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人員合格證制度 暫行

2021-06-29 11:09:56 字數 1364 閱讀 1731

( 2023年1月11日國家環境保護局)

第一條為提高環境監測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質量,根據《環境監測質量保證管理規定》的有關條款,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國家質量保證管理小組負責總站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人員的考核認證工作;省質量保證管理小組負責所轄地區監測人員的考核認證工作。

對省質量保證管理小組直接考核有困難的地區、可考慮委託地市質量保證管理小組負責。

第三條凡承擔例行監測、汙染源監測、環境現狀調查、汙染糾紛仲裁、課題研究等任務並報出資料者,均應參加合格證考證,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環境監測工作。

第四條新調入人員、工作崗位變動人員等,在未取得合格證之前,應在持證人員指導下工作,其監測資料質量由持證者負責。

第五條合格證考核由基本理論、基本操作技能和實際樣品分析三部分組成:

(一)基本理論包括分析化學基本理論、實驗室基礎知識、資料統計基礎知識、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基礎知識、環境監測分析方法原理、操作、計算、干擾物質排除及有關注意事項。

(二)基本操作技能包括現場取樣測試技術、玻璃器皿的正確使用、分析儀器操作的規範熟練程度等。

(三)實際樣品分析是指按照規定的操作程式對發放的考核樣品進行分析測試。

第六條考核方式根據不同的考核內容分為三種:

(一)基本理論考試採取試卷評分法,統一命題,集中筆試。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含大學本科)學歷且所學專業與所在工作崗位基本相同者可以免試。

(二)基本操作技能考核採用評估法,由被考者進行操作演示,考核人員現場觀察,綜合評分。

(三)實際樣品分析採取隨機加入或單獨測定兩種方式。隨機加入是指在進行例行監測時將考核樣品作為密碼樣加入,考查其測定結果的準確度和精密度;單獨測定是指未結合例行監測任務對考核樣品進行專門分析測定。

第七條總站、省級站的監測人員考核合格後,由國家環境保護局頒發合格證書;地、市級和區、縣級站的監測人員考核合格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頒發合格證書。

第八條合格證有效期為五年,期滿後持證人員應進行換證複查,複查內容主要是實際樣品分析,對連續從事某些專案監測且質控資料年平均合格率在95%以上者可直接換發新合格證。

第九條為使實習和見習人員、工作崗位變動人員及考核不合格人員盡早取得合格證,各地應根據情況適時組織補考。

第十條監測人員的考核專案和成績,記入本人技術檔案,優秀者在獎金發放、工資晉公升、職稱評定、轉正提幹及評選先進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第十一條監測人員取得合格證後,如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即收回合格證並在一定範圍內給予批評。

1、違反操作規程,造成重大安全和質量事故;

2、工作不負責任;弄虛作假;

3、全年質控資料合格率低於80%。

第十二條本制度適用於環境保護系統和網路成員單位的監測人員。

第十三條本制度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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