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則 買賣 贈與 租賃和借款合同

2021-03-24 23:34:48 字數 4693 閱讀 7208

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

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標的物風險轉移)

第一百四十三條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

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一百四十四條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一百四十五條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特殊情況下的風險轉移)

第一百四十六條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一方違約時的風險轉移)

第一百四十七條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第一百四十八條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

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

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一方違約時的風險轉移)

第一百四十九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第一百五十條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出賣人的權利擔保義務)

第一百五十一條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義務。

第一百五十二條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出賣人的瑕疵擔保義務)

第一百五十四條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五十六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採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包裝要求高的標的物)

第一百五十七條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買受人的義務—及時檢驗標的物)

第一百五十八條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買受人的義務—及時檢驗標的物)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買受人的義務—支付價款)

第一百六十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買受人的義務—支付價款)

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買受人的義務—支付價款)

第一百六十二條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

第一百六十三條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標的物孳息的歸屬)

第一百六十四條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於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於主物。(買賣合同的解除—標的物有主從物的)

第一百六十五條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買賣合同的解除—標的物為數物)

第一百六十六條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買賣合同的解除—分批交付標的物)

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後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後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買賣合同的解除—分批交付)

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買賣合同的解除—分批交付)

第一百六十七條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特殊買賣合同—分期付款)

第一百六十八條憑樣品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並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特殊買賣合同—憑樣品買賣的合同)

第一百六十九條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特殊買賣合同—憑樣品買賣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條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特殊買賣合同—試用買賣

第一百七十一條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特殊買賣合同—試用買賣)

第一百七十二條招標投標買賣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招標投標程式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殊買賣合同—招標投標買賣合同)

第一百七十三條拍賣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拍賣程式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一百七十四條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當事人約定易貨交易,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合同法分則------贈與合同

(一)概念和特徵

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的合同。其中轉讓財產的一方為贈與人。接受財產的一方為受贈人。贈與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

2、贈與合同為單務合同

(二)效力

贈與合同為單務合同,僅贈與人一方負擔合同義務。贈與合同的效力主要是指贈與合同對贈與人的效力。贈與人的義務主要有如下幾項:

1、移轉贈與標的物的義務

2、瑕疵擔保義務

(三)終止

1、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2、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贈與合同中,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後,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權利: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喪失撤銷權。該期間為除斥期間。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3、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合同法分則----借款合同

(一)概念和特徵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金融機構借款合同

1、概念和特徵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是指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貸款,借款人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金融機構借款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一種,具有如下特徵:

(1)有償性

(2)要式性

(3)諾成性

2、效力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的效力係指生效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約束力,主要體現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貸款人的合同義務

a、按期、足額提供借款。b、保密義務。

(2)借款人的合同義務

a、依約提供擔保。

b、如實申報義務。

c、容忍義務。

d、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

e、按期支付利息。

f、按期返還借款。

3、終止

金融借款合同終止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幾種情況:

(1)借款合同因期限屆滿雙方履行合同而終止。

(2)借款合同因解除而終止。

(三)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

經濟法2019合同法分則

幻燈片2 第九節具體合同 買賣合同 諾成 雙務 有償 1 特殊成立方式及效力 事實合同 預約合同 無權處分 2 標的物 1 解除 主及從 從不及主 數物 2 所有權轉移 動產 交付 不動產 登記 3 一物二賣 一般動產 交付 付款 合同成立先後 特殊動產 交付 登記 合同成立先後 4 風險 交付之前...

合同法分則習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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