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瓦斯制度

2021-06-04 13:37:43 字數 819 閱讀 1224

太原市東山煤礦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井下長斯停工區瓦斯超限或礦井因停電和檢修,以及無計畫停電停風事故等,造成主要通風機或區域性扇風機停止運轉後,停風區域出現瓦斯積聚,恢復生產前必須執行以下排放瓦斯規定:

一、當停風區瓦斯(指混合氣體)濃度小於3%,且停風區氧氣濃度不低於17%,排放瓦斯工作由通風科負責,進行排放作業;當停風區瓦斯濃度(指混合氣體)大於3 %或停風區氧氣濃度低於17%時,由礦輔助救護隊進行排放瓦斯工作。

二、排放瓦斯前,通風科必須編制排放瓦斯措施,排放瓦斯措施的內容嚴格按(88)煤安字第153號檔案規定編制,並經礦總工程師批准後,方可進行排放瓦斯工作。

三、輔助救護隊在執行排放瓦斯任務前,由輔助救護隊隊長匯報礦長,經礦長同意後方可執行排放任務。

四、瓦斯排放規定:

1、瓦斯排放工作能利用原工作局扇時,必須確保局扇及開關地點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方可人工開動區域性通風機,局扇保持連續運轉,但必須在開動局扇前將風筒從停風區瓦斯超限處的介面拆開,然後進行排放工作。

2、排放瓦斯前,切斷排出風流流經路線中的一切電氣裝置的電源,並指定專人在採區變電所和配電點兩處同時切斷電源,設警示牌和專人看管。

4、排放採用控制風量的辦法,即錯開風筒介面,由小到大緩慢進行,嚴禁一風吹,確保排出風流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ch4濃度小於1%,co2濃度小於1.5%,以此方式逐斷延伸排放,每段不得超過10m。

排放瓦斯巷道氣體符合《規程》規定後,經穩定30min方可停止排放,派專人檢查回風流流經路線,發現瓦斯積聚時須及時處理。

5、確認排放瓦斯巷道內和回風流流經路線ch4濃度小於1%,co2濃度小於1.5%時,方可結束排放工作,通知送電,恢復生產。

瓦斯排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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