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專業技術管理事故追查分析 責任追究制度

2021-06-05 20:38:24 字數 2695 閱讀 9639

董礦公司

關於印發各專業技術管理事故追查分析、責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公司所屬各單位:

現將《專業技術管理事故追查分析、責任追究制度》印發給你們,望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落實集團公司和局有關各專業技術管理事故追查分析、責任追究制度的精神,規範公司(礦)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嚴格技術管理安全事故責任追究,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實施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礦)所屬各單位發生的技術管理安全責任事故。

第二章事故分級

第三條根據技術管理安全責任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連續停產時間及影響等,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者公司(礦)發生停產90天以上或某生產單元停產120天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者公司(礦)發生停產60天以上90天以下或某一生產單元停產90天以上120天以下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者公司(礦)發生停產30天以上60天以下或某一生產單位停產45天以上90天以下的事故。

(四)、重大涉險事故,是指涉險10人以上的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和住院觀察10人以上的事故;因技術管理安全事故對環境造成嚴重汙染的事故;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的事故;發生**、火災(或co濃度嚴重超限)、水災、瓦斯燃燒等未造**員**的事故。

(五)、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一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者公司(礦)發生停產3天以上30天以下或某一生產單元停產7天以上45天以下的事故。

第四條事故中的死亡人數依據公安機關或者礦務局中心醫院出具的證明材料進行確定,重傷人員依據礦務局中心醫院出具的證明材料確定。安監科應當如實、準確、及時統計事故**人數。

第五條公司(礦)事故調查組如實、準確、及時統計直接經濟損失。

第六條事故造成的連續停產時間自事故當日當時起開始計算,直至恢復正常生產時為止。排程室應當如實、準確、及時統計連續停產時間。

第三章事故報告

第七條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跟班幹部或當班工長或事故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礦排程室報告,排程室應當立即報告值班領導及單位主要負責人,並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和財產損失;同時排程、安檢、生產負責人必須在30分鐘內分別向上級對口主管部門報告,發生重大涉險事故,必須立即向礦業公司報告。

第八條事故報告必須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事故,報告內容如下:

(一)、事故發生單位;(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三)、事故類別(頂板、瓦斯、機電、運輸、放炮、水害、火災、其他);(四)、事故的簡要經過,入井人數、生還人數和生產狀態等;(五)、事故人數及裝置設施損失情況;(六)已採取的措施;(七)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九條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或事故造成的**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條公司(礦)值班領導接到較大及以上事故或重大涉險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並立即通知應急救援指揮部所有領導和部門立即進入應急狀態。

第四章事故調查

第十一條輕重傷事故有公司(礦)調查處理,一般以上**事故公司配合上級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公司(礦)開展事故調查必須成立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由分管技術、安全領導牽頭負責成立事故調查組,調查由生產科、安監科、機電科、監察科、工會等有關部門組成。根據事故調查需要組織計畫科、勞人科、財務科、黨政辦、宣傳部等有關部門參與,組成公司(礦)事故調查組。

第十三條事故單位應當按事故調查組的要求,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個人接受調查,並按要求提供相關檔案、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及當班技術、安檢人員要負責安排保護現場,不得破壞。

第五章事故處理

第十五條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按集團公司和礦業公司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發生一般以上責任事故,責任單位黨政正職免職,對相當責任人給予降級處分或經濟處罰,涉及犯罪的交相關部門處罰。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經濟處罰。

(一)、凡礦井發生1人死亡責任事故,礦業公司處罰礦井10萬元,礦公司扣除事故單位當月安全結構工資,並承擔礦業公司處罰礦井金額的50%。

(二)、凡年內礦井發生1人重傷責任事故,礦業公司處罰礦井5萬元。礦公司扣除事故單位當月安全結構公司20%,並承擔礦業公司處罰礦井金額的50%。

(三)、凡年內發生技術管理輕傷責任事故1人次或發生耳機以上非人身事故,礦公司扣除事故單位當月安全結構工資10%。

(四)、凡隱瞞、遲報工傷事故的,處罰責任單位黨政正職各500~2000元。

第十八條技術管理事故責任追究堅持從嚴處理的原則。

第十九條事故調查處理結果由事故調查組報公司(礦)安委會辦公會議決定,對事故有關責任人處分,由安監處執行。

第二十條對受到事故處分的責任人員,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處分種類及處分期間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採、掘、機、運、通、地測防治水各專業要嚴格技術管理規範,堅持事故追查、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如有不妥之處,以董礦公司、澄合礦業、集團公司及國家《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為準。

主題詞:審批制度印發通知

各專業技術管理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1 事故的報告程式 各單位發生事故後,現場負責人,當事人或最早發現人,應立即將事故的地點 時間 概況向排程室和單位領導匯報清楚,並採取措施盡快恢復生產。2 事故的追查許可權及處理 1 特大事故,由公司 局 各相關專業技術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追查,發生事故的單位的第一責任人 當事人 隊長及技術人員參加。2...

各專業技術管理事故追查分析 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落實集團公司和上級有關專業技術管理事故追查分析 責任追究制度的精神,規範本單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嚴格技術管理安全事故責任追究,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實施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本單位發生的技術管理安全責任事故。第二章事故分級 第三條根據技術管理安全責任事故 以下簡稱...

採煤專業技術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規範採煤生產技術管理,實現礦井安全生產,根據 煤礦安全規程 操作規程 安全生產法 及上級有關法規 條例和技術政策,結合本礦實際特制定本規定。1 採煤技術管理工作必須嚴格按國家及上級有關規程 規範 條例 標準 規定執行。2 採煤生產技術地測 掘進 機電 運輸 通風 安監 排程等部門應相互協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