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

2021-06-04 22:41:33 字數 3622 閱讀 6256

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試行][修訂徵求意見稿]》的通知

會協[2011]35號

頒布時間:2011-6-23發文單位: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

為綜合反映與評價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科學發展水平,引導事務所做大做強,不斷提公升服務國家建設的能力, 鞏固和深化會計師事務所創先爭優機制建設成果,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決定以行業創先爭優機制建設成果為基礎,組織開展事務所綜合評價工作。為此,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對《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起草了《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試行)(修訂徵求意見稿)》。現印發給你們,請組織事務所徵求意見,並於6月30日下班前將意見彙總後反饋。

聯絡人:馬冬鳴

聯絡**:010傳真:010-********

電子郵件:

位址:北京海淀區西四環中路16號院2號樓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黨辦, 郵編:100039

附件1.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試行)(修訂徵求意見稿)

2.關於《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試行)(修訂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附件1: 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試行) (修訂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綜合反映與評價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科學發展水平,引導事務所做大做強,不斷提公升服務國家建設的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以註冊會計師行業創先爭優機制建設成果為基礎,組織開展事務所綜合評價工作,並公布事務所綜合評價前百家有關資訊。

第三條事務所綜合評價每年進行一次。

第四條經批准設立的事務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參加綜合評價:

(一)未持續達到規定的設立條件;

(二)未按時履行會員義務;

(三)未按時填列綜合評價資訊;

(四)填列綜合評價資訊嚴重失實;

(五)因故終止;

(六)中注協認定不能參加綜合評價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每年4月30日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事務所,在事務所創先爭優綜合評價系統中填寫相應型別的綜合評價表,上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協會)審核。

事務所跨省級行政區設立的分所,每年4月20日前,按照事務所創先爭優綜合評價的要求,在事務所創先爭優綜合評價系統中填寫相應型別的綜合評價表,上報分所所在地的省級協會審核。

第六條事務所在填列綜合評價表前已合併、分立的,可以以合併、分立後的事務所參加綜合評價。

合併、分立的事務所應提交工商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的證明、相關決議、協議等證明材料。

第七條事務所及其分所應對綜合評價表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省級協會負責審核本地區事務所和本地區分所的填列資訊,在每年的5月30日前,上報中注協。

第九條每年6月底前,中注協對事務所填列資訊進行抽查。通過抽查等方式發現填列資訊不實的,責令事務所限期更正。事務所故意填列不實資訊,或逾期拒不更正的,扣除不實資訊指標專案得分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事務所當年及下一年度綜合評價資格,並通報批評。

第十條每年7月上旬,中注協根據綜合評價結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並確認事務所的綜合評價得分。

第十一條每年7月中下旬,中注協通過認定的**和報刊,公布事務所得分前百家的資訊。

對於在公布前終止的事務所的資訊,不予公布。

第十二條事務所綜合評價以註冊會計師行業創先爭優機制建設成果為基礎,按照大型事務所和中型事務所的可比指標遴選出百家事務所,並按照事務所綜合評價指標排出位次。

第十三條事務所綜合評價指標包括:業務收入、註冊會計師人數、綜合評價其他指標、處罰和懲戒情況等四項指標。

(一)業務收入,是指事務所每年上報注協的、經過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資料。

(二)註冊會計師人數,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務所在中注協認定的管理系統中登記的資料。

(三)綜合評價其他指標,是指除了業務收入、註冊會計師人數、處罰和懲戒情況的綜合評價其他指標。

(四)處罰和懲戒情況,是指上一年度,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在執業中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情況。

第十四條某事務所綜合評價得分的計算公式如下:

綜合評價得分=業務收入得分 +註冊會計師人數得分+綜合評價其他指標得分-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的處罰、懲戒應減分值。其中:

(一)業務收入得分= (該事務所業務收入/ 全部候選前百家事務所收入平均值)×50

(二)註冊會計師人數得分=(該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人數/ 全部候選前百家事務所的註冊會計師人數平均值)×10

(三)綜合評價其他指標得分=(該事務所其他指標得分之和/全部候選前百家事務所其他指標得分之和的平均值)×40

其他指標,是指除業務收入得分、註冊會計師人數得分、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的處罰、懲戒應減分值之外的指標。

(四)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的處罰、懲戒應減分值=σ[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次數(人數)×相關分值]

處罰和懲戒為直接減分項,按照下列不同處罰和懲戒種類減分:

1.事務所受到暫停業務處罰及與其他處罰並處的,一次減5分;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及以上三項或者兩項處罰並處的,一次減4分;受到公開譴責的,一次減3分;受到通報批評的,一次減2分;受到訓誡的,一次減1分。

2.註冊會計師受到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撤銷會員資格的,減4分;受到其他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應減分值,分別按照事務所受到相應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應減分值的50%計算;受到刑事處罰的,按照對事務所的最高處罰減分。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附件2: 關於《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試行) (修訂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自2023年7月開始,中國註冊會計師行業黨委結合行業內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和從業人員發展方向一致、業務工作相近、職業性質相同、具有較強可比性的特點,建立"指標引導、自動比動"行業創先爭優科學機制,形成創先爭優生動局面,呈現出比學趕超的良好勢頭,取得階段性成果。

為了鞏固和深化行業創先爭優機制建設成果,綜合反映與評價事務所科學發展水平,引導事務所做大做強,不斷提公升服務國家建設的能力,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決定以行業創先爭優機制建設成果為基礎,組織開展事務所綜合評價工作。為此,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對2023年印發的《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起草了《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試行)(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徵求意見稿》)。現將修訂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於評價指標設計

《修訂徵求意見稿》以註冊會計師行業創先爭優機制建設成果為基礎,按照大型事務所和中型事務所的可比指標遴選出百家事務所,並按照事務所綜合評價指標排出位次。在充分借鑑國際上事務所排名有關做法的基礎上,充分考慮行業客戶評價事務所的要求,將事務所創先爭優綜合評價指標體系歸集為業務收入、註冊會計師人數、綜合評價其他指標、處罰和懲戒情況等四項綜合評價指標。

指標選取主要考慮到:業務收入體現了市場對事務所科學發展水平的綜合評判,反映了事務所的整體規模和實力。註冊會計師人數反映事務所專業人才隊伍規模,體現了事務所的業務承接和執行能力。

綜合評價其他指標體現了事務所在高階業務、多元化經營、內部治理、執業質量、資訊化建設、黨建、創先爭優、社會責任等方面全面發展的情況。處罰和懲戒情況體現了的事務所的誠信和信譽情況。

二、關於各項指標權重

經過初步徵求意見,我們對各項評價指標的權重做出如下安排:業務收入權重50%;註冊會計師人數權重10%;綜合評價其他指標權重40%;處罰和懲戒情況直接作為抵項。經過試算和敏感性分析,這一權重安排在體現事務所技術業務能力的同時,又全面體現行業創先爭優的要求;在借鑑國際慣例的同時,又體現我國行業管理和服務的特點;在突出規模指標的同時,又適當兼顧事務所科學發展各方面的相關指標。

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 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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