手續。

同年11月11日,鬱海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進念公司退還押金、支付獎金、工資等。同年12月5日,進念公司以鬱海偉採用欺詐方式與進念公司訂立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的工資條款無效為由提出反請求,要求鬱海偉退還工資差額並賠償損失。2023年1月31日,仲裁委員會裁決,因鬱海偉2023年1月6日、1月22日**未到庭,按撤回申請處理,同時也未支援進念公司的反請求。

鬱海偉、進念公司均不服仲裁裁決,分別於 2023年2月9日、2月14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支援各自在仲裁時提出的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進念公司若認為鬱海偉不稱職,應提前乙個月通知解除合同。現進念公司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便解除與鬱海偉的勞動合同,構成違約。據此作出判決:

一、進念公司退還鬱海偉押金;

二、進念公司支付鬱海偉2023年7月至10月的工資、獎金;

三、進念公司支付鬱海偉乙個月替代期工資;

四、進念公司支付鬱海偉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五、進念公司支付鬱海偉上述

二、四項錢款的經濟補償金;

六、駁回進念公司的訴訟請求;

七、仲裁費人民幣600元,由郁海偉負擔100元,進念公司負擔500元。

判決後,進念公司不服,提出上訴,認為鬱海偉採用欺詐手段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判定無效,故要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援進念公司在原審中提出的訴訟請求。

鬱海偉辯稱,原審判決正確,要求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二審查明,鬱海偉在應聘進念公司職務時,所提供的同濟大學的畢業證書及其所述曾任上海榮欣家庭裝潢****相關職務皆為偽造和虛構。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1、鬱海偉所持文憑是否偽造;2、勞動者持偽造文憑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應當認定為無效;3、此類勞動合同應當如何處理。

**:未知作者:qiu日期:09-12-28

二審法院認為,鬱海偉偽造學歷及工作經歷,採用欺騙的手法與進念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該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對於該無效行為,鬱海偉應承擔法律責任。但鑑於鬱海偉以總**師的職務在進念公司工作數月,已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故對於其以總**師之職在工作期間的工資應按合同給付。

由於鬱海偉主觀上存在惡意,故進念公司對提前解除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所以對於鬱海偉要求進念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替代期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據此,二審法院作出判決:

一、撤銷一審民事判決第

二、三、

四、五、

六、七項;

二、維持一審民事判決第一項;

三、上訴人上海進念室內設計裝飾****支付被上訴人鬱海偉自2023年7至10月的未發工資、獎金;上述

二、三項錢款,上訴人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

四、被上訴人鬱海偉、上訴人上海進念室內設計裝飾****的其餘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五、仲裁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00元,由上訴人上海進念室內設計裝飾****負擔 300元,被上訴人鬱海偉負擔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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