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州市職業教育中心學生學籍管理制度

2021-05-23 04:29:54 字數 2623 閱讀 1521

宜州市職業教育中心

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我校學生學籍管理,建立學校正常的管理秩序,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教育部《關於制定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原則意見》(教職成[2001]9號)和區教育廳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宜州市職業中專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凡我校按照市、縣教育行政部門下達的招生計畫數錄取的新生,須持市、縣統一印製的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第二條新生入學登記註冊後,學校應在乙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政治、文化、健**查。複查合格者,即取得學籍。複查結束後,學校應將新生和補錄學生的上報盤和登錄檔、錄取花名冊,報省、市、縣教育部門註冊備案,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採用計算機管理,統一使用《廣西區中等職業學校電子註冊系統》軟體,學籍號由市教育局編排。

第三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規定日期到學校辦理註冊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未經請假且逾期二周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條學校對已註冊的學生應建立學生檔案。檔案材料包括錄取通知書、學籍表、體育合格情況登記表、體格檢查表、畢業生登記表、社會活動登記表以及有關獎懲登記表(樣表由市教育局提供)。學生檔案由學校管理,畢業生就業後,檔案交畢業生管理部門或就業單位,公升學後交錄取學校。

第二章成績與考核

第五條成績考核包括學業和操行兩個方面.學業方面,按照教學計畫的規定及學生選修情況,考核學生的學習成績;操行方面,對學生的思想品德、組織紀律、行為規範等方面進行考查評定。考核成績記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六條學生學業成績的考核分考試和考查,由學校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組織對學生的文化知識、專業知識、專業技能等方面進行考核。實驗、實習科目的考試採取四級制(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評定,其它考試課採用百分制評定;考查科目成績按合格、不合格評定,也可採用百分制或四級制。考試、考查的結果以學分的形式記入學生學業總成績之中,是確定學生畢、結業的依據。

第七條學生操行評定應以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守則和教育部制訂並頒發《中等職業學校德育大綱》為主要依據,操行評定每學期進行一次,畢業時進行全面鑑定。

第三章公升級與留級

第八條學生在每學年(或每學期)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後,經考核(含補考)後,成績合格者或只有一門考試和二門考查課程不及格者,准予公升級。學生考核不及格的課程,經補考後,同一學年內累計有兩門考試或三門考查課程不及格者,應予留級。

第四章轉學與轉專業

第九條學生一般不得轉學和轉專業。但有下列情況者可予轉學或轉專業:

(一)因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可在其它專業學習者;

(二)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學或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三)留級或復學時,本專業無後續班級者

第十條學生轉學、轉專業均由本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再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在本校範圍內轉專業,由學校審核,報市、縣教育部門批准;

(二)轉入其他學校者,須經原學校、轉入學校同意後在轉學證上簽字蓋章,並報省、市、縣教育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三)已轉學、轉專業的學生,應在學籍表中的「異動」欄內註明,原學籍號取消,新的學籍號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給定。

第五章休學、復學與退學

第十一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經學校批准,可准予休學或令其休學,並發給休學證明:學生休學,每學年以一學年為期,在學期間以三次為限。

第十二條學生休學期滿後,應於學年前乙個月向學校申請復學,經學校審查批准後,方可復學。

第十三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學校批准,可令其退學或準其退學,並通知家長:

(一)同一學年內(經補考後)考核成績全部不合格者;

(二)休學期滿後不辦理復學手續或複查不合格者;

(三)患有精神病、癔病、癲病、麻風病等嚴重疾病及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四)本人申請退學、家長書面同意者。

第十四條學校批准學生休學、復學和退學,均應報市、縣教育部門備案。取消學籍和退學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六章紀律與考勤獎勵與處分

第十五條學生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令和學校各種規章制度,尊敬師長,團結同學,講究衛生,關心集體,愛護公物,講文明禮貌,守社會公德。

第十六條學生不得抽菸酗酒、賭博、打架鬥毆、逃夜、戀愛,凡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十七條學校應建立嚴格的考勤制度。對曠課學生應令其檢討,並視具體情況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理。

第十八條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可授予優秀學生稱號或其他單項榮譽稱號,並給予一定獎勵。

第十九條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可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對學生的獎勵與處分決定,應存入學生和學校檔案,並報省、市、縣教育部門審批、備案

第七章畢業、結業與公升學

第二十條具有學籍,思想品德合格,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包括文化知識、專業知識、專業技能、教學實習、生產實習、畢業實習和社會實踐活動),經考核合格的學生,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一條畢業時,未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或品德評定合格者,由學校發給統一式樣的結業證書。已修完的課程按學分制記入總學分,在結業後三年內,經補修學分成績合格和用人單位鑑定思想品德合格者,可換發畢業證書,其畢業時間自換發畢業證時算起。

第二十二條凡具有學籍的畢業年級學生,達到畢業條件後,根據上級有關檔案精神,可以參加對口專業公升學的全國統一高考。

第二十三條凡未經市教育局審查批准設定的專業所招的學生以及自行轉學、姓名、專業不符的學生,均不予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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