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盤點管理制度

2021-05-24 02:51:51 字數 3524 閱讀 2802

第一條目的

為確保固定資產盤點的正確性,盤點事務處理有所遵循,並加強管理人員的責任,以達到固定資產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盤點範圍及內容

盤點範圍包括土地、建築物、電子裝置、機器裝置、運輸裝置、辦公裝置、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在建工程等。

盤點內容包括核實資產數量、型號(面積)、單價、價值;核查資產質量,損毀情況;核對資產手續是否完善,證冊是否完備等。

第三條盤點方式

(一)年中、年終盤點

我公司要求每年至少進行兩次固定資產的全面盤點,即年中、年終盤點。由實物管理部門牽頭,會同財務部門於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清點。原則上應採用全面盤點方式,如確因事情特殊,無法辦理時,應呈報總經理核准後,始得改變方式進行。

(二)臨時盤點

指因特殊情況而臨時決定進行的固定資產盤點。由財務部門照會其部門主管後,會同實物管理部門,做隨機抽樣盤點。

第四條參與的部門、人員的指派與職責

每次盤點工作均需由總經理室牽頭,由固定資產實物管理部門負責具體落實並追查盤盈盤虧的原因和提出處理意見,財務部門應積極參與盤點工作並負責進行賬實的核對工作。其中固定資產實物管理部門由各分公司自行指定,一般來說電子計算機類資產由公司資訊科技部負責管理並建立固定資產卡片,其他類固定資產由辦公室(或行政部、綜合部)負責管理並建立固定資產卡片。

(一)總盤人:由總經理室成員擔任,負責盤點工作的總指揮,督導盤點工作的進行及異常事項的裁決。

(二)主盤人:由各實物管理部門經理擔任,負責實際盤點工作的推動及實施。

(三)覆盤人:由總經理室指派,負責現場盤點工作的指揮、協調工作,以及盤點監督之責。

(四)盤點人:由各實物管理部門指派,負責現場盤點具體工作,如點計數量,核查質量,核對型號、規格等。

(五)會點人:由財務部門指派(人員不足時,間接部門支援),負責會點並記錄,與盤點人分段核對、確實資料工作。

(六)協點人:由各實物管理部門指派,負責盤點時,固定資產的搬運及整理工作。

(七)臨時盤點,亦應設定盤點人(或抽點人)、會點人等,其職責亦同。

第五條盤點流程

(一) 盤點前,由實物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依盤點種類、專案編排"盤點人員編組表"及擬定盤點通知,呈總經理核定並簽發,公布實施。

(二) 盤點人員確定後,由總盤人負責召集盤點小組成員召開盤點協調會,擬訂盤點計畫表,並通知各有關部門,限期辦理盤點工作。

(三) 實物管理部門將應行盤點的實務及盤點用具,預先準備妥當,各項固定資產卡片應依編號順序,事先備妥,以備盤點。

(四) 盤點期間已收到而未辦妥入帳手續的固定資產,應由實物管理部門予以標示,另行存放。

(五) 財務部門應在盤點前將各項財務帳冊登記完畢,並根據明細帳製作帳內資產清單(格式自定),以備實物清點完畢後與盤存表進行核對。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帳冊登記時,應由財務部門將尚未入帳的有關單據如入庫單、出庫單等利用"結存調整表",將帳面數調整為正確的帳面結存數。

(六) 每次盤點,盤點現場至少應包括盤點人、會點人和覆盤人。固定資產已集中核算的分公司,覆盤人和會點人必須由分公司指派。固定資產尚未集中核算的分公司,覆盤人必須由分公司指派。

(七) 盤點物品時,由盤點人提供固定資產卡片或實物清單,並以此為據進行現場盤點,包括點計數量、丈量面積、核對規格(型號)、核查資產質量、鑑定證冊是否完備有效等等。會點人均應依據盤點人實際盤點資訊,如實詳盡記錄於「盤點統計表上」(一式兩聯),並每小段核對一次,無誤後與盤點人於該錶上互相簽名確認,將該錶編列同一流水號碼,各自存一聯,備日後查核,若核對有出入者,必需再重點。

