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權保護管理制度

2021-06-02 01:49:54 字數 4854 閱讀 9068

1.目的

為了保護公司及所屬單位的智財權,鼓勵發明和其它智力成果的創造,提高公司智財權管理、保護和運用的水平,增強公司市場競爭能力,促進科技進步,抵制不正當競爭,維護公司的經濟利益。

2.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3.適用範圍

公司所屬各單位。

4.保護範圍

本規定所保護的智財權:是指公司及所屬單位的員工執行本單位的任務、利用本單位的名義或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條件完成的智力成果所取得的智財權。

執行本單位任務完成的智力成果:是指在本職工作中取得的智力成果以及履行本職工作以外由公司及所屬單位交付的其它任務或者在退休、調動工作後一年內從事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和技術成果。高科技成果可追朔至兩年。

利用本單位名義:是指經本單位同意後,在對外交流合作或經濟技術合同中使用本單位名稱。

利用本單位物質條件:是指利用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資金、裝置、器材、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資料等。

5.本規定所保護的智財權包括:

5.1專利權:是指公司所擁有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國防專利。

5.2商標權:是指公司所擁有的在國內外註冊的商標,包括產品商標和服務類商標等。

5.3著作權:是指利用公司物質條件所創作並由公司所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裝置設計圖紙及說明;重要的產品標準和技術管理標準,產品工藝資料、計算機軟體;各種科研、試製技術總結報告,實驗報告,科技**,或由公司提供物質條件、資料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創作的手冊、圖書、教材、攝影、錄影、文字作品等的著作權。

5.4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熟悉、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公司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濟資訊。

包括被公司列為技術秘密的專案,如公司的發展戰略、科技成果、專有技術資訊、生產訣竅、產品配方、製作方法及生產工藝、經營渠道、客戶名單、管理模式、投資計畫、產銷策略、貨源情報、產品銷售合同、財務報表、統計報表、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這裡所稱的具有實用性、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是指該資訊具有可應用性,能為公司帶來現實的或潛在的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

6.對員工非職務智力成果的保護,按國家相應法律、法規執行。

7.組織機構分工

公司設立智財權保護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公司智財權保護的方針政策;研究、領導、協調智財權保護工作;審批公司智財權管理工作規劃、計畫和各種規章制度;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公司智財權保護領導小組組長由公司總經理擔任,主管技術的副總經理擔任副組長,成員由主管分工的副總經理、副總經濟師、副總工程師、及研究院辦公室、檔案中心、公司辦公室、辦民品開發、企管、計畫、人勞、財審等職能部門的領導組成。

8.公司智財權保護工作實行公司及所屬各單位兩級管理。公司設立智財權保護領導小組下設公司智財權保護管理辦公室作為具體辦事機構,其具體職責是:

8.1負責組織和協調公司智財權管理制度的起草、修訂和執行;

8.2組織公司員工進行智財權知識的學習和教育培訓;

8.3負責公司內外以及涉外智財權保護日常事物的處理;

8.4協調公司各業務主管部門對專利、商標、商業秘密、著作權、計算機軟體等智財權保護的管理工作。

智財權保護管理辦公室設在研究院,主任由研究院辦公室主任擔任,辦公室成員由研究院辦公室、公司辦公室、企管、計畫、民品開發等部門的有關人員組成。

公司所屬各單位的主要領導負責本單位貫徹、落實公司智財權保護的制度、政策,領導本單位的智財權保護工作,並建立本單位的智財權保護機構和確定聯絡員。

9.公司智財權事物管理按業務分工由各有關職能部門負責:

9.1研究院負責專利、著作權及計算機軟體保護、智財權檔案資料的管理工作;

9.2公司辦公室會同研究院負責商業秘密的管理工作;

9.3企管部門負責商標的管理工作、負責對外有關智財權侵權糾紛案的處理及合同法律的審查工作。

10.權利歸屬

10.1公司員工做出職務成果,其智財權利益均屬於公司。公司鼓勵全體員工為公司的經濟振興和發展做出成果,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有關規定,對職工的職務成果給予獎勵,依法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10.2 由國家、兵器工業集團公司等上級部門投資的計畫專案中完成的職務智力成果,其智財權權益按國家和兵器工業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10.3公司在對外科技合作和交流中(包括公司派出的培訓進修人員)完成的發明創造或其它智力成果,專利權或智財權按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關於對外科技合作交流中保護智財權的示範導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10.4公司以及各所屬單位與國內外其它單位進行經濟、技術合作,協作的智財權歸屬及權益在一般情況下遵循以下原則:

10.4.1委託研究:

由公司出資橫向委託外單位進行研究開發的專案,應在委託合同中寫明智財權歸屬條款,其在開發過程中產生的成果歸公司所有。由外單位橫向委託公司或各所屬單位研究開發的專案,所完成的成果按委託合同執行,合作中未約定的,其研究成果歸公司所有;

10.4.2合作開發:由公司或各所屬單位同外單位合作共同進行研究開發的專案,其研究開發成果歸雙方共有;

10.4.3合資經濟實體:

