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常年法律顧問 專案律師管理辦法

2021-04-10 17:09:14 字數 4458 閱讀 664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法律事務合規工作體系,進一步規範分公司及各分支機構常年法律顧問、專案律師的聘用、管理及考核工作,根據總公司和《四川分公司法律事務工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分公司及各分支機構對常年法律顧問、專案律師的聘用、管理及考核。

第二條總公司合規部統一管理全司常年法律顧問、專案律師的聘用、協調、管理和考核工作。

分公司合規與風險管理部協助總公司合規部管理轄內常年法律顧問、專案律師的聘用、協調、管理和考核工作,並向總公司合規部報告工作。

第三條常年法律顧問、專案律師是公司法律事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總公司法律合規職能在全公司系統的延伸。

第二章常年法律顧問、專案律師的聘用

第一節條件及程式

第四條各分支機構擬聘用的常年法律顧問、專案律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擬聘用的常年法律顧問的特派律師及專案律師應具有執業資格且5年以上執業經歷;

2、政治和業務素質高,能盡職盡責地為公司服務;

3、熟悉金融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並承辦過相關案件。

選擇常年法律顧問、專案律師應從長效角度考慮,與當地優秀的律師事務所、律師建立並保持長期合作關係。

各分支機構選擇符合上述條件的常年法律顧問、專案律師後,填寫《律師資質情況審核表》(附件1)報經總、分公司合規部門審查同意後,以《常年法律顧問聘用合同》(附件2)範本及對專案律師聘用合同的要求與之簽訂委託或聘用合同。

《律師資質情況審核表》中的「律師」指常年法律顧問的特派律師及專案律師。

第五條分支機構如認為常年法律顧問、專案律師不適合擔任相關工作的,應當向總、分公司合規部報告並說明理由,由總公司合規部進行考核,提出續聘或解聘意見。分支機構應根據合規部意見,進行續聘或更換。

分支機構未向總公司合規部報告或拒絕解聘不合格律師的,總公司合規部可以責令分支機構解聘,並依據公司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律師被解聘的,不得再聘任其處理公司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六條常年法律顧問、專案律師在處理重**律案件或重大經營活動法律事務時,應參考總、分公司合規部的意見。

第二節常年法律顧問、專案律師費用

第七條在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專案律師時,應根據不同情況確定合理的費用水平並遵循以下原則:

1、常年法律顧問和專案律師的費用應與當地水平基本一致;

2、**訴訟(仲裁)費用應根據案件情況,在建立長期合作關係的基礎上確定費用標準。

第八條特別重大案件和重大案件的專案律師費用,原則上採取風險**形式確定。

第三章常年法律顧問、專案律師的工作內容

第九條常年法律顧問、專案律師經總、分公司合規部審查同意後一經聘用,應依據聘用合同稱職的擔任相關工作。各分支機構應要求常年法律顧問、專案律師根據合同提供以下一項或多項法律服務:

1、接受委託,參加訴訟、仲裁等活動;

2、參與公司化解風險、相關追償和理賠等工作;

3、參與重要合同的起草、談判、簽約,對其進行法律論證,並提供法律意見;

4、為重大經營活動提供法律意見或建議;

5、負責對業務、理賠等有關人員進行法律知識的培訓和指導;

6、委託合同約定的其它法律服務。

第十條各分支機構應當與擬聘用的常年法律顧問、專案律師簽訂書面的委託合同或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四章考核

第十一條常年法律顧問應於每年1月20日之前,提交上年度的法律服務總結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委託合同約定事項的完成情況;

2、該年度內提供所有法律服務的工作內容與工作時間;

3、對公司經營管理和風險防範等法律事務工作的建議。

第十二條專案律師應當在一審結束、二審結束、仲裁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向當事分公司提交工作報告,當事分公司應在收到報告後1個工作日內轉報總公司合規部。

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案件所處階段;

2、有權機構對案件的處理;

3、律師已經進行的工作;

4、案件前景分析;

5、案件進一步處理的建議。

第十三條分公司應經常了解各分支機構常年法律顧問、專案律師的工作情況,根據各分支機構上報的常年法律顧問、專案律師辦理的案件結果等情況,考核常年法律顧問、專案律師的工作質量。

第十四條各分支機構法律合規職能部門根據常年法律顧問、專案律師的總結報告和專案工作報告,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對常年法律顧問、專案律師的考核意見和續聘意見,報總、分公司合規部審批。

