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煤礦安全獎懲制度

2021-06-05 09:20:33 字數 4204 閱讀 4037

廣安鑫福煤業****

煤礦安全三違

處罰 細則

二○一○年一月修訂稿

目錄第一章管理制度 1

第一節對一類違章的處罰 1

第二節對二類違章的處罰 1

第三節對三類違章的處罰 2

第二章採煤 7

第三章掘進、維修 9

第四章一通三防 12

第一節通風、配風 12

第二節區域性通風 12

第三節通風設施 14

第四節瓦斯檢查、管理 15

第五節瓦斯排放 16

第六節防突管理 18

第七節防塵管理 20

第八節防滅火 21

第九節排水 21

第五章機電運輸 22

第一節機電 22

第二節運輸 25

第六章火工產品管理及爆破 30

第七章對有功人員的獎勵 34

第八章附則 35

第1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一類違章。給予500~1000元罰款。如因違章而造成嚴重後果者,則給予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 攜帶火種、菸草入井者。

2、 在井下睡覺者(以礦燈直射面部,開關三次礦燈未睜開眼睛者視為睡覺)。

3、 井下擅自拆卸礦燈者。

4、 特殊工種,如絞車司機、機車司機與跟車工、電工、耙鬥機司機、通訊工、瓦斯檢查工、爆破工等,未經培訓合格就擅自安排上崗的責任者。

5、 偷盜火工產品及煤礦內的主要安全、生產物資者。

6、 因違章、安全事故而打擊報復舉報人、勸阻人或管理人員者。

7、 造成嚴重安全事故影響極壞的直接責任者。

第2條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二類違章,給予違章者罰款500元。

1、 警戒人員擅自離開警戒位置或睡覺者。

2、 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者。

3、 現場跟班隊管人員脫崗者。

4、 新員工未經煤礦組織入井崗前培訓就安排上崗的責任者。

5、 因個人責任事故造成自己或他人骨折或內傷出血的責任者,或一次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受傷的責任者。

第3條煤礦每天必須由礦級領導組織部門、隊、班長及有關人員召開安全生產排程會,缺一次處煤礦領異罰款100元,礦、科、隊地面值班人員不假脫崗者,處罰款100元。礦長或技術負責人每月負責組織召開一次瓦斯治理專題會議,並有專門記錄。未定期組織召開會議,每少一次罰礦長、技術負責人各200元,並有記錄可查。

礦、科、隊必須按瓦斯治理專題會議整改內容按期進行整改。未按整改內容按期進行整改罰責任單位負責人200元。

第4條無值班隊幹組織召開班前會,對值班隊幹罰款150元。

第5條緊急情況下,煤礦排程室找不到安全生產單位和部門負責人,對單位負責人罰款100元。

第6條隊召開班前會時,其記錄本上無當班安全工作具體注意事項,對值班隊幹罰款50元。

第7條現場跟班隊幹不檢查處理或應該檢查出而未查出當班生產活動範圍內的安全隱患就組織生產(帶隱患作業),對跟班隊幹罰款50元。

第8條工人違章作業,除對違章者處罰款外,另對現場跟班隊幹、班長各按工人處罰標準的20%-50%進行罰款,以追究其管理者責任。

第9條基層隊在乙個月內出現2次以上違章(以礦領導和部門查處為據),除對違章者處罰外,並對隊長處罰款50元。

第10條煤礦在乙個月之內同類違章重複出現(以公司查處為據),對煤礦安全負責人、安監科長各罰款100元。

第11條凡是發生輕傷一人次(自主保安意識差而受傷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責任者罰款100--500元。

第12條凡是發生重傷一人次,給予煤礦罰款5000元,另對責任者按照目標責任書給予處罰,並通報全公司。

第13條凡是發生死亡事故,對事故單位隊長,煤礦分管領導,礦長等分別給予撤職、警告、罰款以上等行政處分,並通報全公司,對觸犯法律的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14條凡是發生各類安全事故對公司隱瞞不報,對事故單位礦長、安全礦長各罰款200元。事故後2小時不向公司匯報,均按隱瞞事故處理。

第15條事故後破壞現場,阻擾事故調查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除搶救傷員、控制事故擴大外)。

第16條各煤礦收到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整改通知後不制定整改措施未落實整改、未進行處理的,對礦管委處罰款1000元/次。如果因此而造成安全事故,將嚴肅追究相應責任。

第17條礦管委現場跟班未達到公司規定天數者(包括中夜班未達到1/4的),每缺1天,處罰款100元;科管人員現場跟班未達到公司規定天數者,每缺1天,處罰款50元;隊管人員現場跟班每缺1天,處罰款100元。各級管理人員井下跟班時間達不到煤礦規定要求的,處罰款50元;對弄虛作假編造入井記錄,經查實後按不誠信處理,在公司內部通報。

