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

2021-05-28 09:17:58 字數 777 閱讀 7220

(4)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及對事故調查隱瞞實情或串通提供偽證,情節嚴重的。

(5)對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者進行打擊報復的。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員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對員工的經濟處罰分為:一次性罰款、賠償經濟損失。

3、對員工的一般違章行為給予一次性罰款處理和記分,罰款額為50元—100元。對員工的嚴重違章行為或屢教不改的給予一次性罰款處理,罰款額為100元—300元。同時可令其下崗學習1至3個月,情節特別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對嚴重違章導致事故發生,不能正確認識其錯誤行為,態度惡劣,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

4、對因違章而造成的重大人身、裝置險肇事故(包括交通、火災、**、中毒、汙染等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按事故處理的程式進行,直至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事故有關責任人員或「三違」人員如果迅速認識錯誤並改正,態度誠懇,表現良好的,行政處分可酌情減輕,賠償金額酌情減少,反之,不能正確認識錯誤且態度惡劣,表現極差的,加重行政處分,賠償金額加重。

6、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分析違章的程度和性質,區別對待故意的或明顯的違章與不易把握的過失行為,並經過會議討論,徵求工會意見,允許受處分者本人進行申辨,慎重決定。

7、對於弄虛作假,騙取安全獎勵的人員,應當按照情節輕重,除追回獎勵金額,取消榮譽獎勵外,還可給予必要的處分。

8、對於濫用職權,利用處分員工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對應處分員工進行包庇的人員,應當從嚴予以處分。

安全生產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

6 凡不按規定持證上崗者,罰款50元 人 次 7 凡由於生產 基建或檢修需臨時破壞的安全防護裝置 設施等,完工後未修復的責令修復並扣罰施工單位50 500元 處 8 損壞各種安全防護設施,防 滅火器材 安全標誌的,賠償經濟損失的50 loo 9 不按規定時間 內容對新工人進行入廠 調崗 復工教育的,...

安全生產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

6 損壞各種安全防護設施,防火 滅火器材 安全標誌的,賠償經濟損失的50 loo 7 發生各類事故隱瞞不報 謊報或拖延不報的,扣罰責任者300元 次 8 各種作業票 證等未經監護人 監火人 安全負責人本人簽字的視為無效,扣罰責任人20元 次 9 發生事故後,凡不按照 四不放過 原則進行事故處理的,扣...

安全生產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

一 簡介 為了更好地貫徹安全生產方針 政策 法規,落實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制度。二 適應人群 醫院所有生產人員和管理人員。三 職責 1.單位法定代表人對實現本單位 本部門的安全管理目標負總責。2.各級生產負責人對實現安全管理目標負直接領導責任。3.各級各部門的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