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件案例引發的對制度執行的分析

2021-06-07 17:45:03 字數 3580 閱讀 7424

引言金融企業是以貨幣這種特殊產品的為經營物件的企業,日常的業務經營與客戶的財產安全息息相關,會遇到不同型別的風險。制度是企業在成長發展過程中逐步建立的、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和行動準則。加強制度建設,是銀行管理規範化的要求,是銀行業務標準化的需要,是評價銀行管理是否規範與業務操作是否合規的基準。

良好的制度可以築起防範風險的銅牆鐵壁。但是如果制度只是寫在紙上、掛在牆上,那麼再好的制度都不能防範風險的發生。如果行為與制度背離,那麼更無疑是自己在銅牆鐵壁上鑿開了窟窿。

完善的制度和不折不扣的執行雙管齊下,才能實現防範風險的最佳效果。

關鍵字:客戶識別制度、案例、原因分析、風險、措施

前段時間xx信用社發生一起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持他人存摺在幾個營業網點分次支取xx次,金額累計達40萬元。這給存摺的所有人造成重大財產損失,也嚴重影響到信用社的聲譽。這起案件的發生,就是由於櫃員不遵守制度、違規辦理業務造成的。

通過事後監控錄影回放發現,有的櫃員接過犯罪嫌疑人遞過來的存摺,沒有核對客戶的身份資訊,直接就為客戶辦理支取業務;有的櫃員在發現支取人並非存摺所有人時,沒有保持應有的警惕心理,沒有要求客戶提供身份證件甚至還錯誤指導客戶填寫存摺上的姓名;犯罪嫌疑人單日支取他人現金40萬元,系統提示單日累計支取金額超限,核對身份證件,但是櫃員並沒有按制度和系統提示操作。

一, 案例中涉及的制度

這起案件能夠引起我們對以下制度的思考。

1,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是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檔案,進行核對並登記,且不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等的制度。根據2023年10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山東省農村信用社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儲存管理辦法(試行)》中第十六條規定:

農村信用社應採取合理方式確認**關係的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被**人採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應當核對**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檔案,在有關憑證上登記**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檔案的種類、號碼。

在本案例中,有櫃員直接沒有核對存摺是否為持有人所有,直接辦理業務。有櫃員在確知存摺並非持有人所有時,沒有按照以上規定核對**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檔案並在有關憑證上登記,相反,卻錯誤提醒犯罪嫌疑人在憑條上填寫存摺上的名字,這無疑為罪行為大開方便之門,也導致憑條填寫與事實不符,給以後的查證留下隱憂。

2, 大額支取複核制度。

根據信用社會計操作規範的規定,單日累計支取5萬元(含)以上,需要換人複核並簽章後對外支付;累計支取5萬元至20萬元(含),需要會計主管複核簽章後對外支付;單日累計支取20萬元以上,需要信用社主任簽字複核。

在上述案例中,辦理業務的櫃員或者沒有關注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或者是複核完全流於形式,沒有起到應有的檢查核對的效果。

在日常業務辦理過程中,做到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客戶的業務對於防範金融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山東省農村信用社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儲存管理辦法(試行)》中只對部分業務要求做到客戶身份識別,如第十條「農村信用社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含)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含)以上現金訪問業務時,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檔案。」這就使得冒領他人存款的人可以以單筆低於5萬元的金額規避客戶身份識別,降低了識別類似上述案例事件的機率。

二:在要求客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時常見的情形

制度是在乙個個的具體的事件中得到執行的。不同的事件決定了執行制度過程的順利與否。銀行前台崗位性質對外,在辦理業務的過程中與客戶的交流是不可或缺的。

在進行客戶身份識別時,客戶能夠隨身攜帶有效身份證件會使得整個業務辦理、制度執行順利進行。但這只是日常業務中的一種最適宜的情形。另一種情況就是客戶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證件。

