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範對員工辭職和離職方面的管理,健全公司管理體系,提高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 範圍
1、本制度適用於對公司日常有關員工自請辭職、自動離職、辭退(解聘)和開除方面的管理。
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在職員工。
三、 權責
本制度的制定、修訂和解釋權均歸屬於公司人力資源部。
四、內容
(一)權責規定:
1、公司指定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對員工自請辭職、自動離職、辭退(解聘)及開除方面的日常處置和管理工作。
2、公司指定由財務中心負責依規核算和發放員工的離職薪資。
(二)自請辭職:
1、定義:員工在公司服務期間,屬因自身原因或特殊情況不能在公司繼續工作而自行向公司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的,稱為自請辭職。
2、辭職申請時間規定:
3、員工因故需要辭職時,均需依公司規定的時間提前向隸屬部門(單位)提出書面之申請——填寫《員工辭(離)職申請表》,在依規呈逐級審批之後,始准予辭職。
4、對提出辭職申請的員工,相關部門(單位)主管應對其作充分的溝通,以了解其真正的辭職原因,進行認真分析,並酌情作出審批,同時,應在辭職單上簽注該員工辭職的真正原因和審批之意見。
5、辭職審批許可權規定:
(1)生產中心人員:
(2)辦公樓系統人員:
6、辭職申請和審批運作流程:
7、對已提出辭職申請的員工,要求其在申請期內同樣要遵守公司及中心(部門)所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並堅守工作崗位,服從安排,努力完成上級主管所交辦的各項工作(生產)任務;違者,將依相關規定執行處罰或延長其離職時間;對情節嚴重者,將給予開除論。
8、對經核准許可權人員批准的准予辭職當日,由人力資源部負責通知辭職當事人依規定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具體詳見「離職手續辦理清單」);待相關離職手續辦妥,經企管中心主管複審無誤之後,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將「員工辭(離)職申請表」轉交財務部進行結算離職薪資。
9、公司所有月薪制人員的辭職,必須在接替崗位的人員招聘到位後,始可准予辦理離職手續;否則,一律不得辦理離職手續。
10、倘若接替崗位的人員在辭職員工的批准離職日到期後還未招聘到位,則辭職員工應延後辦理離職手續,但延後時間最遲不得超過20天,此由各中心(部門)主管負責安排做好交接工作。
11、月薪制員工在辭職申請期間,若接替崗位的人員提前招聘到位,則可提前辦理離職手續;但必須在相關離職手續全部辦妥之後始可離職。
12、離職手續辦理運作流程:
13、自請辭職員工的離職薪資核算規定:
(1)新進員工自正式報到之日起計算,若在公司任職服務未滿五天(含)者,因屬試崗期,故將不予核算薪資。
(2)對已轉正並簽訂《勞動合同》的辭職員工,將依照合同之規定給予核結離職薪資。
(3)對能夠遵照上述第2條款規定的時間而提前提出辭職申請,且經核准許可權人員批准,並依規辦妥離職手續的辭職員工,其離職薪資將按100%給予核結。
(4)對雖經核准許可權人員批准,且已辦妥離職手續,但未能遵循上述第2條款之規定的時間而提前提出辭職申請的員工,其離職薪資將按以下方式給予計發:
a、員工在公司服務滿1年(含)以上的,其離職薪資將按90%給予核結。
b、員工在公司服務滿6個月,但未滿1年的,其離職薪資將按80%給予核結。
c、員工在公司服務滿3個月,但未滿6個月的,其離職薪資將按70%給予核結。
d、員工在公司服務超過5天,但未滿3個月的,其離職薪資將按60%給予核結。
(5)公司計時薪資制員工在辭職申請期間因接替崗位的人員提前招聘到位而提前辦妥離職手續的,在經企管中心主管審批之後,其離職薪資將按100%給予核結。
14、自請辭職員工的離職薪資發放規定:
(1)對辭職員工的離職薪資發放時間,將在公司規定的月工資發放日(25號)統一進行發放;針對因特殊情況要求提前發放的,須經公司總經理進行批准。
(2)員工離職薪資,擬由財務中心負責採取匯入員工所屬銀行卡內的方式進行發放(生產部門因還未實施銀行代發工資,因此暫按現金方式進行發放)。
15、對已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若在中途提出辭職的,其合同保證金(違約金)將依據《勞動合同》中之相關條款之規定執行扣罰。
16、對已批准辭職的員工,其《勞動合同》將於批准離職生效之當日即予終止履行,雙方的勞動關係亦就此結束。
17、辭職員工在攜帶私有行李物品離開公司時,事先應開具《物品放行單》,經由宿舍長簽字、總務審核、行政部經理批准,在攜離出廠時經由保安員複查無誤之後始可放行出廠;具體運作流程如下:
