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事故責任追究及賠償制度

2021-06-05 20:38:24 字數 3076 閱讀 9127

(一)未按照公司要求及規定訂立合同的;

(二)在為公司服務期間私自銷售其他公司產品或以其他形式謀取私利的;

(三)擅自壓低**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

(四)應收賬款未進行按時催收、回款,以及對異常應收款項未及時追索或者未採取有效保全措施而使公司貨款造成損失的;

(五)因過失導致公司權利憑證滅失的;

(六)因責任人原因導致公司產品和服務出現質量問題致客戶損失而導致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

第六條掌握公司商業秘密及技術產品資訊的相關責任人,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司規定的保密制度,擅自向他人透露上述資訊,侵害公司權利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相關責任人離開公司後出現上述情況的,仍然承擔責任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條在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相關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一)未按照公司財務規定使用、排程資金的;

(二)超越許可權或者違反程式授權、批准資金支出的;

(三)違規拆借資金的;

(四)因資金管理不嚴,發生**、失竊、攜款潛逃等事件的;

(五)支票等票據丟失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六)違反有關規定委託其他機構或者個人從事理財業務的;

(七)未及時核對銀行存款餘額、清理未達賬項的;

(八)現金未及時入賬、留存現金超過核定限額或者私存私放資金的;

(九)因過失導致公司權利憑證滅失的。

第八條在公司採購產品、服務過程中,相關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公司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一)未按照公司規定或要求訂立合同或者進行招標的;

(二)對合同對方當事人未進行必要的資信調查而支付預付款項的;

(三)採購物品與市場同類商品**相比明顯偏高的;

(四)採購物品與合同約定嚴重不符而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五)虛報、瞞報採購**的;

(六)因過失導致公司權利憑證滅失的。

第九條在投資決策和投資管理中,相關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一)未履行規定的投資決策程式的;

(二)對投資專案未進行必要、充分可行性研究論證的;

(三)越權審批或者擅自立項擴大投資規模和生產經營規模的;

(四)未履行規定程式超概算投資的;

(五)對投資專案未進行有效監管,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非主業投資的;

第十條在從事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活動中,相關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一)未履行規定程式或者未經授權擅自為其他企業及個人提供擔保的;

(二)對擔保專案未進行有效監管,發生損失的。

第十一條對房屋建築物、機器裝置、運輸裝置、原材料、在產品、產成品等實物資產使用不當、保管不當、維護不善,造成非正常毀損、報廢或者丟失、被盜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二條公司職工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出現收受、提供商業賄賂被追究責任的,未及時履行職責導致公司未履行法律規定義務而受行政處罰的,未及時履行職責導致公司生產出現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四章事故責任追究流程

第十三條公司發生資產損失,相關責任部門及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挽回損失,並及時向公司主管部門和領導報告。

第十四條責任追究工作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一)組織調查、核實資產損失情況;

(二)明確資產損失性質,進行責任認定,聽取相關責任人的陳述;

(三)研究做出責任追究決定,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四)受理相關責任人的申訴,組織複查;

(五)組織落實處理決定,監督檢查執**況。

具體處理程式如下:

1、責任追究可由所在部門提出,公司組織人力資源部調查核實,也可由公司授權相關人員組成調查小組直接調查核實,處理意見報批前應向處理物件核實。

2、處理意見根據被追究者職務、事件性質、損失程度、影響大小等因素,報公司總裁辦公會、董事會審批。

3、批准後,由人力資源部根據決定做出罰款通知書,由責任人憑罰款通知書限期到財務管理中心交款。

第十五條相關責任人對處理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處理決定下達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複查。

第十六條對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認定損失性質、情況及金額。

第五章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

第十七條公司資產損失責任分為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

(一)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職責範圍內,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以及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對造成資產損失起決定性作用時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間接責任是指部門主管、分管領導以及重要領導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各自工作職責,以及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造成資產損失時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八條對造成資產損失的賠償是指責任人對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視過失或故意、情節輕重等按一定比例進行賠償。

(一)直接責任人按直接經濟損失金額的20%-100%進行賠償;

(二)間接責任人中的主管責任人按直接經濟損失金額的10%-60%進行賠償。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有賠償規定的,從其規定進行賠償。

第十九條對資產損失責任人的處罰包括經濟處罰、行政處理

(一)經濟處罰是指扣發工資、績效薪金(獎金)。

(二)行政處理是指提醒談話、誡勉談話、崗位調整、通報批評、降級(職)、責令辭職、解聘、撤職、解除勞動合同等。

以上處罰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資產損失相關責任人從重處罰(包括經濟損失的賠償比例):

(一)情節惡劣或者多次造成資產損失的;

(二)發生資產損失,未及時採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導致資產損失繼續擴大的;

(三)干擾、抵制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的;

(四)對發生資產損失隱瞞不報或者謊報、漏報的;

(五)強迫、唆使他人違法違紀造成資產損失的;

(六)偽造、毀滅、隱匿證據,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相關責任人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一)主動反映資產損失情況;並及時、積極採取措施減少或者挽回損失的;

(二)主動檢舉其他相關人員,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

責任人有上列情形的,可以就低賠償比例進行賠償;責任人有第一款「挽回損失的」情形的,可以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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