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2021-05-24 15:35:53 字數 2196 閱讀 1601

11農村11銀行股份****

第一條為準確、及時了解、掌握11農村11銀行股份****(以下簡稱本行)業務經營重大變化和影響金融穩定的重大事項,維護金融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事項報告有關工作的通知》等法規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報告責任單位和個人包括本行所有營業網點、部門以及本行領導班子成員、各部門負責人、各支行行長、各分理處主任。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重大事項是指金融機構業務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可能對其經營有重大影響,對區域金融和社會穩定形成衝擊,存在著系統性風險隱患的特定事件或事項。

第四條本報告制度遵循的原則是:快速準確,全面及時,專人負責,一事一報。

本制度中包含的有關上報事項由各部門、支行負責人收集上報至本行辦公室,經審核後由本行分別報告有關監管部門後上報主管部門。

第五條本行設立網路輿情監測部門,由本行辦公室負責日常監測,對於有損本行形象的負面輿情,應及時向行領導報告,組織專人調查事實真相,在4小時內作出第一回應,公布事件真相,防止轉化為輿情事件。

第六條各營業網點和部門發生下列事項時,應在事發之日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本行辦公室報告,本行辦公室必須在24個小時內以書面檔案形式直接報送至當地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和上級管理部門。

(一)機構名稱或營業位址變更;

(二)營業機構性質變更;

(三)重大重組改制活動;

(四)控股股東、高階管理層人事變動;

(五)新設立或者撤併分支機構;

(六)金融機構編碼資訊變更;

(七)金融詐騙、盜竊、搶劫、涉槍、綁架等社會影響惡劣的刑事案件;

(八)金融從業人員**、**、挪用**,侵占本單位或客戶資金,涉案金額巨大的經濟案件;

(九)由於違規經營、內部交易、勞資糾紛等被新聞**負面披露,對金融機構活動及聲譽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

(十)金融機構投資失誤發生重大虧損,對其正常經營構成嚴重威脅的事件;

(十一)發布、調整會計核算基本制度,會計科目表及會計科目使用說明等涉及重大會計改革事項的事件;

(十二)因正常的核算、清算系統切換公升級需暫停對外服務的事件;

(十三)發生重大信貸、操作風險事件;

(十四)發生涉及及徵信系統訴訟案件,影響或可能影響徵信體系建設和人民銀行聲譽的事件;

(十五)人民銀行、銀監會及上級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各營業網點和部門發生下列事項的,應在事發之日及時向本行辦公室報告,本行辦公室應在1個小時內以**、傳真等方式先行向當地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報告,並於事發之日起12小時以內以書面檔案形式報送當地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

(一)發生擠兌事件;

(二)客戶集體投訴、上訪、靜坐示威或採取其他過激行為,造成社會影響惡劣的事件;

(三)造成轄內重要金融業務系統不能正常辦理相關業務,且恢復超過可容忍時間的突發事件;

(四)造成業務系統的電子資料全部或部分丟失、毀損,需要長時間進行手工業務處理的突發事件;

(五)發生計算機系統性事故或有預謀的計算機犯罪,影響或可能影響到金融穩定的事件;

(六)金融從業人員發生重大失、洩密案件,影響或可能影響到區域金融穩定的事件;

(七)在銀行、****、保險2個及以上行業中出現或將要出現不良連鎖反應,需要各相關部門協同配合,共同處置的事件;

(八)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故等引發無法正常經營事件;

(九)其他對當地金融穩定具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八條本行領導班子成員、各部門負責人、支行行長、分理處主任發生以下事項要在事後乙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本行辦公室,因特殊原因不能近期報告的,要及時補報,並說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准的,要按規定辦理。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家庭成員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

(三)本人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企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企業的情況;

(七)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單位重大事項書面檔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機構名稱、事發地點、時間;事件的起因、性質、經過、影響;事態的發展趨勢、可能損失及應對措施等。

第十條重大突發事件的報送由本行董事長簽發,董事長因特殊原因無法簽發的,可授權本行其他領導簽發。由指定的專門報送負責人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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