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安全確認移交制度 閱

2021-06-07 00:16:32 字數 2304 閱讀 1185

趙莊二號井防治水

安全確認簽字移交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搞好礦井防治水工作,遏止和杜絕煤礦重大水害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生命安全,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礦井地質規程》(試行)、《晉城煤業集團生產礦井防治水管理辦法》(試行)等要求,結合趙莊二號井防治水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掘進工作面

第二條掘進工作面設計審批後,地測部要分析該工作面井上下水文地質情況、積水分布範圍、周邊採掘情況等,**掘進期間湧水量,編制超前探放水設計。

第三條探放隊要根據設計編制超前探放水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條掘進隊組根據探放水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內**湧水量,提交安裝並完善排水系統、堵水材料等。

第五條掘進工作面開工驗收時,地測部、機電部對排水系統和超前探放水工作進行驗收,排水系統不到位或未進行超前探放水工作不得開工。

第六條嚴格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原則。探放隊要嚴格按超前探放水設計及措施組織施工。

第七條掘進隊組根據工作面施工迴圈進度,提交1天向探放隊書面申請探放水作業。探放水作業申請單一式3份,乙份探放隊、乙份安監部、乙份掘進隊組留存。

第八條探放隊根據探放水作業申請單要求的作業頭面、作業班次和時間,安排探放水人員到工作面進行探放水作業。

第九條安監部根據探放水作業申請單要求的作業頭面、作業班次和時間,安排安檢員到工作面監督探放水作業。

第十條探放水施工前,掘進隊組要將工作面迎頭及頂幫支護到位、浮煤清理乾淨、排水裝置管路安裝到位,經安檢員確認合格後,探放隊方可進行施工。

第十一條探放隊必須按設計要求方位、角度、孔深施工探水鑽孔。

第十二條探放水施工結束後,探放隊懸掛探放水標誌以工作面迎頭,並將每孔探水情況(方位、角度、孔深、孔內情況)填寫在原始記錄單及探放水管理牌闆上,當班班長、安檢員確認內容無誤後,在原始記錄單及探放水管理牌闆上簽字認可並移交掘進隊組。

第十三條掘進隊組根據探放水管理牌闆進行掘進,班長及安檢工必須班班移交探眼剩餘距離、準掘距離,並在探放水管理牌闆上簽字。

第十四條允許掘進距離剩餘不足時,掘進隊組必須及時向探放隊書面申請探放水作業。

第十五條嚴禁掘進隊組超準掘距離掘進。一旦有超過準掘距離的情況發生時,安檢員必須責令立即停止作業,並向安監部、排程室、地測部等單位匯報,由探放隊施工超前探鑽孔。

第十六條若因地質條件影響,如煤層酥軟、見矸等情況發生時,無法滿足當天掘進時,探放隊必須及時補打探眼,根據補打情況向安監部、施工隊組下發探放水通知書。探放水通知書經安檢員、地測部簽字確認可後方可移交掘進隊組。無探放水通知書時,嚴禁隊組施工。

第三章回採工作面

第十七條回採工作面回採前,由地測部編制回採地質說明書、探放水設計,對回採工作面水文地質情況認真分析,必須時提前制定防治水方案。

第十八條探放隊根據回採地質說明書、探放水設計,編制回採工作面承壓水開採安全措施。

第十九條回採前,地測部牽頭,探放隊配合根據探放水設計或措施對該工作面提前實施物探工程。

第二十條工作面物探結束後必須編制物探成果報告,圈定工作面富水異常區域。

第二十一條探放隊根據富水異常區域相關情況安排探放水或疏放水工程,提前疏放頂底板富水異常區積水或採空區積水。

第二十二條探放水工程結束後要由地測部、生產部、安監部、探放隊和其它責任單位對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進行驗收移交。驗收不合格,不得移交。

第二十三條探放水工程結束後,探放隊編制探放水總結,對工作面富水區等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做出安全評價。

第二十四條施工隊組根據回採地質說明書、探放水設計和措施等要求,安裝和完善工作面排水系統。

第二十五條回採工作面安裝驗收移交時,地測部、機電部對工作面排水系統、供電系統進行全面檢查,看是否滿足防治水方案和排水系統設計要求。經檢查符合要求,地測部、機電部和移交雙方單位等相關部室和隊組,在開工驗收單上簽字確認後方可移交,否則不准回採。

第二十六條回採過程中地測部要跟蹤觀測工作面湧水情況,做好水害防治各項工作。

第二十七條工作面回採結束後要及時編制回採總結。

第四章其它防治水工程

第二十八條當需要實施其它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時,由地測部編制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設計。

第二十九條探放隊根據設計,編制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條相關責任單位根據防治水或探放水設計或措施要求,完成相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探放隊根據防治水或探放水設計或措施要求,完成相關探放水或疏放水工程。

第三十二條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結束後,由地測部、生產部、安監部、探放隊和其它責任單位對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進行驗收移交。驗收不合格,不得移交。

第三十三條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結束後,探放隊及時編制探放水總結。

第五章其它

第三十四條各相關單位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相關資料,似情況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罰1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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