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2021-06-01 02:43:41 字數 3355 閱讀 1292

一、目的:

規範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全體員工。

三、 原則: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四、 勞動合同與規章制度的制定

1. 本公司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書的附件,與勞動合同書具有同等效力;

2.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平等協商確定;

3.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公司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4. 公司應將直接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告知員工,公示時間不少於5天;

5. 新規章制度實施之日起,由公司組織員工進行培訓並填寫培訓記錄和學員名單。為了確保員工及時得到告知,員工可在公司內部網路查詢到最新的規章制度。

五、勞動合同的訂立

1. 勞動合同文字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擬訂和修改;

2.簽訂勞動合同時,員工應使用本人身份證上的姓名方可生效;

3.新員工入職當天必須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4.訂立勞動合同時,公司應向員工說明本公司情況,崗位用人要求和崗位職業危害;

5.簽訂勞動合同後60日內,公司應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鑑證、錄用備案;

6.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與員工各執乙份,歸入本人人事檔案乙份;給員工的合同由人力資源部代為保管,員工有需要可取回;

7.已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期限為兩年。

六、勞動合同的期限、簽訂範圍及試用期

1.第一次簽訂合同期限為一年,試用期2個月;

2. 如員工對以上規定期限有異議的,公司和員工將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

3. 公司與員工只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4. 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公司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

七、勞動合同的續訂、終止、變更和解除

1. 勞動合同期滿30天前,人力資源部將續簽名單發給各部門主管。如不同意續簽,部門主管應於5日內遞交不續簽理由及考評記錄。

同意續簽的,由人力資源部在合同期滿25天前下發合同續簽通知書給員工,並由員工本人簽收。

2. 員工應在收到續簽通知書5日內(遇節假日順延)給予書面答覆,否則視為本人不同意續簽。

3. 同意續簽員工,應在收到續簽通知書5日內(遇節假日順延)遞交工作總結,經部門經理考核,人力資源經理審核,總經理批准,方可續簽合同。

4. 勞動合同的變更: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雙方對變更內容簽字確認後新勞動合同生效。

5.勞動合同的終止及經濟補償金

5.1終止條件及經濟補償金

5.1.1合同期限已滿公司維持原合同約定條件,員工不同意續訂的,公

司不需支付償金;如公司提出不續訂,需按《勞動合同法》第47

條標準支付補償金

5.1.2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1.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5.2勞動合同的解除及經濟補償金

5.2.1員工

5.2.1.1合同未到期或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本人簽字)通知公司。

5.2.1.2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公司。

5.2.1.3因《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出現而解除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47條標準支付

5.2.2公司

5.2.2.1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之一的(過失性解除),公司出具書面通知說明理由及處理依據,並及時送達當事人。

5.2.2.2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情形之一的(非過失性解除),公司出具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並及時送達當事人。

5.2.2.3 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無通知時間按《勞動合同法》第47條標準支付

5.2.2.

4 公司裁員(裁減20人以上或員工總數的10%以上的),提前30日通知工會,聽取工會意見,裁減方案報勞動行政部門.並向全體員工說明。如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由所在部門上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意見書》,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公司工會提出意見,總經理批准後,解除勞動合同:

6.固定期限合同已到期,但由於以下情形不能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四十一條的規定終止合同的,應向員工下達《合同延期通知書》,明確新的合同終止時間並由本人簽字確認。

7. 在公司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期滿按照國家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8. 員工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公司不能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9. 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公司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登記簽收臺帳。

10. 私自離職,未辦理交接手續,公司無法聯絡到的員工,公司應在工會監督下,按員工登記表中的位址將《通知書》寄送本人,按自動離職處理。

八、培訓協議與勞動合同

1. 公司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依據公司《培訓管理制度》與員工簽訂《培訓服務協議》,約定服務期。

2. 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九、保密協議與勞動合同

1. 公司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2.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公司在保密協議中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由總經理最終確認。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4.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公司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十、勞動爭議的內部調解

1. 員工對勞動合同履行有任何異議,可直接向人力資源部反映,人力資源部將給予積極解決和解釋。

2. 如對人力資源部問題解決和解釋仍有異議,員工可向工會反映,由工會與公司管理層及人力資源部協調溝通。

十一、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十二、附件:

《勞動合同書》

《培訓管理制度》

《保密協議》

《勞動合同續簽通知書》

《勞動合同續簽審批表》

《公司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意見書》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勞動合同通知書、證明書臺帳》

《辭職申請書》

《合同延期通知書》

《合同中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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