第18條公司下發煤礦的有關安全生產通報,煤礦不向隊、隊不向員工傳達貫徹的,對責任人處罰款100元。傳達貫徹後無記錄備查,員工未簽字的,對負責人處罰款50元/次。

第19條各煤礦安全生產副礦長每週一必須組織召開全礦安全大檢查和安全生產辦公會議,收集掌握和分析各隊安全生產現場管理情況,並對存在的問題制定隱患整改措施,限期落實整改,對未組織召開的,每少一次對分管副礦長處罰款100元。

第20條各煤礦分管副礦長每月必須定時組織召開一次機車司機與跟車員集中班前會,對其進行安全思想和行為規範教育。凡少組織召開一次的,對分管副礦長處罰款100元。

第21條開工、竣工、質量標準化和防突檢查驗收不按作業規程、措施和標準要求驗收的,對驗收責任者處罰款100元。

第22條對無作業規程和技安措施組織施工作業的,對責任隊隊長、技術員、分管礦長各處罰款200元。對經審批後的作業規程和技安措施不向工人貫徹學習,或學習後不嚴格組織考試,虛報成績的,對隊長、技術員各處罰款100元。

第23條煤礦各隊每週二必須組織一次全員安全學習,對不組織安全學習的隊長處罰款100元。

第24條煤礦各隊每月周二的安全學習,應至少安排2天進行安全技術業務培訓,由隊長組織。每缺一次,對隊長處罰款100元。

第25條工作面遇斷層等地質構造發生變化時,工程技術人員不到現場調查和制定專項技安措施,對工程技術人員處罰款200元。

第26條採掘工作面現場爆破作業圖表、通風系統圖、避災路線圖、爆破崗哨圖,其內容與現場實際不符的,對技術人員罰款100元。採掘頭面未掛「三圖一表」的,處罰款100元。

第27條酒後不足4小時入井者處罰款150元。穿化纖衣服入井者罰款100元,不戴安全帽入井者罰款100元,未攜帶礦燈、自救器入井者罰款100元。

第28條未經批准擅自攜帶非防爆儀器、儀表、電子錶、手機等入井者,罰款100元。

第29條未經煤礦排程室同意擅自進出井者,處罰款100元。

第30條地面人車場、井口、木工房、瓦斯抽放站附近20公尺範圍內吸菸者,罰款50元。

第31條檢身工不按規定對入井人員檢身或脫崗,罰款50元。對不服從檢身者,罰款100元。

第32條井下不隨身攜帶礦燈、自救器,脫鞋、脫帽者,瓦斯檢查員不隨身攜帶瓦檢儀,平躺者罰款50元。

第33條各特殊要害崗位司機等工作人員上崗睡覺、幹私活或從事與本崗位無關的事,罰款50元,對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者,將從重處罰。

第34條對地面高空作業不戴安全帽,不繫保險繩者,處罰款50元。

第35條各類特殊要害工種人員有證而不持證上崗,或使用失效合格證者,罰款50元。

第36條不按公司或煤礦的計畫安排組織人員參加安全技術培訓的礦、隊分管領導處罰款50元。對不參加安全技術培訓或不參加考試或考試弄虛作假者,處罰款50元。

第37條對工作場所打架鬥毆者,各處罰款100元,對在井下打架鬥毆者各處罰款300元,並追究其責任,對主要責任者加倍處罰。

第38條井下掛牌、標誌不齊不全或填寫不及時和不規範的,處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39條各類儀器、儀表未按規定及時進行校檢的,對責任人處罰款100元;發現儀器、儀表檢測失真失效,未按要求更換仍堅持使用者,對責任人處罰款100元。

第40條文明生產不合格的單位:①井巷積水或淤泥長達5公尺,深達0.1公尺;②井巷內有雜物、浮矸、浮碴;③材料、裝置亂堆亂放;(其中任意一項未達到文明生產,視為不合格)對責任單位處罰款100-300元。

第41條各項管理制度、軟體資料不齊,缺一項或不完善對責任人處罰款200元/處。

第42條各項軟體資料、報表、執行記錄未按要求填寫簽字對責任人處罰款100元/處。

第43條未按要求設定牌闆、掛牌對責任人處罰款100元/處。

第44條採掘工作面未進行開工和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就開工採掘的,對隊長處罰款150元/次。

第45條採煤工作面支柱數量未按作業規程配足就安排生產,對隊長處罰款100元。

第46條對不按要求和在規定時間內上齊支柱的,對跟班隊幹和隊長各處罰款100元。

第47條採煤工作面兩端頭特殊支護未按規程規定支護,對跟班隊幹、班長各處罰款100元。

煤礦安全獎懲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範職工安全行為和安全獎懲工作,保證生產安全,根據 勞動法 安全生產法 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 煤礦安全規程 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實行安全獎懲制度,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教育與處罰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引導職工遵守規章制度,自覺搞好安全生產。第三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

煤礦安全管理獎懲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和身體健康,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保證 安全生產法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煤炭法 煤礦安全規程 等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維護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權益不受侵犯,實現礦井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洛陽義安礦業 範圍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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