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人員持證上崗考核制度環發

2021-06-07 05:57:02 字數 1226 閱讀 9424

第七條考核組負責考核工作的具體實施,包括命題及制定參***、確定被考人員的考核專案和考核方式、實施考核及閱卷和評分、向主考單位提交考核報告。考核組工作由考核組組長負責。

第三章考核內容與考核方法

第八條考核內容包括基本理論、基本技能和樣品分析。根據被考核人員的工作性質和崗位要求確定考核內容。

(一)基本理論考核內容主要包括:環境保護基本知識、環境監測基礎理論知識、環境保護標準和監測規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知識、常用資料統計知識、取樣方法、樣品預處理方法、分析測試方法、資料處理和評價模式等。

(二)基本技能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布點、取樣、試劑配製、常用分析儀器的規範化操作、儀器校準、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措施、資料記錄和處理、校準曲線製作、樣品測試以及資料審核程式等。

(三)樣品分析是指按照規定的操作程式對發放的考核樣品進行分析測試。

第九條基本理論的考核方式為筆試,原則上採取閉卷形式進行。

第十條基本技能和樣品分析考核採取現場操作演示與樣品測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專案的確定以具有代表性、盡量保證覆蓋被考核人的實際能力為原則,一般考核專案數不少於被考核人申請專案的30%。對有標準樣品的專案,原則上進行標準樣品的測試考核。對沒有標準樣品的專案,可採取實際樣品測定、現場加標、留樣複測、現場操作演示、提問、人員比對和儀器比對等考核方式。

考核組根據測定結果、實際操作規範程度以及回答問題的正確程度評定考核結果。

第十一條基本技能和樣品分析中沒有考核的專案,由被考核單位自行考核認定(以下簡稱自認定)。自認定情況經被考核單位核簽後報考核組,隨考核報告一同報主考單位。考核組在現場考核時抽查自認定情況,抽查比例不少於5%。

以現場考核時間為基準年,在同年度和上一年度參加國家和省級能力驗證並考核合格者、參加標準樣品定值並被採納者,可認為自認定合格。

第四章合格證的管理

第十二條國家級環境監測機構監測人員的合格證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發;省級環境監測機構監測人員的合格證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輻射環境監測技術中心頒發;其他環境監測機構監測人員的合格證,由各省級環境保護局(廳)頒發。

第十三條合格證有效期為五年。

第十四條監測人員取得合格證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即取消持證資格,收回或登出合格證:

(1)違反操作規程,造成重大安全和質量事故者;

(2)編造資料、弄虛作假者;

(3)調離環保系統環境監測機構者。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環境監測人員合格證制度(暫行)》同時廢止。

環境監測人員持證上崗考核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環境監測人員上崗合格證 以下簡稱合格證 考核 以下簡稱持證上崗考核 工作,保證考核工作的規範化 程式化和制度化,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定 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環境保護系統各級環境監測中心 站 和輻射環境監測機構 以下統稱環境監測機構 中一切為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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