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2021-06-08 02:51:52 字數 1365 閱讀 9130

第一條為加強對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設施、用具及機械裝置的監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的安全防護設施、用具及機械裝置進入施工現場而造成**事故,確保施工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的安全防護設施、用具及機械裝置,是指在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安全防護設施、電氣產品、架設機具和施工機械裝置:

(一)安全防護用具

1、安全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安全繩及其他個人防護用品等;

2、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各種「臨邊、洞口」的防護用具、作業吊籃、高空作業平台等;

3、電氣產品,包括手持電動工具、漏電保護器、電閘箱、電纜、電器開關、插座及電工元器件等;

4、架設機具,包括各類腳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設施、簡易起重吊裝機具等。

(二)施工機械裝置

包括大中型起重機械等施工機械裝置。

第四條公司安全部、工程管理部、物資裝置公司負責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施工機械裝置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施工專案部負責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裝置使用的具體管理工作,。

專案部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外購的、自製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裝置的驗收工作。

第五條對於施工現場必須的安全設施,其設計、製造、驗收、使用必須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且符合施工安全要求。

對於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的安全設施,必須由專案經理為首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共同驗收,並填寫驗收記錄後,方可使用。

第六條對於外購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裝置,採購人員必須要求**方提供檢測合格證明及下列資料:

(一)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指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和出廠產品合格證;

(二)產品的有關技術標準、規範;

(三)產品的有關圖紙及技術資料;

(四)產品的技術效能、安全防護裝置的說明。

第七條對於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機械裝置,使用前必須經質量監督機構指定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相關方使用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機械裝置,使用前必須經質量監督機構指定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對於不合格產品或者技術指標和安全效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產品,必須立即停止使用,並清除出施工現場。

第八條公司和施工現場必須採購、使用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的產品,並建立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裝置的採購、使用、檢查、維修、保養的責任制。

第九條施工現場新安裝或者停工6個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機、龍門架(井字架)、整體提公升腳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須組織由專案部的安全、施工等技術管理人員參加的檢驗,經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檢驗的,必須委託當地具備許可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十條公司物資部及專案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必須對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裝置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隱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解決。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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