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核心內容總結

2021-03-19 05:28:42 字數 5100 閱讀 4586

第一季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的區別

(1)歸責原則不同

一般: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特殊:適用無過錯、過錯推定、或公平責任原則

(2)責任主體不同

一般:個人責任; 特殊:替代責任

(3)構成要件不同

一般:滿足一般構成要件

特殊:不要求具備一般構成要件

(4)證明責任不同

一般:誰主張誰舉證; 特殊:證明責任倒置

(5)適用法律不同

一般:適用一般侵權規則

特殊:適用法律特別規定

侵權損害的責任分擔機制

(1)自己的責任

(2)管理的責任

(3)減輕的責任

(4)侵權責任與社會保障制度

(5)侵權責任與保險制度

歷史淵源(論述)

1、從復仇到賠償

2、從加害責任到過錯責任

3、現代侵權責任法的發展

(1)損害賠償的社會化(風險分擔、公平責任)

(2)保護範圍擴大化(權益泛化)

(3)損害後果規模化(食品安全、環境汙染)

(4)因果關係判斷標準多樣化(直接、間接、推定:關聯性)

(5)歸責原則多元化(過錯、過錯推定、嚴格責任)

(6)過失的客觀化(非心理狀態:合理的注意)

(7)免責事由的限制嚴格化(意外事故、自助行為)

(8)侵權責任的形式多樣化(侵權之債、精神性責任、懲罰性賠償)

(9)對人格權的救濟(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季過錯推定責任與過錯責任的區別

(1)舉證責任不同:

「誰主張誰舉證」、舉證責任倒置

(2)能否確定過錯的輕重程度不同:

(3)在混合過錯的情況下,能否確定雙方的過錯程度不同:

過錯責任嚴格區分受害人的過錯與行為人的過錯,並確定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過錯推定責任中難以確定行為人與受害人雙方的過錯程度,即使能夠證明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行為人的責任,除非損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

(4)保護的物件側重不同:侵權人、被侵權人

法律規定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情形

《侵權法意見》第十條

【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範圍】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律規定」,是指侵權責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規定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侵權責任型別,包括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等。

其他法律規定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依照其規定。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38條);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

①違法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②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③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侵權責任法》第58條);

(3)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81條);

4)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

(注意:建築物倒塌適用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6條);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88條);

(6)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90條);

(7)地下設施致人損害的,推定管理人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91條)。

(8)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致人損害的,推動所有人和管理人有過錯。

(9)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

(一)涵義

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場合,以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與該損害結果有因果關係的行為人,不問有無過錯,都要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7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點

1、僅限於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

(1)作為一種加重責任,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下,才能採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歸責。

(2)受害人不能僅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七條作為起訴的法律依據,否則,法院應當判決駁回起訴(屬於起訴無理由)。

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2、不以加害人主觀上具有過錯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不管加害人是否具有過錯」都應承擔侵權責任。

3、在免責事由上,加害人只能通過援引並證明法定免責事由才能免除侵權責任,加害人僅證明自己主觀上沒有過錯的,不能免除其侵權責任。

4、在舉證責任上,受害人僅需證明加害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無需就加害人主觀上具有過錯承擔證明責任。

公平責任原則

(一)概念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沒有過錯,法律也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以公平考慮作為價值判斷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和可能,由當事人雙方公平地分擔損失的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二)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

1、責任性質:

將《民法通則》中的「分擔民事責任」修改為「分擔損失」,體現的是人道主義補償。

2、適用條件:

(1)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因而不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2)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因而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3)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4)不適用公平責任將導致顯失公平的後果。

(三)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有關法律規定

1、《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三條: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構成要件:

(1)受害人從事了見義勇為行為。

(2)見義勇為行為和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3)受害人的損害不能從加害人那裡獲得充足補償。

(4)受益人因見義勇為而受益。

受益可以是財產利益,也可以是人身利益。

救濟順序:

(1)如果有侵權人的,由侵權人賠償;

(2)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逸、無力承擔責任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高空擲物)

從建築物中拋擲的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構成要件:

(1)建築物的專有部分墜落或者從建築物的專有部分拋擲物品致人損害;

(2)但不能確定是由哪乙個專有部分丟擲或者墜落的;也不能確定是由哪些專有部分丟擲或者墜落的(若能確定是由哪些專有部分丟擲或者墜落,則應按照共同危險行為處理);

(3)存在可能的加害人。

第三季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歸責原則的具體體現。

↘ 過錯責任原則:

加害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係、過錯

↘ 無過錯責任原則:

加害行為、損害、因果關係

↘ 公平責任原則:

加害行為、損害、因果關係

隱私權特點

①是自然人對自己私人生活的秘密、安寧享有的自主決定而不受侵害的權利。

②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

③醫療衛生單位的工作人員擅自公開患者患有淋病、麻風病、梅毒、愛滋病等病情,構成隱私權侵害。但向患者或其家屬通報病情不構成隱私權侵害。

侵害身份權

1、侵害監護權

所謂侵害監護權,就是以監護權為物件的人身侵權行為。

(1)狹義的侵害監護權行為,是監**律關係以外的第三人,侵害監護人的監護權的行為;

如非法剝奪監護權的行為、非法搶奪被監護人的行為、侵害監護權具體權利的行為

(2)廣義的侵害監護權行為,還包括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如監護人非出於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擅自使用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虐待、遺棄;監護人剝奪被監護人的自由或者對被監護人進行精神上的傷害。

2、侵害親權

(1)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財產方面撫育管教和保護的權利。

①人身方面:主要體現為保護教養權、懲戒權、住所決定權、身份行為上的**權和同意權以及子女交還請求權等;

②財產方面:主要表現為財產上的法定**權、財產管理權、使用收益權以及財產處分權等。

(2)侵害親權

所謂侵害親權,就使以親權為物件的人身侵權行為。

①狹義上的侵害親權:專門指第三人對親權行使設定障礙。

②廣義上的侵害親權:還包括親權人對未成年子女權益的侵害。

3)侵害親權的形式

①離間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感情;

②強迫、引誘未成年子女脫離家庭;

③無正當理由拒絕探視;

④非法剝奪親權行為;

⑤侵害親權權利行為;

⑥侵害親權人的人身而致其未成年子女撫養**斷絕的行為:

⑦僱傭未成年子女從事危險工作;

⑧向有吸毒習慣的未成年子女****;

⑨違背法定義務;

⑩濫用親權;

其他使親權受到損害的侵權行為。

4)侵權責任法中確定的侵害親權的型別

①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係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係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構成對監護權侵害。

②拐賣人口

③未經監護人同意擅自帶走被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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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共同侵權 5 責任承擔方式 排除侵害 消除妨礙 消除危險 返還財產 恢復原狀 賠償損失 賠禮道歉 消除影響 恢復名譽。賠償損失具體內容 遭受人身傷害的 醫療費 誤工費 護理費 交通費 住宿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 必要的營養費 因傷致殘的 殘疾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 費 護理費 後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