這又可以細分為以下幾種,

1,客戶只持有乙份存摺/存單或者其它支取憑證。客戶聲稱是自己的,並稱有密碼,不會出現問題,不需要提供身份證。

2,客戶是常來辦理業務的老客戶。

3, 客戶出示了戶口簿代替身份證。

4, 客戶稱忘記帶身份證,並說明自己路途遙遠,請求給予方便。

5, 客戶稱忘記帶身份證,但能記住身份證號。

四:沒有進行客戶身份識別就為客戶辦理業務的原因分析

進行客戶身份識別是國家反洗錢法的要求,是信用社業務操作規範的要求,能夠有降低防範風險發生概率。但是還是有櫃員不能堅決執行制度,導致重大損失案件的發生。原因可能有以下幾點:

1, 合規意識淡薄,不能清醒地意識到合規操作的重要性和違規操作的風險性。這是不嚴格執行制度、違規操作的根本原因。案例中有櫃員在明知存摺並非持有人所有時,不但沒有合理確認持有人跟存摺所有人的關係及**關係的合法性,反而「指導」持有人填寫存摺上的姓名。

2, 業務繁忙,追求業務量而忽視了每筆業務的合規質量。當營業室內客戶很多,櫃員可能急於辦理業務,一時疏忽忘記或者為了避免跟客戶解釋,減少麻煩,提高效率。

3, 面對熟悉的客戶無法堅守制度。人們在面對熟人時容易放鬆警惕,有乙份本能的信任。覺得客戶經常來辦理業務,礙於情面不能拒絕客戶辦理業務的要求。

4, 違規操作被發現的概率低。首先是,櫃員存在一種善意和僥倖心理,認為違法冒領他人存款的事件不會發生在自己這裡,不會造成客戶與信用社的財產糾紛。其次,櫃員會認為,雖有監控錄影,但是要查詢到具體某一天某一筆業務的概率是很小的,而且事後監督中心通過翻看憑證,無法確認某筆業務是否為他人**簽字,所以就導致了案例中非本人簽字而又沒有留存**人資訊的業務。

5, 在客戶質疑時沒有進行合理的解釋。如客戶說有密碼,不會發生問題。又如客戶出示戶口簿代替身份證時,櫃員可能覺得要跟客戶解釋是件費時費心的事,還不如直接給辦理了來得爽快,於是預設了客戶的理由。

6, 感情用事,懷著善意之心為客戶提供方便,減少客戶的麻煩而置制度於一邊。這種情況一般發生在客戶忘記帶身份證,路途遠不能回去取的情況。

五:違規操作的風險

在持有人無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時,違規操作就可能給冒領他人存款的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導致犯罪案件的真實發生。無論給賬戶真實所有人損失的財產金額大小,對於信用社而言都是聲譽上的損失,帶給自己的是制度上的懲罰。

六:嚴格落實制度、防範風險的有效措施

1, 加強合規知識學習,提公升合規意識。平時要加強對合規文化的思考,充分認識到制度對於合規操作的指導意義,為堅決不折不扣執行制度打造堅實的心理基礎,這樣必定能從根源上杜絕疏忽和麻痺,最大限度地控制操作風險。

2, 跟客戶做好解釋工作。櫃員在按制度操作,這並不意味著要用冰冷的「制度規定不可以辦理」來拒絕給客戶辦理業務。比如,客戶出示了戶口簿代替身份證或者客戶稱忘記帶身份證,但能記住身份證號時,我們要耐心地解釋,將信用社的制度規定與客戶的財產安全聯絡在一起,強調是為客戶的財產安全著想。

3, 製作公告牌,提醒客戶攜帶身份證。除了在櫃檯進行宣傳提醒外,還可以製作醒目的提示牌,告知客戶記得攜帶身份證,使客戶逐步形成去信用社辦理業務要攜帶身份證的意識和習慣。

4, 複核、監督檢查要到位,不能流於形式。首先就在業務辦理過程中的複核,要求換人複核的,複核人員要起到複核作用,提醒經辦櫃員關注該賬戶的本日累計發生額是否超限,交易次數是否可疑。事後的檢查輔導可以隨機抽取某幾筆業務,通過監控錄影檢查簽字是否為本人簽字,是**人辦理的是否記錄**人的身份資訊。

5, 要用制度來規範自己的行為,而杜絕感情因素的影響。善良是一種美德,但是不能讓善良成為違反制度理由。方便客戶要建立在制度許可的範圍內,超越了制度,為客戶提供方便就可能給單位造成嚴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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