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獎懲制度

2021-05-25 14:20:56 字數 2545 閱讀 606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獎勵的目的在於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第二條懲戒的目的在於既要促使員工達到並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又要保障酒店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第二章獎懲的原則

第三條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包括酒店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工作目標(承包指標)和臨時工作任務。

第四條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

第五條員工的表現達不到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根據情節不同,均要給予相應懲戒。

第六條記過(不含)以上處分必須徵得酒店工會同意方可辦理。

第七條處罰和過失單必須知達本人,本人有向上級及工會申訴的權利。

第八條該罰不罰護短的管理人員可以由人事部提出處罰,下達責任過失單。

第九條對酒店內部的任何處理和處分,總經理有特赦權。

第三章獎勵

第十條獎勵的方法有經濟獎勵與行政獎勵兩種:

(一)經濟獎勵包括加薪、獎金、獎品。

(二)行政獎勵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

第十一條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嘉獎,並頒發獎金2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五次者,正常之外晉公升一級工資。嘉獎通報全酒店。

(一) 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三)品行端正,一貫忠於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四)其他對酒店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第十二條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功,並頒發獎金5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三次者,正常之外晉公升一級工資。並通報全酒店。

(一)維護酒店安全,積極採取措施排除險情,確有實效者;

(二)全年累計獲嘉獎五次者;

(三)連續三年,完成本職工作,無任何劣跡者。

(四)對維護酒店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

(五)在生產、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裝置改造、改善勞動條件等方面有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的;

第十三條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大功,並頒發獎金1000元。全年累計兩次,正常之外晉公升兩級工資。獎勵及獎金在全體員工大會上頒布。

(一)開發、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裝置改造、改善勞動條件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重大成果者;

(二)全年累計獲記功三次者;

第十四條酒店對第十三條(一)款中新產品開發專案負責人,除予以記大功獎勵外,另給予特殊獎勵。

第十五條任用與提公升員工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受過獎勵的員工,對德、才兼備者還可破格提公升。

第十六條獎勵事項如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獎金按參加人數以一定的比例分配。

第十七條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均需填寫獎勵單。獎勵的核實人為人力資源部,批准人為總經理。獎勵的辦理見員工獎勵程式。

第四章懲戒

第十八條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章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畫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檢查員工對酒店的各項規章制度的執**況,如果違反有關紀律、規章制度,稱為違紀過失,填違紀過失單。

(二)考查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畫的完成情況,如果因失職而使自己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部分工作受到損失,稱為責任過失,填責任過失單。

第十九條懲戒的方式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罰兩種:

(一)經濟處罰分為罰款、扣發獎金或工資、降低工資標準。

(二)行政處罰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辭退、開除。

第二十條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並罰款()元。

(一)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二)未經批准擅自離職怠慢工作者;

(三)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經勸告不改正者;

(四)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及工作調動者;

第二十一條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並罰款()元。

(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酒店權益者;

(二) 在工作場所喧嘩、嘻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三)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製造事端者;

第二十二條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並罰款()元。

(一)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

(二)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但情節輕微者;

(三)因個人原因致工作失誤造成2萬元(含)以上,5萬元(不含)以下損失者;

(四)故意損壞酒店重要檔案或財物者;

第二十三條員工有下列條件之一者,視情節予以辭退或開除並處罰款()元。

(一)偷盜、侵占同事或酒店財物經查事實者;

(二)在執行公務和對外交往中索賄、**,收取回扣數額較大者;

(三)在酒店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四)造謠惑眾詆毀酒店形象者;

(五)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酒店同類業務者;

(六)在職期間負有刑事處分者;

(七)偽造或變造或盜用酒店印信嚴重損害酒店權益者;

(八)吸食毒品或唆使他人吸食毒品者並未構成犯罪者;

(九)年度內累計記大過兩次者。

第二十四條管理人員年度被記大過者,將並處以降職或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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