1、房屋建築物、土地盤點除清點數量外,尚需實地丈量面積、核對資產權證、核查使用情況等。

2、交通運輸裝置除清點數量外,尚需核查行駛里程、核對各種證件是否有效、鑑定車輛效能等。

3、電子計算機除清點數量外,尚需核查裝置型號等。

4、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的盤點應注意檢查合同、發票等資料的完整有效。

5、在建工程的盤點應注意核查工程物資的數量、檢查在建專案付款與工程進度的匹配情況等。必要時可要求專業人員如專案監理等協助盤點。

6、其他資產主要盤點資產數量。

(八) 盤點完畢,盤點人應將"盤點統計表"彙總編制"盤存表"一式兩聯,由盤點(會點)人員相互簽名確認後,第一聯由實物管理部門自存,第二聯送財務部門,供核算盤點盈虧金額。

(九) 財務部門收到「盤存表」後,與自己的帳內資產清單進行核對。除計算盤虧盤贏金額、數量外,尚需檢查資產的輔助資訊是否完整等,並出具盤點報告表(一式三聯)送實物管理部門填列差異原因的說明及對策後,送回財務部門彙總轉呈總經理簽核,第一聯送實物管理部門,第三聯轉送總經理室(最後歸檔備案),第二聯財務部門自存作為帳項調整的依據。

(一十) 對於盤點情況及在盤點中發現的問題,實物管理部門應盡快查明具體原因,寫出書面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待總經理或上級公司批覆後再做處理。原則上應在年終(中)決算前處理完畢。

第六條不定期抽點

(一)由總經理室視實際需要,隨時指派人員抽點;也可由財務部門填具"財務抽點通知單"於呈報總經理核准後辦理。

(二)盤點日期及專案,以不預先通知使用部門為原則。

(三)盤點前應由會計部門利用"結存調整表"將帳面數先行調整至盤點的確實帳面結存數,再行盤點。

(四)不定期抽點,應填列"盤存表"。

第七條注意事項

(一)所有參加盤點工作的盤點人員,對於本身的工作職責及應行準備事項,必須深入了解。

(二)盤點人員盤點當日一律停止休假,並須依時間提早到達指定的工作地點向該組覆盤人報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而覓妥代辦人應經事先報備核准,否則以曠職論處。

(三)所有盤點財產都以靜態盤點為原則,因此盤點開始後應停止財物的進出及調動。

(四)盤點使用的單據、報表內所有欄位若遇修改,均須經盤點人員簽字確認始能生效,否則應查究其責。

(五)所有盤點資料必須以實際清點、丈量或換算的確實資料為據,不得以猜想資料、偽造資料記錄之。盤點應採用精確的計量器,避免用主觀的目測方式,每項資產數量應於確定後,再進行下一項,盤點後不得更改。

(六)盤點開始至工作終了期間,各組盤點人員均受覆盤人指揮監督。

(七)盤點終了由各組覆盤人向主盤人報告,經核准後始得離開崗位。

第八條盤點問題的處理

(一)帳載數量(含實物管理部門的卡片帳及財務明細帳)如因漏帳、記錯、算錯或帳面記載不清者,除要求記帳人員及時補充完善外,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以上處分,情況嚴重者,應呈總經理室議處。

(二)帳載數字(含實物管理部門的卡片帳及財務明細帳)如有塗改而未蓋章、簽章、簽證等進行確認,憑證未整理難以查核或有虛構數字者一律由直接主管簽報人事部門議處。

(三)固定資產資料不齊、權證過期失效、合同金額不符等情況,除責令限期整改完善外,還應追究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或經辦人員的過失責任,情況嚴重或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應送總經理室議處。

(四)固定資產盤贏盤虧資產的帳務處理一定要在得到上級單位的檔案批覆後方可進行。但對於盤虧的資產,管理部門應及時責成專人追查原因,追索賠償,避免造成公司更大的損失。

(五)固定資產管理人員、保管人有下列情況者,應報總經理議處或賠償相同的金額,並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1、對所保管的財物有盜賣、掉換或化公為私等營私舞弊者:

2、對所保管的財物未經報准而擅自移轉、撥借或損壞不報告者:

3、未盡保管責任或由於過失致使財物遭受被竊、損失或盤虧者。

第九條本辦法由省公司負責解釋,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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