第十五條每年2月1日前,各分支機構應將上年度本機構常年法律顧問的法律服務總結報告、專案律師的結案報告及評價意見報上一級機構法律事務主管部門審核,上一級機構法律事務主管部門應對所轄分支機構常年法律顧問、專案律師的工作情況作出評價。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分公司合規與風險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分支機構簽訂常年法律顧問聘用合同時,可以參照本辦法所附的《常年法律顧問聘用合同》,變更條款的,應在報分公司合規與風險管理部審核時予以說明。

第十八條分支機構簽訂專案律師聘用合同時,應遵照本辦法的規定並將相關內容體現在聘用合同中。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聘請律師資質情況審核表

2、常年法律顧問聘用合同

附件1:

聘請律師資質情況審核表

聘用機構名稱:

上報聯絡人**傳真oa信箱

附件2:

常年法律顧問聘用合同

甲方: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公司

乙方甲、乙雙方基於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一致同意後就甲方聘請乙方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事宜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自願聘請乙方擔任其常年法律顧問,乙方應當協助甲方開展日常業務工作。

第二條乙方就如下範圍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1、應甲方要求審核合同、協議等法律檔案;

2、應甲方要求提供與甲方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檔案;

3、應甲方要求就甲方日常業務中遇到的法律問題提供口頭或書面的答覆、建議或諮詢意見;

4、受甲方委託,參與有關商務談判;

5、受甲方委託,辦理有關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

6、應邀列席甲方召集的經營管理和對外活動中的有關會議;

7、負責對公司業務、理賠等有關人員進行法律知識的培訓與指導;

8、為公司重大經營活動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乙方指派律師(和律師)為特派律師,負責向甲方提供乙方根據本合同應提供的服務。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要求乙方按其指示履行法律顧問職責;

2、乙方的特派律師不履行或未完全盡職地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時,要求乙方另行指派律師,直至取消聘用合同並收回當年的顧問費;

3、 按時支付乙方法律顧問費用及合理的相關費用;

4、 真實地向乙方提供有關的證據材料和相關的檔案;

5、為乙方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提供相關的工作協助,指定相對固定的協助聯絡人員。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甲方授權範圍內高效地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積極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2、按照甲方的指示,直接處理甲方授權事務,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轉委託他人時,應事先徵得甲方的同意;

3、 及時交付在處理甲方授權事務過程中所占有的甲方財產;

4、 不得接受同一案件對方當事人的委託;

5、 不得與第三方串通損害或者減少甲方應得的利益;

6、 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

7、 按時向甲方收取法律顧問費及相關費用;

8、 依法使用證據和相關的材料;

9、 當所**的其他客戶利益可能與甲方利益發生衝突時,應及時告知甲方並與甲方協商解決方案。

第六條服務方式

甲方遇到法律事務時,可隨時要求乙方履行職責,乙方必須盡快給予相應的口頭答覆或書面答覆,並對答覆負責。如果需要,甲方可隨時要求乙方來甲方處解答,乙方也可定時提供上門服務。

第七條就上述工作內容,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人民幣_________元/年,該法律顧問費按(月、季、年)支付,每次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乙方在甲方付款後,應出具符合甲方要求的正規發票。

第八條若乙方不按甲方指示認真盡職地履行顧問職責,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並收回當年度的顧問費。若因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乙方承諾對本合同第二條規定之諮詢範圍內提供的服務不另行收費。

第十條根據甲方的業務範圍和特點,對甲方委託乙方辦理下列個案的,雙方約定如下:

1、化解風險案件:律師費按照「無效果無報酬」的原則,採取風險**形式確定,具體比例由雙方另行協商。

2、被訴案件:甲方因與他方發生糾紛而被訴至法院委託乙方**時,乙方按當地執業律師業務收費標準收取律師費。

3、追償案件:辦案費和律師費均按照「無效果無報酬」的原則執行。甲方在收到追償款後按實際到帳額的 %支付乙方辦案費。

4、甲方在理賠或其他業務經營的過程中,如涉及特別疑難案件,由雙方根據個案具體情況協商確定律師費。

第十一條就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條範圍內外的法律服務,雙方應就個案另行簽訂聘請律師合同及委託書,並確定律師費。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並以書面形式對本合同予以補充或更正。

第十三條本合同期限為一年,次年續約需另行協商。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乙份。

第十五條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由雙方授權的代表簽署時起生效。

律師常年法律顧問服務計畫

二 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內容 常年法律顧問在規範企業經營行為 健全企業規章制度 處理訴訟非訴訟事務 防範企業經營風險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是企業領導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依法經營管理的得力參謀和助手。概括地說,常年法律顧問提供以下服務 一 日常法律事務 1.對顧問單位有關業務上涉及的法律問題提供法律諮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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