由公司投資,包括以技術投資同外單位、個人合資,合作聯辦經濟實體,在共同研製開始、經營中形成的智財權歸雙方所有,並應在雙方的協議、合同中明確寫明,由公司提供的屬於公司的智財權的各種成果資料,對方不得向第三方洩漏和轉讓;

10.4.4外單位委託到公司或以各所屬單位進行實習的人員以及臨時聘用人員利用公司的裝置、資料等技術條件取得的成果歸公司所有。

11.智財權管理

11.1公司對涉及的智財權事務實行統一管理。公司智財權保護管理辦公室和各業務歸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專利、商標、著作權、計算機軟體等專案的申請、註冊登記、年費交納、延期續展、著錄事項變更等事務。

公司向國內外單位進行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以及其它智力成果權轉讓時,應按公司相關的智財權管理的規定,由主辦單位申請,經公司智財權保護領導小組批准。

11.2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申請國內外專利、國內外商標,進行著作權(包括計算機軟體)登記及技術**時,原則上應以公司的名義進行,並按公司有關管理制度規定的程式進行。

11.3凡在公司及各所屬單位科研、生產開發、經營管理、技術改造和引進專案的改造,符合國家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的有關規定,應及時按公司相應的專利、著作權、商標管理辦法等規定程式進行專利申報、商標註冊等。符合本規定第四條4款的屬公司商業秘密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按《哈爾濱北方特種車輛製造****商業秘密管理辦法(待定)》規定的程式申報;由公司技術秘密評審委員會確定密級,納入到公司商業秘密中進行管理。

11.4在進行科研課題研究、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開發的調研立項時,課題(專案)負責人應當調查所屬技術領域的專利狀態,進行必要的專利檢索,以便確定可行的研究開發方向,或避開已有專利,或在已有專利的基礎上進行研究開發。研究過程中課題(專案)研究人員應注意了解相關技術領域、相關研究機構、最新研究開發成果,收集新公布的技術和專利申請資料,及時調整研究方向。

研究中所產生的階段成果符合專利條件的,應考慮申請專利。對涉及的有關智財權的法律關係等問題,應及時徵求智財權管理部門和審計法律部門的意見,以便採取相應對策。

科研開發工作完成後,須按公司科研開發的有關技術檔案管理程式的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將課題任務書、立項書、合同書、科研開發技術工作總結、實驗報告、記錄、圖紙等原始技術檔案進行整理,按公司有關檔案管理規定歸檔,檔案管理部門應嚴格執行借閱制度。對已確定為是公司商業秘密的部分,應按《哈爾濱北方特種車輛製造****商業秘密管理辦法(待定)》中的規定辦理。

11.5公司員工在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中(包括參加學術會議、發表**、參觀訪問、通訊等),對保密的技術資料和資訊,特別是涉及公司技術秘密專案的技術和商業秘密的有關資訊,要進行相應保密審查。在計算機網路上發布的資料資訊,應按公司業務管理部門制定的相應管理制度進行。

11.6公司及各所屬單位在與國內外簽訂的合同、協議中,應註明合作中產生的智財權歸屬。涉及公司技術內容時,應約定保密條款,涉及公司重要技術內容時,可單獨簽訂保密協議書。

重要的技術合同應經公司審計部門審查。簽訂技術合同,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公司的合法權益。

11.7對外引進大型成套裝置和技術之前,專案負責單位應對該項裝置和技術所涉及的專利技術、專有技術、計算機軟體等智財權進行調查,對必要的專利、商標等進行檢索,在專案報告中應附上檢索報告,為談判和簽約提供依據,避免支付不必要的費用。

11.8對外出口的新產品、新技術,專案負責單位應對出口國、針對該產品和技術所涉及的專利、專有技術、商標、計算機軟體等智財權保護狀況進行必要的調查,並相應制定保護公司智財權的措施,以保護公司利益,同時避免因侵犯他人智財權而引起糾紛。

11.9嚴格執行公司來訪參觀制度:接待人員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允許外單位人員參觀、了解和掌握任務與公司技術秘密相關內容,不得擅自帶領外單位人員進入保密現場。

外單位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進行錄影、攝影。

12.權利與義務

12.1公司員工享有以下權利:

12.1.1職務智力成果的直接完成者有申報專利、版權登記和商標註冊權;

12.1.2職務作品的直接完成者享有該職務作品的署名權(法人作品除外);

12.1.3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管理辦法接受獎勵的權利;

12.1.4有對公司智財權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向公司舉報侵犯公司智財權行為的權利。

12.2保護公司智財權是全體員工(包括離退休及下崗員工)的義務,公司的員工均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公司保護智財權的規章制度,認真履行保護公司智財權的義務,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同時不侵犯外單位和他人的智財權。

12.4為增強員工保護智財權意識、明確責任和義務,下列人員應與公司簽訂《哈爾濱北方特種車輛製造****涉密人員智財權保護協議書》。

12.4.1經公司技術秘密評審委員會評審確定的公司有關涉密人員;

12.4.2掌握公司重要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的公司領導幹部和在關鍵及特殊崗位工作的有關涉密人員;

智財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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