18、對已批准辭職的員工,必須於離職手續辦之妥當日離廠,最遲不得超過次日的早上7:30時。
19、員工辭職申請和審批整體運作管理流程:
(三)自動離職:
1、定義:
(1)對未提出辭職或雖已提出辭職申請但未經核准許可權人員批准而自行離開公司達3天(含)以上者,視為自動離職。
(2)對假期已滿未回公司工作,也未和公司聯絡說明原因而超過假期達3天(含)以上者,視為自動離職。
2、對於自動離職的員工,各中心(部門)均應及時上報(最遲不得超過5天)到公司人力資源部進行公告除名處理;對延誤上報時間的,將給予單位(部門)主管作通報批評處理;而對擅自不進行上報的,將視情節給予單位(部門)主管記警告或以上處分。
3、對已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其《勞動合同》擬於公司人力資源部行文公告除名之日起即予終止;其(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在公司外所從事的任何活動均與本公司無關。
4、對屬生產部計件薪資制員工的自動離職,要求單位主管在上報時,必須將該離職員工之前所做的產量以書面形式隨附於《員工辭(離)職申請表》後面進行如實呈報(擬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轉交財務部);嚴禁漏報、少報、不報或私自轉記給他人;違者,一經發現,將視情節給予單位(部門)主要記小過或以上處分。
5、針對自動離職員工在公司內的剩餘工資,公司將有權給予凍結不予發放;未經公司總經理書面批准,財務中心一律不得進行發放。
6、針對自動離職的員工,公司在今後原則上將不允許再錄用。
7、對於自動離職員工在公司內所存放的私有行李物品,公司擬自除名公告之日起最多隻代管3天(含);對超過3天以上未到公司領取者,公司將作廢物進行清除(由行政部負責執行),而因此所產生的一切後果,將由自動離職員工自行進行承擔負責,概與公司無關。
8、自動離職呈報運作管理流程:
(四)辭退(解聘):
1、定義:公司將根據營運狀況、經營策略的調整、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員工有相關嚴重過失但尚未達到開除程度時,可依規對員工作出辭退(解聘)的處理。
2、公司對員工作出辭退(解聘)的條件規定:
(1)因公司組織機構的調整或崗位的調整,致使人員超編時;
(2)因公司業務緊縮時;
(3)因不可抗拒事件導致公司停業時;
(4)員工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5)因工作能力無法達到公司的要求,且經培訓或進行崗位調整後仍未達到公司的任職要求者;
(6)年終考核成績不合格,經考察試用後仍不合格者;
(7)因意外事故導致身體殘廢或神智喪失及患傳染病而不能勝任工作,且經縣(區)級以上醫院證明屬實者;
(8)不配合公司依法辦理勞動用工手續,簽訂《勞動合同》和勞動年審者;
(9)對公司組織的培訓教育持消極態度行為的;
(10)雖大錯不犯但小錯不斷,且又屢教不改者;
(11)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公司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但尚未達到開除程度的;
(12)偽造個人簡歷、使用假冒證件等不法行為而騙取公司錄用者;
(13)其他行為經認定足以達到辭退(解聘)條件的。
3、公司各中心(部門)主管對本中心(部門)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有權向上級領導提出辭退(解聘)該員工的要求,並依規填寫《員工辭(離)職申請表》,呈逐級審批之後,由人力資源部負責通知被辭退員工,並負責監督落實辭退員工的離職手續辦理。
4、有關《員工辭(離)職申請表》的填報規定:
(1)員工如屬上述第2條中第(1)、(2)、(3)、(7)、(8)、(9)、(10)、(12)款之規定被辭退(解聘)的,擬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填報《員工辭(離)職申請表》,並呈逐級報批。
(2)員工如屬上述第2條中第(4)、(5)、(6)、(11)、(13)款之規定被辭退(解聘)的,擬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填《員工辭(離)職申請表》,並呈逐級報批。
(3)相關部門在填寫《員工辭(離)職申請表》時,必須寫明被辭退(解聘)員工的姓名、所在部門、擔任職務、辭退原因和辭退手續辦理的具體時間等。
5、根據公司(中心)的需要,由公司(中心)作出辭退(解聘)某位員工的決定時,要求相關隸屬部門(單位)必須密切配合,並切實遵照執行;同時依規定辦理相關辭退(解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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