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勤車安全管理制度

2021-03-25 19:56:48 字數 3125 閱讀 4696

**公司通勤車輛管理暫行制度(試行)

第一條總則

通勤車是集團公司為幹部職工往返市區上下班和公司重大活動提供的專用交通工具。為了進一步加強對通勤車的科學管理,降低運營成本,提高服務質量,確保員工安全、準時、舒適通勤以及公司各項工作正常開展,特制定本暫行制度法。

第二條服務範圍

1.為集團公司總部以及總部周邊各子公司往返市區上下班提供交通服務,任何通勤車輛不得從事旅遊包車等營運性經營活動,。

2.為集團公司總部以及總部周邊各子公司舉行的各類大型活動提供交通服務,但活動組織者須提前五天以上以書面形式向**公司綜合辦公室提出申請。

3.目前我公司通勤車運力已經飽和,除上述服務範圍外,原則上不提供其它範圍的服務。確因需要需使用通勤車的,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提供有償服務,但需經相關部門領導的審批。

第三條日常管理

1.**公司綜合辦公室具體負責公司通勤車及駕駛員的管理。

2.後勤管理協辦負責車輛排程工作,安排每天的用車計畫,並對駕駛員進行日常管理,處理車輛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3.建立單車管理檔案,按月統計每一部車輛的行駛公里、耗油耗材、事故違章、維修保養等情況,後勤管理室負責基本資料的統計和彙總,定期報綜合辦公室備案。

4.通勤車駕駛員必須嚴格按照公司規定的發車時間、行駛線路線路、停靠站執行,為保證準時和安全,途中嚴禁在非停車站點停車上、下人。同時要求每輛車有明顯標誌,註明該車停靠地點和發車時間。

乘車須知由綜合辦公室制定並在每輛車內張貼。

5.駕駛員必須服從公司主管部門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嚴格按照要求安全、準點出車,文明行車。駕駛員應保持車內、外衛生,遵守交規,注意行車安全,文明待客,嚴格按照通勤車時刻表執行,保證集團總部和各公司工作人員上、下班時間,在執行中如發現由於駕駛員的原因耽誤上、下班等,由綜合辦公室進行處罰,必要時調換駕駛員。

6.完成任務回公司的車輛,須統一停放在規定的停車地點,不得在其它地方隨意停放,不得私自用車或將車輛交給他人使用。

7.綜合辦公室將不定期對駕駛員就車輛維護、安全教育、出車任務、車容車貌和文明服務等情況進行檢查,對綜合表現突出的駕駛員在各項評優活動中給予表揚和一定的物質獎勵;一年內連續兩次以上考核不合格的將進行處罰。

8.通勤車在執行期間,駕駛員如有問題與意見,可向綜合辦公室反映,綜合辦負責與相關部門協商解決。

第四條保養與維修

1.駕駛員必須經常對通勤車執行狀況進行檢查,確保車輛執行安全。對發現問題和出現故障的車輛,應及時匯報後勤管理室,送維修車間進行維修。

2.故障車輛駕駛員在診斷故障時必須在場,準確找出故障原因,協助車輛維修工作。

3.凡未經過車輛維修審批,擅自主張對車輛進行廠外維修的駕駛員,產生的一切費用由本人承擔,情節嚴重的依照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條交通事故處理

1.所有駕駛員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遵守各項交通法規,行車中始終保持高度警惕,嚴禁超速駕駛車輛或其它違規駕駛行為,確保行車安全。

2.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須在第一時間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如實向綜合辦公室和安全生產管理部報告事故經過,不得隱瞞不報或私自進行處理。

3.在處理事故過程中,要以公司利益為重,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處理,儘量減少因事故造成的損失。

4.對於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綜合辦公室將以交通事故處理部門或肇事雙方的最終協議為依據,根據駕駛員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程度,要求駕駛員承擔全部或部分經濟賠償責任,具體按《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追究賠償及處理的辦法》執行。

第六條駕駛員管理

1.服從領導,聽從排程,提倡敬業精神,講究職業道德,端正駕駛作風,提高服務質量。

2.嚴格遵照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它交通法規,自覺謹慎駕駛,做到依法行駛、文明行駛、安全行駛;嚴格遵守安全駕駛操作規程,隨身攜帶駕駛證、行駛證及相關有效證件;駕車時不閒談、吸菸、吃零食、接(打)手機,按照規定規範著裝,堅決杜絕故障車上路,做到「病車不上路,病人(司機)不上車」,嚴禁酒後開車、「三超一越」和疲勞駕駛;自覺做到禮讓三先(先慢、先讓、先停)。

3.根據工作安排出車,認真做好對公司各單位、各部門的駕駛服務,不得使用公車辦私事。

4.執行考勤制度,堅守工作崗位。因公、因病、因事(婚、喪、產探親等)需要請假的,提前申請,無故缺勤者,按曠工處理;工作時間暫不出車時,必須在值班室或公司內等候工作,並保持通訊暢通,臨時有事離開必須請假。

5.愛護養護車輛,在車輛使用及交接過程中認真做好「三檢」(行車前、行車中、行車後車輛檢查),確保「四良」(制動、轉向、燈光、訊號良好),「兩潔」(車容整潔、車內整潔)。

6.嚴禁將通勤車挪作他用,不得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

7.妥善保管好隨車工具、公務卡、附件、證件等。如發生隨車工具、公務卡、附件、證件丟失、被盜、損壞,當事人應負責按規定賠償,情節嚴重的依照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條處理程式與處罰標準

1、通勤車輛不得從事旅遊包車等營運性經營活動,一經發現,公司將登出車輛手續並解聘駕駛員。

1.未經允許擅自挪用通勤車的,一經發現,按照《汽運公司員工獎懲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給予警告處分,每次罰款500元,情節較重的,三個月內以考核後績效工資的80%計發,並在本公司範圍內通報」。

2.駕駛通勤車輛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存在違章行駛、超速行駛等行為的,按照《汽運公司員工獎懲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每次罰款50元—300元,情節較重的,在本公司範圍內給予通報批評」。

3.由於未能及時清潔車輛,車容車貌不整潔而影響了企業形象和車輛使用的,參照《汽運公司車容車貌管理規定》相關條款處理,發現一次,對當事責任人處以罰款50元,並責令整改。屢教不改者,從重處理。

4.通勤車司機應服從管理部門負責人的調派,安全、及時、準確地完成出車任務,不服從調派的視情節輕重處以100元以上的罰款。

5.由於違規操作、不當使用而造成車輛裝置、工具受損或造成事故的,追究使用者責任,造成損失的酌情賠償,並視情節輕重處以100元以上的罰款。

6.虛報過路費、罰款、燃油或其他費用構成欺詐公司行為的,一經發現,從重處理並沒收非法所得,屢教不改者,解除勞動合同,觸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7.在工作中因語言粗俗、態度蠻橫、行為舉止不文明在員工中造成不良影響者下車接受批評教育,給與警告處理並視情節輕重處以50元以上的罰款。

第八條附則

1. 公司以前規定、檔案與本規定有牴觸時,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未盡事宜,可參照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2.本規定最終解釋權歸公司綜合辦公室。

3.本規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執行。

附****通勤車使用規定(試行)》;

《大客車使用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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