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權管理制度

2021-06-19 00:31:54 字數 3281 閱讀 7240

福建***x通訊****智財權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單位智財權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智財權工作的目的:在研發、生產、經營活動中充分運用智財權及智財權制度的特性和功能,增強本單位的市場競爭力,爭取最佳經濟和社會效益。

第三條智財權工作的任務:根據本單位的經營目標和發展戰略,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智財權工作方針、智財權戰略和具體工作措施。

第四條智財權工作管理制度實施範圍:本制度在本單位各部門及下屬單位施行。

第二章工作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本單位設立智財權工作組,負責本單位的智財權管理工作。

第六條本單位設立智財權工作專項資金,由智財權工作組統一管理,用於智財權培訓、智財權獎酬、智財權工作事務及智財權資訊網路建設等費用支出。

第七條本單位智財權工作組的基本職責包括:

1.制定智財權工作管理辦法;

2.制定智財權工作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

3.組織、參與智財權戰略的制定和實施;

4.組織、指導、協調、檢查各部門的智財權工作;

5.組織智財權宣傳、培訓;

6.管理智財權文獻,建立智財權資訊資料庫,提供智財權資訊檢索、分析服務;

7.管理智財權申報工作,提供智財權諮詢服務;

8.辦理智財權申請、智財權權的維護、智財權資產評估、智財權合同備案、智財權權質押、智財權廣告證明和處理本單位智財權糾紛等事務;

9.實施智財權獎懲;

10.管理智財權工作專項資金。

第三章智財權制度的運用

第八條本單位在涉及重大利益的投資、立項、研發、引進、合資、合作、營銷、智財權申請和維權等決策前,要制定和實施智財權戰略。

第九條本單位在經營性投資決策前,應由智財權工作組分析國內外智財權資訊,運用智財權制度的規則,提出有關投資決策的可行性建議。

第十條本單位在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立項前,應由智財權工組分析國內外智財權資訊,其中包括失效智財權資訊,運用智財權制度的規則,提出引進、合作或自主研發等方面的建議。

第十一條本單位在自主研發新技術、新產品前,應由智財權工作組分析國內外智財權資訊,避免重複研究,運用智財權制度的規則,提出能獲得最大市場效益的有關技術路線和技術解決方案建議。

第十二條本單位在引進技術、裝置決策前,應由智財權工作組分析國內外智財權資訊,運用智財權制度的規則,提出引進方案;特別在引進技術、裝置中含有智財權的,應先由智財權工作組核實其智財權法律狀態,提出有關可利用性的建議,並定期監視其法律狀態。

第十三條本單位在進行產品銷售和出口**時,應由智財權工作組分析國內外智財權資訊,運用智財權制度的規則,明確該產品在銷售地和出口地的智財權法律狀態,避免侵犯他人智財權。

第十四條本單位在合資、合作等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由智財權工作組對擬合作的專案進行綜合分析,運用智財權制度的規則,提出合資、合作的合理化建議。

第十五條本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當被控侵犯智財權權時,應由智財權工作組利用智財權資訊,運用智財權制度的規則,提出應對措施。

第十六條本單位在簽訂與智財權有關的**合同時,應由智財權工作組根據具體情況,運用智財權制度的規則,提出由合作方提供合法證明檔案的要求和相應法律責任及損失賠償的條款建議。

第四章智財權產權的管理

第十七條本單位的職務發明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被批准後,本單位為智財權權人。

第十八條本單位在聘用員工(包括臨時工作人員)前,應當與員工簽訂由智財權工作組制定的有關職務發明創造協議。

第十九條本單位與其它單位、個人合作開發或者委託研究,應簽訂技術合作、委託協議,協議中必須約定研發成果的智財權申請權、智財權權的歸屬。

第二十條本單位的職務發明創造應先申請智財權,方可進行**發表、科技成果鑑定和評獎、技術、產品展覽和銷售等可能喪失新穎性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本單位的職務發明創造完成後,應先報智財權工作組備案,智財權工作組應適時組織專家對職務發明創造進行評價,適宜申請智財權的應進行智財權查新檢索,並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其是否申請智財權及申請的時機、種類和國別。

第二十二條本單位建立智財權檔案,智財權工作組應對單位所有智財權或智財權申請進行監視和管理,適時維持或放棄。

第二十三條本單位在實施智財權專案時,生產和銷售部門應當將智財權實施的情況定期上報智財權工作組,智財權工作組應當對智財權實施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提出是否繼續實施或改進的建議。

第二十四條本單位在智財權權轉讓、智財權許可、智財權權質押、智財權權作價入股、合資合作前,應由智財權工作組組織進行智財權資產評估;智財權工作組應定期組織評估本單位的智財權資產,並將其納入財務核算管理體系。

第二十五條本單位轉讓智財權權或智財權實施所得收益,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比例納入智財權專項資金。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在實施智財權保護和市場監視時,智財權工作組要及時掌握本行業智財權申請及授權情況,對有損於本單位權益的他人智財權及智財權申請應及時啟動相應法律程式;對侵權行為,應當進行綜合分析,提出應對措施。

第二十七條本單位在實施智財權權海關保護時,智財權工作組要及時辦理智財權權海關保護備案手續。

第二十八條本單位建立職務發明創造保密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在智財權申請公開前,員工對申請智財權的技術或產品負有保密義務,要有員工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保密獎懲協議、借閱管理規定、密級確定規定、歸檔管理規定。

第五章智財權獎懲

第二十九條本單位對運用智財權制度特性和功能給單位帶來收益的員工給予獎勵。

第三十條本單位設立智財權工作獎,每年根據智財權工作人員的工作業績給予獎勵。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對申請智財權的職務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鼓勵,包括精神或物質獎勵。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對被授予智財權權的職務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和報酬,獎酬的標準不得低於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單位應將二十九條至三十二條所述的獲獎人員的獎勵情況記入其業務考核檔案,作為職務、職稱提公升,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本單位對違反本制度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責任人,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責任。

第六章智財權工作的考核

第三十五條本單位要有年度智財權工作考核、評價指標,並將其列入各部門及其領導的工作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第三十六條考核指標是指對智財權及智財權制度特性和功能的運用狀況,包括智財權擁有量、實施率、收益率;智財權戰略制定與實施;智財權事務管理;智財權工作經費落實;智財權獎懲執行等指標。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由本單位智財權工作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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