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制度

2021-05-25 18:12:35 字數 1143 閱讀 1052

為落實司法為民措施,彰顯人民司法對廣大群眾的人文關懷,建立切實有效的司法救助僵工作機制,保障司法救助工作的順利進行,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

第二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予免交訴訟費用:

(一) 殘疾人無固定生活**的;

(二) 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卹金的;

(三) 最低生活保障物件、農村特困定期救濟物件、農村五保供養物件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四) 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五) 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予減交訴訟費用;

(一)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二) 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物件的;

(三) 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四) 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於30%。

第四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予緩交訴訟費用:

(一) 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

(二) 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三) 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四) 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應當在起訴時提交書面申請、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因生活困難或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免交、減交訴訟費用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第六條當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由立案庭庭長負責審查,並報法院院長審批。

第七條當事人申請緩交訴訟費用經審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緩交的決定。

第八條人民法院對一方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對方當事人敗訴的,訴訟費用由對方當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勝訴的的可以視申請司法救助的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決定其減交、免交訴訟費用。訴訟費用的免交只適用於自然人。

二00七年五月一日

司法救助申請書

申請人 姜某某,女,漢族,xx年xx月x日出生,住址 江西省上饒市鄱陽縣 申請事項 申請司法救助 事實與理由 2014年3月25日,被告xx駕駛的浙a 號轎車,在東文路由東向西行駛到東新路口,向南左轉彎逆向駛入非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內由南向北正常行駛的原告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身體嚴重傷害...

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各級軍事法院 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 已於2005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7次會議通過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2005年4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

司法幫教制度

司法所請示彙報制度 為保證司法局和街道辦事處對司法所的領導和管理,司法所各項工作有人問 有人管 有人抓,能夠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使司法所朝著健康的方向發展。根據司法局的要求,結合司法所的集體實際,制定請示彙報制度如下 1 定期向街道辦事處領導 司法局領導 主管部門請示彙報工作。向辦事處領導請示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