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測中心管理制度

2021-03-17 07:01:58 字數 2871 閱讀 5906

1.目的

為保證檢測的科學、公正、真實、優秀、可控,特規範本制度。

2.適用範圍適用於生產部、質管部、銷售部。

3.職責

生產部、銷售部對檢品的符合度負責,質管部對檢測結果負責。

4.內容

4.1 為規範藥品檢驗工作,保證藥品質量,根據《藥品管理法》,要求檢測人員嚴格執行中藥材gap和中藥飲片gmp規定,嚴格按sop操作檢測,搞好藥品生產全面質量管理監測。

4.2 檢品收檢管理

4.2.1 各部送檢品,統一由質保部收辦,其他科室和個人不得擅自接受。送檢單位應填好《送檢樣品申請單》。

4.2.2 檢品應包裝完整,標籤、批號、生產單位清晰,中藥材須註明品種名稱及**、產地、採收時間等。

4.2.3 常規檢品量,應為一次檢驗量的3倍量或300~500g,委託或特殊檢品並須提供有關技術資料。

4.2.4 符合要求的檢品,由收檢人填寫《藥品檢驗卡》連同檢品和有關資料一併送交有關科室,由室主任簽收,安排檢驗。

4.3 檢測管理

4.3.1 檢驗員收受檢品後,應先核對檢品標籤與《藥品檢驗卡》列項是否相符。明確檢驗目的,選準檢驗依據(及方法),作好檢驗試劑、儀器準備。

4.3.2 檢驗員應按藥品依據標準及檢驗要求進行檢驗。依檢驗程式專案,認真填寫當時檢驗原始記錄,記錄實驗現象、資料、計算結果、溫濕度及儀器型號等。嚴禁事前先記和事後補記或轉抄。

原始記錄只能用鋼筆或碳素筆書寫,不得塗改。

4.3.3 檢驗結束後,檢驗人員應逐項填寫「檢驗記錄卡」,連同檢品和原始記錄交指定人員核對,由室主任全面審核簽字後,將留樣和原始記錄一併送「質量管理室」,由質保部長審核合格簽字後,交質保部列印,審核、蓋章、簽發「檢驗報告單」。

4.4 檢品留樣管理

4.4.1 檢驗完畢能留樣的必須留樣觀察。留樣量應不少於一次檢驗量,剩餘品由檢驗人員填寫留樣條,註明數量和留樣日期,簽封後隨檢驗記錄交質量管理室,科室和個人不得私自留用。

4.4.2 留樣品應登記造冊,按規定條件貯存。一般檢品留存一年,進口檢品及藥廠申報質量標準的檢品儲存二年,中藥材儲存半年,進口中藥儲存一年。留樣期內失效者不再繼續儲存。

留樣期滿由保管人列清單,經質保部經理批准處理並登記,記錄處理方法、日期、處理人簽名存檔。

4.5 檢驗差錯、事故分類處理管理

檢驗人員違反操作規程而影響檢驗結果的正確性而造成不良後果,據其後果輕重程度,分為「差錯」或「事故」處理。

4.5.1 違犯操作規定,配錯標準液,造成檢驗結果錯誤或丟失檢品及重要技術資料,收發、列印、校錯結果,但尚未發出報告而獲糾正者,為「差錯」。

4.5.2 違犯儀器操作規程,致使儀器故障或損壞,或發生**、燃燒,造成工傷事故和裝置儀器損壞或丟失檢品、重要技術資料,經濟損失在千元以上,及造成嚴重後果等,作事故論處。

4.5.3 差錯發生後,科室應向質保部報告,組織討論,檢查原因,吸取教訓,提出批評。必要時扣發月獎金。事故發生後,科室應立即上報總經理,根據情節輕重、損失大小,是否立即補救,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科室主任要承擔聯帶領導責任。

4.6 分析儀器管理

4.6.1 精密儀器須專人管理,保持儀器清潔,定期對儀器進行校檢、保養、勤換乾燥劑,確保儀器精確、靈敏,處於良好狀態。

4.6.2 儀器使用前、後,應由管理員和操作員共同檢查其狀態是否正常後交接,並要求其按sop操作,用後要作好使用記錄登記,以便發現問題及時上報處理。

4.6.3 計量儀器應按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規定,定期進行檢定和校正。合格儀器應貼上綠色合格證方可使用。並要建立各類儀器裝置的檔案(說明書、檢定書、維修記錄、使用記錄等)。

4.7 技術資料管理

4.7.1 檢測中心的技術資料,由專人負責分類、編號、登記歸檔保管。包括藥品質量標準、標準檢驗方法、檢品質量檔案、儀器檔案及業務計畫和科研計畫等技術檔案。

4.7.2 職工因工作需要查閱者,應辦理借閱手續。內部技術資料、原則不准外借。外人如因工作需要,須經中心主任批准,方可查閱。並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及

有關規定。不准將實驗方法、結果私自外傳。

4.8 標準(對照)品應專人負責管理,按規定條件儲存,並定期檢查,及時淘汰過期失效標準。標準溶液應由資深分析人員配製、標定,一般三個月重標定一次;按規定條件由專人負責保管,貯存期發現混濁、沉澱、變色等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

4.9 標本室管理

4.9.1 標本室應保持乾燥、整潔,不准會客、吸菸。新收標本,未經消毒防腐處理,不准帶進室內,更不准收入標本櫃內。標本應分類編號存放、造冊,收入或付出應及時登記,向外單位贈送或交換標本須經領導批准。

4.9.2 中藥標本是中藥檢驗和科研的重要工具,是鑑別杜絕偽劣藥品的有力**。收集到的標本應及時處理和鑑定,並分門別類予以登記造冊。貴重標本應專櫃儲存,專帳登記。

4.9.3 標本室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保養、防蟲、防霉、防潮、防鼠、防火。變質無儲存價值的應及時銷毀。各種標本應貼有標籤,註明學名(別名)、拉丁名、基源、鑑定人、鑑定時間、編號。

4.10 衛生管理

4.10.1 檢測中心實驗室應保持乾淨、整潔、肅靜。各種試劑、儀器、器皿、用具應擺放整齊,使用完畢及時清理、洗滌,並放回原處。檢測中心主任負責衛生工作及個人衛生檢查。

4.10.2 從事藥品檢測人員,每年定期進行一次健康檢查,並建立其健康檔案。對患有傳染病及**病或外傷性疾病患者,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材的工作。對患

病**痊癒者,應出市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才准其重新上崗。檢測人員應作裝整齊、注意個人衛生。

4.11 實驗安全管理

4.11.1 樹立安全觀念,嚴格按sop檢測,保證水、電、汽、試劑的安全使用。在加熱蒸餾、高壓滅菌時,應堅守崗位,不准隨意離開。對低沸點及易爆易燃物或加熱蒸餾,禁止直火加熱防爆。

4.11.2 對實驗後的酸、鹼、廢液,劇毒藥品及菌種,嚴禁亂倒,應妥善收集處理。對毒、劇、限麻醉、精神藥品、試劑、標準品應建專帳,專人妥善保管。

4.11.3 定期檢查,更新消防設施、裝置正常安全有效。下班前應關好水、電、門窗、防水、防火、防盜。保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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