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樣及抽樣管理制度

2021-06-04 07:06:08 字數 1399 閱讀 4809

1.目的

為保證藥材質量檢驗取樣科學、正確、規範、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適用於生產部和質保部。

3.職責生產部和質保部對其取樣的正確性、科學性負責。

4.內容

4.1 基地取樣人員須由熟悉藥品性質,接受過取樣知識技能培訓合格的藥學專業技術員擔任。一般由質保部負責人取樣。基地可派一人配合協助。

4.2 取樣前應作好取樣準備工作,按規定準備潔淨、乾燥的取樣工具及樣品包裝袋。基地藥材採收前應視具體情況對基地藥材進行分次取樣,一般每月一次。直至農殘量、重金屬、含量等指標符合有關質量標準。

4.3 藥品抽樣抽樣人員抽取藥材前應對其進行初驗收,檢查包裝的完整性、清潔度、有無水跡、霉變或汙染等。如有異常情況的包件,應單獨抽驗,並作好初驗收記錄。

4.4 同批藥材包件抽取量如下:總包件數在100件以下的取樣5件。100~1000件的按5%取樣,超過1000件的超過部份按1%取樣。不足5件的逐件取樣。

每包件取樣量:一般藥材100~500g,粉末狀藥材25 g,貴重藥材5~10 g。

一般藥材取樣及抽樣量為一次全檢量的3倍量,貴重藥材取其一次全檢量的2倍量。

4.5 最終樣品,應按規定統一簽封。封籤上應註明:品名、批號、產地、取樣或抽樣量、取樣或抽樣人、取樣或抽樣日期,取樣或抽樣人如實填寫《取樣記錄》一式二份,乙份交被取樣或抽樣單位、乙份由質保部儲存。

4.7 最終樣品應及時送質檢單位進行檢測,以防其包裝破損、受潮、發霉、變質等。

4.8 附《取樣或抽樣記錄》樣式。

工藝規程的制定、審核、批准、發放及變更程式

目的:建立工藝規程的制定、審核、批准、發放及變更的程式,確保工藝規程的管理規範化。

二、適用範圍:適用於工藝規程的管理。

三、責任者:科技質量副總經理、生產部經理、質保部經理、工藝員。

四、程式:

1.工藝規程的制定:工藝規程由生產部經理和工藝組織編寫,在制寫過程中應徵求質保部的意見,使工藝規程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工藝規程的內容包括:品名、劑型、處方、生產工藝、操作要求、物料、中間產品、成品的質量標準和技術引數及儲存注意事項、物料平衡的計算方法、成品容器、包裝材料的要求等。

2.工藝規程的審核:工藝規程編寫後,交科技質量副部經理審核。

3.工藝規程的批准:經審核後的工藝規程,按標準的格式列印,先由生產部主編人簽名,再科技術質理副總經理簽名,最後交總經理批准,註明批准日期和執行日期。

4.工藝規程的發放:經批准的工藝規程由辦公室影印四份,總工辦留存乙份,其餘分發給生產部、質保部及辦公室存檔,收件部門上在發文記錄上簽上姓及收件日期。

5.工藝規程的變更:

5.1 工藝規程變更的頻次:一般3—5年修訂變更一次,如遇有工藝的改變,裝置的變更等情況時可隨時修訂;

5.2 變更時,按制定的程式進行修訂、審核 、批准發放手續。

5.3 當新的工藝規程執行時,收回舊的工藝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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